2026/7/4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监狱法、社会救助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6年4月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监狱法、社会救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说,本次会议审议8件法律草案,通过其中2件。新制定的社会救助法,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对于织密民生保障安全网、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修订后的监狱法,健全监狱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罚,有利于促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2026年4月8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规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原则。规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明确国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支持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二是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制度措施。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有关职责。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风险监测预警、风险防范、应急管理制度,维护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三是规定反制措施和域外适用。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以及外国组织、个人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据此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采取反制措施。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应当执行有关反制措施。任何组织、个人违法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的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2026年4月14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条例》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机制。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明确中国政府有权对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措施。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具体工作。二是建立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阻断和反制制度。建立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制度,明确识别工作的程序、考虑因素等。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并规定了相关豁免制度。明确国家层面采取的反制和限制措施。针对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建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明确相关程序、采取的措施和豁免制度等。针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规定了禁执令制度,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健全服务保障制度。明确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起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指导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作用,为会员提供与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 严惩农资犯罪 确保粮食安全。农资质量是粮食稳产增收的前提,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2026年“农资打假”工作,依法有力惩治农资制假售假犯罪,持续做好农资供应保障,为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在2026年春耕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4月3日联合发布5个“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为农资质量安全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4大类农资产品。犯罪对象既包括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也包括白术等经济作物种子;犯罪情形既包括以高岭土冒充农药的“以假充真”,也包括以陈年种子冒充新种子、产品含量不符合商品标签明示标准的“以次充好”;犯罪手段既包括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销售,也包括农资“忽悠团”流窜作案。相关案例均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二是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农资制假售假犯罪,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实刑的同时,注重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和执行力度。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4个案例销售金额或者使生产遭受的损失都在百万元以上,对主犯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罚金,有力惩治和震慑犯罪。同时,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禁止令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如张某连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某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确保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教育矫正效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在总体从严的同时,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准确适用刑罚,确保宽严有据,宽严有度,罚当其罪。如张某昌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昌销售金额达19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而被告人靳某杰和位某红生产、销售金额较小,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另有部分销售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四是坚持惩治犯罪与推动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社会治理漏洞、行业监管薄弱环节等问题,司法机关多措并举,督促、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本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司法机关均结合案件办理情况,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如周某亮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和程某东销售伪劣产品案,司法机关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查处涉农资违法违规案件;张某连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司法机关针对部分被告人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开设农药经营门市的情况,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吊销被告人相关经营资质,形成有效打击合力。同时,司法机关针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伪劣种子认定难、使生产遭受的损失鉴定难等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和协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依法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效提升惩治力度。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始终将净化农资市场、打击农资制假售假犯罪作为重要任务,依法充分履行职责,保障农民获得质优、价稳、量足的农资产品供给。下一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惩治力度,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法发布保障和规范律师参与诉讼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7日发布5件人民法院保障和规范律师参与诉讼典型案例。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保障与规范并重,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依法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扎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三个方面特点:一是立足职能,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执业权利源自法律明确规定,本质上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延伸。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职,就是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司法公正。案例一中,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协调,做好援助律师与委托律师衔接,尊重被告人选择辩护人的权利及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案例二、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制止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依法保障律师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人身权。人民法院持续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为律师正常履职奠定坚实基础。二是明确规则,依法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当前,广大律师严格依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履职,维护正常审判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也有极个别律师违法违规执业,应予依法规制。