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4
1、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5月9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条例》共8章77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职责,强化履职保障。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调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二是细化申请行政复议规定。细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对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细化规定。细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明确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等特殊情形的行政复议管辖,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细化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履职要求。明确提级审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增加合并审理制度,完善调查取证方式。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制度。四是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信息来源:新华社)
2、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6年5月2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细化立法法有关规定,总结行政法规制定实践经验,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共8章48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完善总体要求。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规定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调整范围单一、有关方面没有较大争议的行政法规,应当快速响应,加快相关立法工作。二是加强立法统筹。要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报送实践所需、立法时机成熟的立项申请;国务院法治部门结合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紧迫程度,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起草部门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前置评估机制,国务院法治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时机、立法预期实施效果等的评估。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提高审查质效。四是适应改革需要。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要及时评估论证,并根据情况修改或者恢复施行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经报国务院同意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5月21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保障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有效实施,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条例》共8章7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制度。对矿业权的设立、出让、续期、转让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细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基础性地质调查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明确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程序,强化矿业用地保障,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法定效力。三是细化矿区生态修复相关制度。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细化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明确的内容,规定了矿区生态修复的完成时限和验收程序。四是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明确构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关制度作进一步细化,完善矿产资源应急处置措施。五是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细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制度,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实行备案和分级分类监管,明确矿业权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完善法律责任,明确相关违法行为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法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5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为便于大家更直观、更形象地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条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个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案例1中,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对方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其驾驶,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人民法院判令机动车所有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中,机动车驾驶人停车后未尽提醒义务,乘车人疏于观察即打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人民法院认定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案例3中,驾驶人无偿搭载他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人民法院综合事故成因和相关事实,认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案例4中,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在封闭工地内部倒车过程中将他人碾伤,人民法院依法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判令由交强险赔付。案例5中,人民法院依法将受害人提起的道交纠纷诉讼与路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追偿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提高解纷效率,有助于管理机构便捷地行使追偿权。案例6中,当事人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时,将非机动车驾驶人、商业三者险保险人等同时列为被告,人民法院依法合并审理,一次性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5、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5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以下为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落实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下,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存在争议。对此,《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此条规定既有利于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也有利于警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出借、出租时对机动车安全性能、驾驶人情况等予以充分注意,携手构筑道路交通安全坚固防线。二是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这种情形多是行为人的疏忽引发,但往往后果严重。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为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合理分配风险,《解释(二)》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在第一款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同时,遵循交强险追偿的法定规则,该条第二款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在发挥交强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同时,也严厉惩治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的行为人。三是确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过错考量。日常生活中“无偿搭乘”“搭便车”等行为,符合群众生活常情。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发生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往往会对事故责任作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等认定。对这一认定中的全责、主责,能否直接等同于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具有“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其向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存在不同认识。我们经研究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通常是对事故中各方行为人的行为比较后作出,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仍需结合全案事实作出认定。《解释(二)》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上述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好意同乘”制度价值,鼓励互助、托举善行。四是解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难题。当前,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情形较为常见。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常以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我们认为,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能简单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来判断被侵权人是否应获得误工费;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看其是否实际存在误工损失。《解释(二)》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服务保障“老有所为”。在残疾赔偿金认定方面,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交纠纷案件诉讼期间死亡,残疾赔偿金是否仍继续按照定型化方式计算,实践中有不同观点。对此,《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该种情况下残疾赔偿金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标准按照定型化方式计算,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另外,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存在多个被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解释(二)》第八条也采取更有利于受害人的计算方式。五是通过合并审理优化诉讼程序。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路救基金)垫付的费用,被侵权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追偿诉讼请求能否在道交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实践中存在困惑。《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遵循“损失填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或者路救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此避免被侵权人一方重复受偿。第二款明确,道交纠纷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另外,《解释(二)》第十一条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进行了相应的程序设计。这些条文的规定,有利于相关机构便捷行使追偿权,维持公共基金稳定和保值,以便更好更公平地惠及群众。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贯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总要求,坚持统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办好民生实事、维护平安稳定,抓好司法解释、裁判规则落地落实,加强对下指导和实践问效,促进道交纠纷化解提质增效,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为“十五五”良好开局筑牢法治根基,以司法之力护航群众出行“平安之路”。(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6、最高法发布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家庭本应该是爱的港湾,但有些家庭却沦为未成年人的“伤心地”。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作用,推动家庭保护关口前移,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26日发布六件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是不容懈怠、不可放弃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责任,任何逃避责任的失职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规制与惩处,以此从源头防范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在案例一中,对离婚后非必要处分个人财产影响对未成年子女法定抚养义务履行,又以收入降低为由主张减免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求,筑牢未成年人抚养保障底线。在案例二中,对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明知再婚配偶对子女实施家暴却放任不管的,法院依法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在案例四中,对监护人放任同居人员虐待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定罪判刑,倒逼监护人履职尽责,杜绝“不作为”式伤害。虐待未成年人是触碰法律红线、践踏人伦底线的违法犯罪。此类行为持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人格养成,破坏家庭亲情根基,侵蚀社会道德文明底线,人民法院对此始终坚持零容忍、严惩戒。在案例三中,对以管教为名施暴,且在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仍然变本加厉实施虐待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在案例五中,对长期实施虐待、残害,手段残忍,致未成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的,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死刑,以绝不姑息纵容的司法裁判,向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说“不”。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行为隐蔽性强、危害持久。有效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需要及时发现、报告和干预,需要司法机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努力。在案例六中,人民法院依托校园法治工作室,联动政府职能部门,综合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资格、刑事追责、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判后回访等举措,构建“发现—干预—追责—救助—保护”全链条保护渠道,推动形成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确保犯罪行为得到依法惩处,未成年人得以妥善安置。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阵地。人民法院将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公正裁判明晰监护责任边界,以协同联动凝聚保护合力,督促、支持家庭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坚实安全屏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严惩行业“内鬼” 打击网络“开盒”。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5月8日发布五件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强调要筑牢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防线,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聚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不断加强调查研究、统一法律适用,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重拳出击,斩断个人信息泄露源头。人民法院聚焦源头打击,加强对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利用技术手段窃取个人信息,特别是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此次发布的博某软件有限公司、何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单位在为医院提供开发、维护网上挂号系统服务的过程中,非法获取挂号用户个人信息。陈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陈某某利用担任铁路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查询他人搭乘高铁的信息并贩卖。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判处刑罚,强化法律威慑与预防,从源头阻断黑灰产业链的发展形成。二是亮剑护权,筑牢政企数据安全防线。数据安全是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防火墙”。近年来,政企数据泄露案件频发,政企内部数据信息及其在提供互联网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个人敏感数据遭窃取贩卖,严重侵害公民个人权益、企业商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发布的黄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黄某某等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登录学籍学历查询的官方平台,获取公民学籍学历信息后贩卖给他人。人民法院加强对数据犯罪打击力度,彰显了维护政企平台信息数据安全的态度和决心。三是精准发力,严厉打击网络“开盒”违法犯罪。网络“开盒”作为新型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网络上公开,被“开盒”的人往往会遭遇网民的侮辱谩骂、造谣诋毁,有的甚至会延伸到现实生活中,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生态,践踏公序良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发布的林某某、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二被告人非法获取数量巨大的公民个人信息,搭建“社工库”网站,非法出售牟利,还设立通讯群组通过“开盒”方式,发布侵犯隐私、谩骂侮辱等违法犯罪信息,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网络“开盒”相关犯罪,切实筑牢清朗网络空间法治防线。四是全链打击,严惩个人信息关联犯罪。