例如,案例四中,律师郑某某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误导舆论,严重威胁法官人身安全;案例五中,律师董某某自称“与法院工作人员相熟”招揽业务,谎称需要“打点法官”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对上述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依法规制,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的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律师群体形象和声誉的需要。三是强化导向,促进营造良好执业环境。律师和法官虽然职责和履职方式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力量,都以追求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为最终目标。本次发布的5件案例,坚持支持律师依法规范履职导向,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律师执业的良好氛围,力求实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与维护正常审判秩序、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的有机统一。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健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积极、重要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治理,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治理欠薪典型执行案例 加大欠薪案件执行力度 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202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治理欠薪典型执行案例,进一步指导各地法院加大治理欠薪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近年来,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治理欠薪的决策部署,对欠薪纠纷采取“快立、快审、快执”的审判执行工作方式,依法实施各种强制措施,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欠薪案件执行工作中,各地法院既注重执行和解等方式恢复企业造血能力,又对恶意欠薪者采取相应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执行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人民法院依托“一张网”系统建设应用,强化大数据查控与线下实地调查协同,确保有效查控可供执行财产。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类施策,为办理不同类型欠薪案件提供参考。案例一强调通过依法追究拒执罪,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倒逼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案例二强调快执接力快立快审,确保工资债权依法高效兑现;案例三强调推动府院联动跨域协作,全额兑现职工债权;案例四强调执行工作实施穿透式财产查控手段,促使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案例五突出人民法院拓宽执行路径,确保工资债权执行到位。上述案例体现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坚持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治理欠薪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在以交叉执行为牵引,立审执协调、终本出清、失信惩戒分级分类、队伍建设协同支撑的总体解决“执行难”工作模式统领下,推动各地法院不断强化执行措施运用,加大欠薪案件执行力度,推动欠薪治理从“个案攻坚”向“源头治理”深化,依法妥善执行民生领域案件,助力兜牢民生底线,切实保障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发布海商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明确新旧法衔接规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已于2026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4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解决新旧海商法衔接适用问题,统一海事司法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研究起草了《规定》。《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于依法维护航运市场秩序、服务海洋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明确了新旧海商法衔接适用的一般规则,并聚焦海事审判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五类特殊情形,即合同履行跨越新旧法情形、船舶抵押权转让、海上保险合同、电子运输记录、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律适用的新旧衔接作出特别规定,为海事审判实践提供清晰指引。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司法调研,紧密围绕新修订海商法的贯彻施行,精准把握实践需求、及时梳理问题症结、系统总结裁判经验,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充实入库参考案例、依托法答网平台答问等多种形式,不断强化海事审判监督与业务指导,统一法律适用与裁判尺度,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以高水平海事司法护航海洋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举行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2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及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上,陶凯元介绍了全国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情况。去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5.26万件,审结53.96万件,主要质效指标持续向好,审判运行态势稳健。其中,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4万件,加强对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等领域的保护,取得良好效果。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涉AI生成内容、AI模型参数等前沿问题的民事案件,去年共审结涉数据权属和交易等纠纷案件908件,同比增长25.6%。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起草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努力推动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李剑介绍,此次发布的《实施方案》将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作为重中之重,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认定等司法规则,促进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理念,去年在505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18亿元。此次发布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明确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基数,并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坚持反垄断司法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去年全国法院依法认定构成垄断的案件27件,审结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10135件。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重点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重点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标准。在诉讼诚信建设方面,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所谓“专利狙击”和“批量维权诉讼牟利”等不诚信行为对创新环境的负面影响,坚决果断采取有力措施,打击恶意诉讼、遏制权利滥用,努力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有利法治环境。郃中林介绍,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了一起涉宇某科技公司机器狗的专利案件和宇某科技公司反诉专利权人恶意诉讼的上诉案件,将争取尽快作出判决。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方面,去年全国法院新收涉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1066件,同比上升34.1%。人民法院持续把中国打造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上海、福建、海南、广东、重庆、四川六地高院先后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去年中国法院66篇裁判文书新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LEX数据库;中国首批9件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案例库发布,一跃成为入库案例最多的国家。“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陶凯元表示,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人民法院将以法治之力赋能科技创新,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为开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局面贡献知识产权司法力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典型案例。《解释》已于2026年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十一条,以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坚持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坚持问题导向和依法解释为原则,主要包括十个方面内容。一是起诉期限与其他起诉条件的衔接。明确对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应裁定不予立案。二是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明确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三是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条件。明确因不动产提起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而直接提起的诉讼。四是起诉期限的扣除与延长的具体事由及举证。明确列举了扣除起诉期限的五种事由以及延长起诉期限的具体适用条件。五是错误告知起诉期限的处理。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定起诉期限导致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行政机关告知起诉期限短于法定起诉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执行。行政法律文书依法需要向不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但送达时间不同或者告知起诉期限不同的,起诉期限分别计算,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是复议机关复议行为的起诉期限。明确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驳回申请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十五日,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复议机关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告知而未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者期限的,起诉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七是消极不作为行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明确行政机关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既不答复也不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行政机关接到申请的两个月后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八是“行政程序重开”案件的处理。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更正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后,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更正职责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九是起诉身份信息确有错误行政登记的起诉期限。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登记记载的有关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确有错误并向行政机关申请更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拒绝履行更正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更正职责之日起提起诉讼。十是冒名顶替婚姻登记案件的起诉期限。明确对冒名顶替等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相关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婚姻登记之日起提起诉讼。与《解释》同步发布的4个典型案例,分别聚焦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起诉期限的适用;起诉期限的起算应当以行政行为已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以及信访维权不属于起诉期限扣除的法定事由等问题。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开展深入调研,围绕理论和实践中分歧较大的涉起诉期限问题,通过编发指导性案例和入库参考案例、法答网精选答问等方式,不断加强对下审判监督指导,统一裁判规则。(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4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施行以来,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反腐败国家立法持续推进,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和监察法颁布施行,为确保法律全面、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解释(二)》。《解释(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不断织紧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一是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二是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三是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依法严惩腐败犯罪,优质高效履职办案,为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司法力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发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和合”文化蕴含着和谐共生、合作共赢、包容共济的深刻内涵。人民法院如何将这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融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全过程、各环节,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6日发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涵盖跨境投资、股权转让、买卖合同、船舶经营管理、海难救助、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等多个领域,涉及韩国、意大利、丹麦、也门、葡萄牙等国家的当事人,集中展现人民法院传承中华“和合文化”,积极践行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与司法担当。本批案例呈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和合”理念贯穿始终,以定分止争服务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秉持“和合”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引导互利共赢,推动定分止争,以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东方调解经验化解纠纷。案例一是一起涉及中韩两国股东、董事等出资纠纷案,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分析双方争议产生的根源,全面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依托巡回审判机制高效解纷,“一揽子”化解近十年的跨国合作纠纷,实现“一案结、多案消”,推动涉外商事争议实质化解,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案例二是双方当事人均为意大利籍公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外国当事人一致选择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审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精准释明”定分,以“动态协调”止争,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让外国当事人感受到中国司法的智慧与温度,有力提升我国涉外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二是专业引领调解实践,寻求国际商事纠纷的“最优解”。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往往需要涉外法官在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外国法律,依托专业鉴定厘清事实,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边界的前提下,找到定分止争的“最优解”。案例三是一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福建某企业因供应的500吨秘鲁粗鱼油存在质量问题,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裁决其须向丹麦某公司进行赔偿。人民法院精准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查明英国仲裁法,积极推动双方从“强制执行”走向“握手言和”。案例四是一起涉也门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创新推行“促、评、鉴”并行、“双调解”融合工作机制,以司法鉴定固定专业事实,由也门籍调解员促进沟通弥合差异、中国籍调解员评估风险形成合理预期,在兼顾公平、效率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与保障。三是依托统一办案办公系统和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数智化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针对海事案件涉航运、跨海域的特殊性,海事法院依托数字法院建设成果,跑出海上解纷“加速度”。案例五是一起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海事法院秉持“数据快传送、船舶少滞留”理念,线上线下同步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和解,并通过移动办公系统终端迅速作出解扣裁定,在成功调解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扣船对航运经营的影响。24小时内完成联动扣押、异地登轮、双方和解、解除保全等一系列程序,高效圆满化解4000余万元的涉外复杂海事纠纷,创下涉外海事纠纷高效化解新纪录。案例六是一起涉外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关系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秩序。海事法院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联合海事部门组建专业调解团队,提供双语服务破除沟通壁垒;运用法答网和人民法院案例库资源,精准厘清案件法律争议焦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葡萄牙籍船方一次性支付救助费用。纠纷的快速实质化解,有力服务保障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航运枢纽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涉民航飞行安全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民航飞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公共安全领域不容触碰的底线。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典型案例,针对现阶段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副庭长司明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副局长唐芙蓉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一级巡视员吕坤良主持。一段时间以来,乘客在民航飞机内违规开启应急出口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等“机闹”行为时有发生,引发关注。上述行为属于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影响预防和惩治效果。“《解释》明确了上述行为适用的罪名和定罪条件。”罗国良介绍,一方面,《解释》明确,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解释》采用列举方式,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对民航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部分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勒索钱财、发泄私愤、无聊好奇等动机和目的,编造、故意传播诸如“飞机上有炸弹”等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干扰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甚至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解释》进一步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影响民航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作犯罪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论是采取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罗国良表示,《解释》对此给予明确规定,以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构成要件。