被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常常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或者为关联犯罪提供便利。强化打击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下游关联犯罪,让窃取、交易个人信息的上游犯罪无利可图,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黑灰产业链条的蔓延。此次发布的梁某某、王某某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梁某某、王某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的HPV疫苗预约信息,又针对疫苗预约者实施精准诈骗。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凸显了全力守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坚定立场。个人信息依法有序流动,得到规范合理利用,才能兼顾安全与自由。人民法院将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加大对关联犯罪的纵深打击力度,同时积极推动综合治理,加强普法宣传,守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5月1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剑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二级高级法官阎巍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一级巡视员吕坤良主持。《规定》共二十一条,是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与执行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耿宝建指出,《规定》立足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社会共治、问题导向和依法解释原则,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回应司法实践难点,将实践证明正确、有效、必要的处置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纳入司法解释,切实为执法办案提供统一、明确的裁判标准。《规定》明确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在民事层面,明确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取土及买卖违法建筑等合同无效,按过错程度等合理划分返还、补偿、赔偿责任。刑事方面,细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量刑标准,明确多罪竞合、职务犯罪、单位犯罪等处理规则,强化刑事震慑。《规定》完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合理界定起诉期限,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优化裁判方式,对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但符合规划等情形,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避免“一刀切”拆除;对撤销决定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的同时,可判令被告补救、赔偿。执行环节以恢复耕地种植条件为核心标准,人民法院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保执行落地见效。《规定》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责,强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规定》将于5月18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的通知》。2026年5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国家公园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带头准确实施、发挥引领作用,认真做好国家公园法颁布施行后的学习、宣传、适用等各项工作,自觉扛起服务保障国家公园建设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贯彻国家公园法过程中,要将学习贯彻国家公园法与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相结合,与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相结合,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国家公园高质量建设,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的目标如期实现。要依法保护国家公园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统筹绿色发展和民生改善,促进国家公园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促进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国家公园法的学习培训工作,系统学习国家公园法的理念、原则及制度规则,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及实践要求。要将学习国家公园法与审判执行工作相结合,做到融会贯通,确保在司法实践中统一、正确适用。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利用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等重要节点,依托国家公园科普地、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等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为国家公园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环境。要持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领域国际交流合作,讲好中国国家公园司法保护故事,提升中国生态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通知要求,要完善配套机制,保障国家公园法有效实施。要稳步推进涉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综合办理”机制落深落实,积极探索专家、技术调查官等辅助审理制度,不断加强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要深化司法协作及执法司法协同,依法建立国家公园所在地法院在证据调取、专家共享、跨域执行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检察、公安、生态环境执法机关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强化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调查取证、修复监督执行、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协同,凝聚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合力。要切实抓好国家公园法的学习贯彻,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国家公园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5月22日联合发布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刑事诉讼法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一章,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即对特定刑事案件中未出席法庭审判的刑事被告人所设置的以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的特殊审判制度。此次“两高”发布的规定共24条,自今年5月22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数罪,其中部分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对该部分犯罪案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此次“两高”发布的规定还提出,向被告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来源:中新社)
11、最高法、中国残联发布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典型案例(第二批)。2026年5月17日消息,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在第三十六个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联发布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典型案例(第二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命题,更是关乎民生福祉的时代答卷。最高法会同中国残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24年2月26日印发《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及《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十条意见》)。两年来,最高法与中国残联持续深化“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在北京、内蒙古、浙江、福建、山东、湖南等地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运行良好基础上,2025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河北、辽宁、吉林等19个省(区、市)。截至2026年3月底,全国残联系统共有737家调解组织、2586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工作,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先行调解纠纷1559件,调解成功940件,调解成功率67.14%,大量涉残纠纷被行业专业调解实质性化解在成讼之前。各地法院携手残联全面提升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做深做实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工作,涌现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多元解纷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加强涉残司法服务供给,促推残疾人无障碍解纷。人民法院会同残联全面落实《十条意见》,将无障碍诉讼服务贯穿纠纷化解全过程,通过手语翻译、语音在线转换软件等搭建温暖高效的沟通桥梁,确保残疾人充分、精准表达诉求。案例一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建立“适残诉讼服务机制”,通过开辟无障碍绿色通道、引入残联专业辅助,为听力残疾人提供全流程细致高效的无障碍服务,让残疾人仅用时七日就收到交通事故赔偿款,充分保障新就业形态残疾人群体合法权益,让“无声”诉求得到“有声”回应。