《解释》进一步明确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发布的3个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第二批)。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对于推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对外开放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23日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集中展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布一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基础设施“硬联通”、规则机制“软联通”的作用,在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破解域外法查明难题、规范跨境贸易投资和运输物流行业等领域的司法实践成果。这批案例呈现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紧扣西部陆海新通道发展战略规划,精准服务通道建设全局。围绕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核心需求,人民法院聚焦跨境交易、物流运输等关键环节,坚持司法服务与通道建设同频共振。从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到规范跨境金融、跨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全方位为通道建设筑牢法治根基,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二是破解涉外审判难题,高效化解跨境纠纷。针对跨境金融、对外投资等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分歧、域外法查明难题,人民法院准确查明并依法适用外国法律解决争议。在案例一某银行泰国公司与邓某、江某保证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对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区分适用不同准据法确定当事人责任,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在案例二覃某与韦某甲、韦某乙投资合同纠纷案中,对于涉及的外国公司股东权利义务问题,人民法院依托“13﹢ 2”司法协作机制与高校合作,准确查明并适用该外国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跨境纠纷化解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路径。三是坚守司法公正,平衡多元权益保护。企业自身发展和城市整体规划发展产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案例三重庆某水泥公司与重庆某港务公司因港口建设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审慎平衡企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既依法严格界定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又兼顾安全保障与基础设施建设效率,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强化规则指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物流运输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核心载体与基础支撑。在案例四云南某电气公司与云南某物流公司、李某、靖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包干价合同风险边界、承运人全流程义务等裁判规则,引导各类主体规范经营、诚信履约,稳定市场交易预期,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最高法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司法服务保障举措,不断完善涉通道纠纷解决机制,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实践,为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更大司法力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21日发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年度报告》从全国法院2025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5个法律适用问题,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竞争、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刑事审判、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等九个审判实务领域,覆盖一审、二审、再审及申诉审查等各审判程序,汇集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14个省(区、市)法院的司法实践,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较强指导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摘要》从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3146件案件中筛选132件案件,提炼159条裁判要旨,涵盖专利授权确权、专利权属及侵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程序性案件等八个审判实务领域,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除个别案件外,有关案件裁判文书均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法举行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及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2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及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上,陶凯元介绍了全国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情况。去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5.26万件,审结53.96万件,主要质效指标持续向好,审判运行态势稳健。其中,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4万件,加强对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等领域的保护,取得良好效果。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涉AI生成内容、AI模型参数等前沿问题的民事案件,去年共审结涉数据权属和交易等纠纷案件908件,同比增长25.6%。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起草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努力推动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李剑介绍,此次发布的《实施方案》将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作为重中之重,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认定等司法规则,促进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理念,去年在505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18亿元。此次发布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明确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基数,并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坚持反垄断司法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去年全国法院依法认定构成垄断的案件27件,审结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10135件。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重点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重点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标准。在诉讼诚信建设方面,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所谓“专利狙击”和“批量维权诉讼牟利”等不诚信行为对创新环境的负面影响,坚决果断采取有力措施,打击恶意诉讼、遏制权利滥用,努力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有利法治环境。郃中林介绍,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了一起涉宇某科技公司机器狗的专利案件和宇某科技公司反诉专利权人恶意诉讼的上诉案件,将争取尽快作出判决。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方面,去年全国法院新收涉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1066件,同比上升34.1%。人民法院持续把中国打造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上海、福建、海南、广东、重庆、四川六地高院先后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去年中国法院66篇裁判文书新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LEX数据库;中国首批9件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案例库发布,一跃成为入库案例最多的国家。“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陶凯元表示,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人民法院将以法治之力赋能科技创新,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为开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局面贡献知识产权司法力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检部署2026年“检护民生”三类16项重点任务 紧盯重点领域 聚焦重点人群 抓住突出问题。2026年4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检护民生”工作的通知》,围绕“紧盯重点领域、聚焦重点人群、抓住突出问题”三个方面,部署了16项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责,切实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作风深入开展“检护民生”工作。《通知》在持续落实2024年“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深入开展“检护民生”工作的三类重点,即紧盯重点领域,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重点人群,持续加强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抓住民生突出问题,助力纾解群众急难愁盼。