案例二中,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为肢体残疾人提供专人陪同代办、优先快速立案等服务,有效破解残疾人表达难、立案不便的现实困境,以精准、专业、高效的解纷服务筑牢残疾人劳动者权益保障防线,彰显司法服务的温度、精度与速度。二是“法院﹢残联”协同联动,赋能多元解纷提质增效。依托“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切实发挥“法院指导﹢残联参与”的叠加效应,人民法院发挥专业指导优势和司法保障作用,残联发挥“娘家人”的桥梁纽带优势,促推涉残疾人纠纷高效实质化解,充分凸显多元解纷合力。案例三中,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与残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法理与情理的最优解,依法化解言语残疾人直播打赏退款难题,不仅实现“事心双解”的良好效果,更引导残疾人群体理性参与直播打赏,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案例四中,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和残联协同联动,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买卖纠纷强化释法说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实现“多元协同化解、当场自动履行”的解纷闭环,不仅维护残疾人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履行对特殊商品的主动告知义务,营造更好服务残疾人消费者的良好氛围。三是“以调促治”,促推涉残纠纷源头治理水平持续提升。人民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将涉残疾人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推动完善残疾人就业、出行、消费、文旅等领域的权益保障配套措施,助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从源头减少涉残疾人纠纷发生。案例五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调处一起残疾人旅游冲突致伤纠纷,针对暴露出的景区无障碍设施服务不完善、热门打卡点管理缺位等问题,向景区管委会提出司法建议,推动景区在残联支持下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切实提升涉残疾人旅游服务便利化、精细化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2026年5月15日公布的数据,202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9441元,日平均工资为495.94元。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自2026年5月18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95.94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2026年5月20日消息,为展现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强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抓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公正高效审理了一大批涉民营企业案件。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纾困赋能,精准破解民营企业发展困境。人民法院立足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问题,摒弃“一判了之”,结合企业经营现状、行业发展前景定制个性化纾困方案,助力企业摆脱经营危机、实现良性发展。二是依法护权,全方位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严格践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精神,聚焦保护民营企业人身权、财产权,依法打击侵权行为、纠正不当举措,为民营企业发展筑牢法治屏障。三是规范引领,推动构建公平诚信营商环境。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明确行为边界,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四是创新提质,构建多元高效涉企解纷体系。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创新解纷模式,整合解纷资源,打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涉企纠纷解决路径,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发扬钉钉子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地、落实、落细,为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法治新动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2026年5月21日,值此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件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平衡遗产安全管理、继承权益保障、债权依法实现的重要规则,对于促进定分止争、减少矛盾冲突,防范遗产流失、隐匿、被侵吞风险,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批案例覆盖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虚假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酌情分得遗产的认定、遗产管理方式的探索、遗产管理费用的清偿等问题,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中明确了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依法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在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二是坚决遏制“假放弃真逃债”行为。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同时占有、处分遗产,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逃避依法应负的债务清偿责任。三是自愿帮扶较多者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四是对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以提存。继承人下落不明,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下落不明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可以交由公证处通过提存方式代管。五是遗产管理费用优先受偿。遗产管理人清理、保管、评估、拍卖、诉讼等履职费用,系为全体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共益债务,在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前提下,可从遗产处置价款中优先支付。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落地实施,既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有效破解遗产无人处置、价值无法发挥的困境,防范遗产遭受毁损、灭失等风险。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切实实施民法典,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不断完善,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明确裁判规则,提升审判质效,以高质量民生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检联合中国残联发布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让每一个“特别的孩子”在法治阳光下逐梦前行。2026年5月20日消息,如何让法治阳光照亮更多“折翼天使”的成长之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一批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用7个生动鲜活的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这7个案例分别为:立足高质效综合履职、维护残疾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李某甲交通事故赔偿支持起诉、民事执行监督案;紧盯专项资金落地、守护残疾学生教育权益的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关注长远发展,在办案中创新机制铺就残疾被害人逐梦之路的李某性侵案;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维护残疾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权的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案;跨越地域协同施策、多元联动救助的赵某乙被遗弃案;检察机关和残联组织全程联动、保障多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的赵某甲抚养费纠纷案;纾解因案致困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的孙某某诈骗再审抗诉案。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聚焦残疾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赔偿、受教育权保障、遗弃救助、医疗损害追偿等领域的现实困境和依法维权所面临的痛点难点,旨在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这一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以法治力量回应民生关切的生动缩影。这批案例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多部门协同作战,织密保护网。例如,在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与残联共同建立“教育牵头、部门协同、检察监督”的长效机制,确保资助金精准“滴灌”到最需要的孩子身上。二是不止于解决眼前困难,更着眼残疾未成年人的长远发展。例如,在李某性侵案中,检察官了解到被侵害少女的特长及意愿后,联动残联为其组建“一对一成长培育专班”。最终,这名女孩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中斩获奖牌。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携手各部门共同为残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让每一个“特别的孩子”都能向阳而生、逐梦前行。