具体为16项工作重点,分别为:强化金融、房地产等民生领域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大力做好社保、医保领域检察监督工作;持续深化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持续推进网络空间依法治理;依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持续深化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持续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坚决维护英雄烈士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依法守护食药安全;加大安全生产领域办案力度;加强劳动者保护领域问题综合治理;持续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力度;加强服务“三农”检察工作;常态化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持续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检察院党组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检护民生”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切实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为切入点统筹开展调研工作。要加大办案力度,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依法办理一批具有社会影响的涉民生案件。要持续着力健全制度机制,主动将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以及社会治理延伸。要持续加强总结宣传,讲好案例背后的检察为民故事。(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涵盖芯片制造、三维智图软件、生物科研试剂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4月2日发布6件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盖芯片制造、三维智图软件、生物科研试剂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其中部分涉及我国“卡脖子”技术,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护航科技创新的坚定立场和专业能力。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3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1件,侵犯著作权罪的1件,假冒注册商标罪的1件。这些案件既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检察履职办案质效,又积极回应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同时加大普法力度,有助于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浓厚氛围。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这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制发检察建议等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例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张某等1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系侵犯我国芯片设计领域核心技术秘密,检察机关借助技术专家力量,准确厘清技术信息的核心特征,为案件办理注入专业支撑。聚焦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实质性审查,通过严审鉴定程序与资质、鉴定方法与依据,确保技术性证据能够证明案件核心事实。向相关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堵漏建制。最高检此次还专门选取了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商业间谍犯罪案件。该案中,某公司研发部工艺整合工程师张某违反对公司的保密义务,为包括多个境外客户在内的咨询方提供有偿咨询,透露某公司在“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方面的商业秘密。检察机关厘清正常咨询业务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之间的界限,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境外机构委托境内咨询公司以商业咨询方式变相收集国内科技领域商业秘密的行为,杭州市检察院提出规范商业咨询制度、加强行政监管等检察建议。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该批典型案例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性质认定、软件技术措施保护、技术调查官运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办案参考价值。下一步,最高检将持续聚焦高科技原始创新、前沿技术领域,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更好地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9、最高检部署开展“益路长征·赓续守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聚焦4类重点问题保护长征红色资源。2026年是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2026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在贵州省遵义市召开“益路长征·赓续守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推进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以扎实办案成效助力长征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捍卫英雄、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长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今年2月,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该专项监督活动,要求自今年3月至12月,15个长征沿线省份检察机关加大办理长征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力度,聚焦革命文物本体保护,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红色资源保护,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4类重点问题,办理一批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高质效案件。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长征文物具有线性分布、规模宏大、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融合、跨区域等特点,面临保护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统一监管难等诸多困境。各地检察机关要严把高质效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排查线索,精准把握“可诉性”,持续强化一体履职,加强横向协作配合,善用现代科技与“外脑”智慧,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特有的制度价值,推动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和系统治理的效能跃升。根据专项监督活动方案,今年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还将就此开展基层行活动,深入基层办案一线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现场督导,并开展整改效果“回头看”。(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0、最高检发布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规范海洋资源利用。2026年4月24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一批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各地高质效办好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参考借鉴。以典型案例为引领,为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更高水平法治保障。近年来,沿海各地检察机关依托临海区位优势,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2025年5月,最高检立案办理环渤海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公益诉讼专案。一年来,环渤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三省一市检察机关注重陆海统筹,围绕渤海海域水质提升、岸线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办理了一系列案件,推动解决了一批渤海海域公益侵害难题。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天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督促保护马棚口滨海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5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案例涉及面较广,涵盖滨海湿地、自然保护区、海岸线、无人岛礁保护,以及船舶溢油损害、养殖尾水污染治理等,既涉及推动解决海洋环资领域常见难题,也涉及探索解决领域内新问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案例突出检察机关注重在履职办案中努力实现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有机统一,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破解治理难题。海洋岸线、渔业、岛礁资源等都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元素,检察机关在履职中主动聚焦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公益侵害问题,规范海洋资源利用。本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切实发挥司法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作用。如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案件在沿海港口易发多发,此类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山东省威海市检察机关通过厘清船舶租赁、保险等合同关系,梳理认定涉案侵权主体责任,并及时对涉案船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手段追究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展现了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办案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聚焦海洋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加大办案力度,以正在办理的环渤海专案为引领,围绕重点区域海洋环资保护突出问题,指导各地深入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充分发挥科技赋能海洋环资保护领域法律监督工作,针对海洋水质、海岸线变化、外来入侵物种治理等问题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深化执法司法协作,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办案等机制,提升海洋环境治理效能。(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1、最高检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聚焦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4月12日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等提供办案指导。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查办腐败犯罪的重点、难点。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创新手段方式,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此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是检察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此批指导性案例包含王某某受贿案等5件案例,包括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等5种,均是近年来多发、社会关注度较高且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受贿犯罪类型。此类犯罪呈现出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等显著特征,与传统职务犯罪区别明显,对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指引作用。例如,王某某受贿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交易差价作为谋利回报,且所获差价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黄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明知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而以借款付息方式输送好处,且请托人向其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向其他人正常借款利率,仍向请托人出借钱款并收取高息,高息部分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超出请托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对应的利息数额认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收受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受贿行为的受贿数额认定规则问题予以明确。在此批指导性案例中,孙某某受贿案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紧密衔接,以案例形式对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范围、条件及数额认定等予以明确,对统一司法尺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最高检职务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自觉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定不移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积极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与时俱进,落实最高检党组“三个善于”要求,穿透腐败犯罪“新型”“隐性”表象,依法准确把握腐败行为“权钱交易”本质,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2026年4月3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指出,要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度框架,更好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渠道,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机制,规范发展市场化信用评价,加快推进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融合应用,更好发挥信用评价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落实信用评价管理职责。《实施方案》强调,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强化数据共享支撑,优化信用评价流程,规范信用评价应用,推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做好立改废释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2026年4月3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指出,要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度框架,更好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渠道,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机制,规范发展市场化信用评价,加快推进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融合应用,更好发挥信用评价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落实信用评价管理职责。《实施方案》强调,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强化数据共享支撑,优化信用评价流程,规范信用评价应用,推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做好立改废释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部署开展2026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今年4月15日是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日前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2026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通知明确,今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活动主题为“统筹发展和安全 护航‘十五五’新征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丰富发展的最新成果、总体国家安全观、新时代国家安全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国家安全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普及宣传种子法、法治宣传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国家安全有关规定。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开展特色主题活动,加强领导干部、青少年等重点对象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利用网站、新媒体平台等,运用漫画、短视频、微电影、微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解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中国法学会、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通知》 加大全民普法力度 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2026年4月28日消息,中国法学会、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2026年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致信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贯彻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法治力量。《通知》强调,要加强理论武装,把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任务,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大众化传播。发挥“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等平台作用,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基地)、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广泛宣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不断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影响力。《通知》指出,要服务法治实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深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做好“十五五”规划纲要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等新出台法律法规的精准普法,推动法治精神深入人心。《通知》要求,要聚焦重点群体,推动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建设,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以领导干部、未成年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为重点,分层分类推进精准普法,推动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通知》强调,要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提升“基层行”活动质量水平。加强人工智能等新媒体新技术运用,推动普法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探索建立普法需求征集、反馈机制,实现普法内容与群众需求的精准对接;加强对普法志愿者的教育引导和对普法产品、普法阵地、普法活动的管理,提高普法活动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6、司法部发布2026年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行政复议典型案例。2026年4月22日消息,为深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效果,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在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上的治理效能,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司法部遴选并发布了第十二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一直以来,司法部始终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维护合法权益、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上的职能作用。2025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1.5万件,纠错7.2万件,调解和解20.5万件,经复议后有九成以上的行政争议未再进入诉讼或信访程序,以法治促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本批案例聚焦新就业群体权益保护、新业态监管、社保政策落实等群众关切的热点民生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复议为民”,精准运用纠错、调解等方式,校正行政执法行为,化解行政争议,全力维护和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厘清法定标准,有效推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为主要群体的新业态劳动者已经成为城市运行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依法保护其正当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科学把握法律法规的理念和精神,精准指导执法实践,对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特性进行研判,进一步厘清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认定标准,为依法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提供了法律支撑。