(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6、最高检发布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加强涉企案件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2026年5月20日消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即将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共6件,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一货多卖”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坚定立场和工作成效。依法惩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是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例如,在案例一某民营房地产企业系列内部腐败案中,上海市检察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时补充起诉遗漏罪行,同步推进查处关联行受贿犯罪,同时坚持标本兼治,助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筑牢企业内部腐败“防火墙”。再如,在案例二某大宗贸易领域合同诈骗案中,涉案金额高达68亿余元,浙江省检察机关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界限,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同步推进全流程追赃挽损,依法平等保护涵盖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受害企业合法权益。持续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是这批典型案例的鲜明特点。既有依法提起抗诉,纠正错误裁判,回应企业信访诉求的审判监督案件,也有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接续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立案监督案件。例如,在案例五杨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抗诉案中,北京市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起审判监督抗诉,并在案件再审过程中依法调取使用境外证据,落实“一案多查”、深挖职务犯罪线索,通过充分履职推动抗诉案件顺利改判,有效发挥了检察监督效能。在案例六某建筑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中,江西省检察机关高质效开展法律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中发现行政违法线索后,通过行刑衔接监督纠正不正当行政执法行为,为企业纾困解难。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工作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以高质效履职办案持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7、最高检发布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 准确把握惩治与保护关系 重视消除犯罪诱因。2026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共10件,聚焦新型毒品、网络犯罪、强制报告等当前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问题,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意识,在依法惩治、精准帮教、权益保护、数智赋能、协同治理等方面的有益实践,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提供实践范本。“拉帮结派”和“反复作案”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常见现象,亦是帮教矫治的痛点。在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针对青少年为争夺“老大”引发的群体性暴力,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分级干预。在王某某等人盗窃案中,检察机关以案促治,协同构建犯罪预防体系,积极推动从源头降低失学失管引发的犯罪风险。新型成瘾性物质滥用是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此次发布的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该案中,广东省广州市检察机关依托法治副校长机制敏锐发现线索后,聚焦涉毒成因靶向施策,依托个案开展新型毒品防治工作。在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针对“笑气”等新型成瘾性物质治理盲区,检察机关立足办案提出地方立法建议,推动省级层面填补立法空白。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与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则揭示了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新特征。前者针对银行卡管理漏洞,江苏省徐州市检察机关以数字检察手段斩断“工具人”黑产链条;针对后者,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数智赋能开展精准矫治,探索“技术向善”的引导路径,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回归正途。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的社会关注度高。在此次发布的方某猥亵儿童案中,办案检察院牵头建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跨域强制报告协作机制,实现强制报告制度区域协同落实。在贵州省某县检察院督促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办案检察院依托人大代表建议发现监督线索,促推偏远教学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此次发布的案例还着重强调了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履职促推综合治理的“由案到治”。段某寻衅滋事案中,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从源头防范未成年人购买危险器具实施暴力犯罪。韩某某盗窃案中,检察机关深度剖析困境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联合多部门立体帮教,对52名同类罪错少年建档帮扶,预防再犯罪。本批典型案例重在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惩治与保护关系。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建立健全“轻重不同、各有侧重、梯级衔接”的分级分类干预机制,在依法惩治的同时,加强个性化帮教矫治,并深挖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根源,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从源头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诱因。(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检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白皮书 以高质效办案筑牢长江生态环境司法屏障。在5月20日召开的2026年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四五”时期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白皮书。五年来,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以高质效办案筑牢长江生态环境司法屏障,共办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7.4万件。根据白皮书披露的数据,五年来,在检察机关办理的27.4万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中,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8万件3.2万人、审查起诉9.3万件16.9万人;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5万件;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8万件。通过构建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办案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修复程序规范、推行“一案双查”“行刑衔接”等创新举措,扎实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督促保护被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原、湿地等34.7万亩,督促回收、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1540.8万吨,推动解决了一批生态环境治理难题。流域水环境问题成因复杂、空间跨度大,检察办案面临线索发现难和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检察机关持续推动现代科技与检察办案深度融合,健全完善卫星遥感、无人机、快速检测等“空天地”一体化办案支持体系。最高检与国家航天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加强协作,推进卫星遥感和技术检测手段在办案中的运用。加强与司法部沟通协调,推动将不预先收费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由58家增加至141家。全国检察机关建成快速检测实验室500余家,基本实现长江经济带市级检察院全覆盖。同时,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和应用,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检察机关深化执法司法协同配合,并持续扩大公众参与。最高检创建并推广“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全国已招录志愿者12.6万人,提报各类线索3.8万条,参与案件咨询、检察听证、跟踪观察办案效果等4万件。