比如,案例一“缪某不服江苏省某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确认职业伤害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将外卖送餐员“在线待命—接单配送—返程等待”完整工作流程认定为其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的确定边界,将返程等待接单期间发生伤害亦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畴,有效破解了外卖送餐员等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认定难题。明确执法规则,刚柔并济规范新业态行业监管。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大力扶持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必要的执法监管,兼顾严格执法的制度刚性和包容审慎的执法温度。行政复议机关紧扣新业态监管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深入开展法律适用分析论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助力提升新业态执法监管的精准度。比如,案例二“罗某某不服甘肃省某区城乡发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围绕民事互助行为与经营性客运行为的区别,进一步明确顺风车与网约车之间的不同性质,解决了共享出行新业态监管“一刀切”的执法问题,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案例三“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明确网约车跨区域经营监管依据的适用标准,推动行政机关对法律适用偏差进行纠正,提升了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推动法律落地,助力民生保障依法普惠。民生保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民生福祉要求做实定分止争,用公平正义回应民生关切。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便民为民优势作用,推动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实质化解相关争议,为群众解决了急难愁盼事,切实增强了群众法治获得感。比如,案例四“李某不服四川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秉持“实质审查优于形式审查”的工作原则,推动行政机关依法保障因工伤导致死亡职工家属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例五“罗某不服云南省某市医疗保障局未核准生育保险待遇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联动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明晰案涉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有效解决群众生育保险报销的实际困难。案例六“杨某某不服山东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将经法院审理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情形纳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范围,为用人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提供了先行支付,实现了该项民生政策的兜底保障功能。(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7、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措施 防治重点行业和领域“内卷式”竞争。2026年4月3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明确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强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综合运用各类反不正当竞争措施,着力防治平台经济、光伏、锂电池、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内卷式”竞争。精准辨识和依法查处平台企业无正当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压实平台经营者处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义务,督促平台明确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接受举报投诉,做好纠纷处置,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置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执法机构。防止平台经营者借审核管理不当干预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完善网络竞争规则,着力提升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常态化监管水平。运用好禁止侵害数据权益的专款规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准确识别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平衡好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的关系,加大对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保护力度,有效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数据市场竞争秩序。及时应对各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规制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准确把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构成和实践特点,持续加大对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各类变相表现形式的甄别和监管执法,进一步加大对数字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力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2026年4月13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旨在提升产品的网络安全能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办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网络安全标识是指能够反映产品本身网络安全能力水平的信息标识。网络安全标识对应的网络安全能力由低到高依次为基础级、增强级、领先级,相应的标识等级分别用一星、二星、三星表示。办法提出,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产品生产者按照自愿原则参与;鼓励产品生产者依据本办法提升产品网络安全能力,标注网络安全标识;鼓励消费者优先选用标注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根据办法,需要标注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据实施规则相关要求开展网络安全能力检测,确定网络安全能力等级,并取得检测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网络安全标识或者利用网络安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4月10日,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促进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快速发展,在文化传播、适幼照护、适老陪伴等领域的创新应用不断涌现。与此同时,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等问题日益显现。出台《办法》,既是促进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健康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范有关安全风险的现实需要。《办法》践行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理念,明确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创新发展,对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提出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促进措施,明确支持技术研发创新,鼓励有序拓展文化传播、适老陪伴等相关领域应用;规定提供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基本要求,明确不得从事生成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活动,规定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义务;完善网络用户权益保护制度,规定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指导推动人工智能沙箱安全服务平台建设等制度。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发展与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参与,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促进人工智能向上向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联合部署开展新一轮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2026年4月7日消息,日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召开视频会议,联合部署开展新一轮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进一步整治金融非法中介乱象,坚决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两部门将通过强有力的刑事打击遏制犯罪高发势头,推动完善金融服务,最大限度消除金融“黑灰产”的滋生土壤;在上一轮集群打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优势;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锚定金融“黑灰产”“重灾区”,全力“追源头、摧网络、破案件”。此外,两部门将深挖犯罪链条和犯罪团伙,分类制定打击策略,延伸打击幕后实际操控黑手,确保集群打击取得新突破;聚焦非法存贷款中介、非法网贷平台和助贷机构、非法保险代理中介、信用卡不正当“反催收”中介等,探索创新打击治理新策略、新路径、新手段;进一步健全线索通报等长效机制,确保打深打透打全;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打促治、以打促防,加大防范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去年6月至11月,公安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首次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公安经侦部门共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医保基金监管再出新规 打击欺诈骗保 强化监管力度。《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精准打击欺诈骗保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细则共五章46条,重点聚焦打击欺诈骗保、强化智能监管、衔接支付改革与完善信用体系。在精准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方面,对诱导骗保、倒卖回流药、个人骗保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明确在DRG(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P(病种分值付费)支付下,哪些行为构成造成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给出基金损失计算方式并明确基金损失时点。同时,细则推行宽严相济执法原则,明确轻微不罚与首违慎罚标准,强调惩戒极少数、教育大多数,鼓励自查自纠,避免以罚代管。在2026年3月31日国家医保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黄华波表示,自2021年5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医保部门通过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总共追回医保基金超1200亿元,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细则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执行、可追责的操作标准,将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监管精细化水平,更好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和其他骗保行为,畅通基金监管“最后一公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长三角协同立法推动政务服务跨省一网通办。2026年4月7日消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4地日前分别表决通过的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规定。规定将于2026年5月1日起在4地同步施行。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现已开通300余项政务服务事项,累计全程网办超1532万件,一批企业群众关注度高、办理量大的“跨省通办”示范应用落地见效。此次协同立法,聚焦构建“一网通办”服务框架体系。明确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三省一市省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发布,并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个人异地办事需求逐步扩大清单事项范围;畅通服务渠道,保障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运行、加强线下服务专窗建设、开设远程虚拟窗口,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及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创新服务模式,推行异地事项接续办、关联事项集成办、政策服务免申办;推进标准统一与业务衔接,完善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标准、规范,明确业务流转程序和具体协同分工,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标准化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3、合肥中院十条措施助力城市精细化管理。2026年4月8日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助力城市精细化管理十条措施》,要求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助力全面提升合肥城市功能品质活力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措施》包括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助力改善人居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优化道路交通安全司法保障、深化府院联动机制、促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数字赋能增效等,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城市精细化管理。在助力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措施》明确,要妥善办理涉房涉地纠纷,落实房地产融资协调、先予办证等机制。妥善处理邻里纠纷、物业纠纷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与相关部门共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良性互动,共同营造和谐社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措施》提出,立足合肥科创名城、产业名城、开放高地的定位,持续落实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十条举措,构建多维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种业种源等领域的司法保护。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赔偿数额。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措施》明确,健全完善院领导接访企业家、走访企业机制,从立案、先行调解、保全、审理、执行、延伸服务等方面全方位构建“一站式”涉企诉讼服务体系,精准回应企业司法需求。严厉打击侵犯商标品牌的“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纠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行业壁垒等妨害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违法行为。《措施》还提出,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城市更新的房屋征收补偿、规划许可、招商引资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对具有典型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进行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统一裁判尺度、强化示范教育,助力同类问题实质化解。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与市人社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促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优化和效率提升。(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34、北京三中院:出境游因战争取消,费用退不退? 格式合同条款冲突应作有利于消费者解释。2026年4月12日消息,旅游消费持续火热,相关纠纷也呈现新特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表示,2021年至2025年,该院共审结涉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二审案件335件。案件数量总体保持平稳,但线上旅游纠纷快速攀升,机票预订、住宿服务成为纠纷高发领域,特殊群体维权、人身安全保障、出境游维权难等民生痛点备受关注。其中,由经营者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不明确或相互冲突,成为引发争议的焦点之一。在北京三中院审理的“陈某、黄某与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中,消费者陈某、黄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出境游轮合同,约定了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的退费规则。后因目的地国家发生战争,文旅部门发布安全提醒,消费者据此提出解除合同。此时,合同中出现了两条可能适用的条款:一条规定行程前30日以上解约可退全款(扣除签证费);另一条则约定因不可抗力解约,可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再退款。旅游公司主张适用后者,意图扣除已支付给游轮公司的、据称“不可退还”的部分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为旅游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当合同约定存在冲突时,根据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应优先适用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本案通过优先适用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认定合同解除后果,最终判决旅游公司返还全部费用,实现了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障。针对旅游消费纠纷呈现出的问题,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作出相关法律提示:旅游者要详细审阅电子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边界。要特别注意以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提示的格式条款,对于订单不可取消、平台仅提供中介服务等免责条款,应询问清楚具体内容。旅游平台经营者应严格审核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恪守诚信根本,全面履行合同与安全保障义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北京丰台法院通报涉加班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 固定报酬应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6年4月29日通报涉加班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针对当事各方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较大的特点,该院统一基数界定范围,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固定绩效工资、固定补贴等全部固定劳动报酬纳入基数,以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23年至2025年期间,丰台法院共审结各类劳动争议案件9534件,其中涉加班劳动争议案件3270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的34.3%。在丰台法院审理的涉加班争议案件中,超八成案件均合并主张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多项诉求,法律关系交织叠加。此外,有76.57%的案件当事人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存在分歧。为妥善化解加班争议,丰台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实质性劳动认定原则,将“投入必要精力、完成具体工作、任务具有周期性”作为认定要件,排除简单信息应答等非劳动行为,不机械以加班审批否定加班事实,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丰台法院在审判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所有固定发放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绩效不固定”“补贴是福利”等理由随意剔除。对于用人单位故意拆分工资结构、将固定报酬转为非固定名目,以此降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院不予采信,依法按应发固定工资核定基数。(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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