白皮书显示,“十五五”时期,检察机关将持续强化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依法惩治工业废水违法排放、固体废物非法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长江经济带水污染防治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着力维护长江生态安全,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执法司法协作质效,依法推动长江经济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9、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强化执法司法协同 以最严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2026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集中展现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协同配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履职尽责,以法治力量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实践成效。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水处理设施不规范运行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1件,其中刑事案件3件、公益诉讼案件8件。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等的协作配合,深化落实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专业支持、信息共享等机制,以协同履职提升保护效能,以从严追责彰显法治力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必须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督促推动流域协同、部门联动,着力破解“九龙治水”难题。如湖南省检察机关针对猛洞河源头跨行政区划流域治理难题,由湖南省检察院指定具有跨行政区划管辖职能的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龙山县检察院、桑植县检察院协同履职,督促推进煤矿矿涌水处理站建设运行、污泥规范转运、河道清理疏浚,并带动解决废渣堆存、河道侵占、源头区域路基塌陷、古树名木保护不到位等多类公益损害问题。案例突出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针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形,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责任主体落实修复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推动污染物清理处置、受损生态修复和长效管护落实到位。同时,坚持源头治理延伸,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协同推进。如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长江口滩涂湿地破坏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拆除硬质围堤,并探索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贵州省瓮安县检察院针对磷石膏违规堆存、综合利用不足问题,督促清运4.8万吨磷石膏,推动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助力磷化工产业绿色转型。(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0、司法部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集中清理工作。2026年5月7日消息,近期,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集中清理工作,切实回应企业和社会关切。目前,全国共清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1007.8万件,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此次清理工作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核心,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聚焦超期公示、公示内容错误不实等信息进行清理,精准破解涉企执法公示中的突出问题。通知确立“谁公示、谁清理”工作原则,明确地方行政执法机关需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务网站等载体公示的处罚信息开展全面排查清理。同时,划定清晰时间节点,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用1个月的时间进行集中清理,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通知强调要坚持依法依规、务求实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层层加码,切实为基层减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强化与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对清理工作中不认真、不配合、不作为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此次集中清理是深入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规范行政执法公示秩序、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部署开展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2026年5月6日消息,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推动民法典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2026年“民法典宣传月”工作方案》,部署开展相关工作。《方案》要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围绕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广泛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案》明确,今年的宣传重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丰富发展的最新成果;“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风险以及对外贸易投资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方案》提出,活动期间将重点开展系列工作,包括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江西省举办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集中示范暨“民法典宣传月”推进活动,指导出版生态环境法典普法读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民法典相关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牵头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有‘典’护航”生态环境法治征文活动;税务总局组织开展“税收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主题宣传;中国法学会组织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组织开展第三期新时代民营企业家法治素养研修班暨法治素养提升周活动。司法部重点指导河北、山西、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海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宁夏等地方开展有关主题活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司法部发布第四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司法部2026年5月21日发布第四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8件典型案例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破产重组、交通执法治理等多方面,体现各地在推动执法监管与助企服务深度融合、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有机统一的生动实践。典型案例中,北京市聚焦文创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运用区块链技术精准执法,深化版权预警和维权绿色通道机制,守护文化产业品牌价值。江西吉安新干县针对箱包产业质量处罚案件数量偏高问题,依托数据摸排推行“一企一策”帮扶,开展行业乱象整治遏制低价竞争,实现严监管与优服务并举。面对企业对行政指导的需求,黑龙江绥化市深化府院联动,协调多部门成立助企联动专班,推动企业成功重组复产。广东深圳光明区针对高新企业高危生产工艺布局需求,组建专业服务小组开展“一对一”指导,帮助企业规避安全隐患,节约改造成本。重庆綦江区聚焦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不同步问题,协调多部门更新共享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修复“一次申请、全域修复”。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以“法治体检”为载体,针对能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和供热纠纷问题,指导建立隐患排查机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此外,各地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多元监督联动等模式,实现执法公信力、群众满意度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广西贺州昭平县推行新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且及时整改的企业适用“首违不罚”,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湖南永州市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贯通协调作用,成立联合工作组排查、督促、指导解决省道交通执法和安全隐患问题,推动交通治理从末端处罚向源头治理转变,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与效率。(信息来源:新华社)
23、司法部、中国残联发布残疾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2026年5月17日是第三十六个全国助残日。司法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涉及婚姻家庭、社会保险、劳动报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常见矛盾纠纷,彰显了法律援助扶弱助残、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价值。“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听力言语残疾人文某等11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是一起典型的残疾人群体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优化服务方式,承办律师结合企业实际困难提出和解方案,快速化解纠纷。“江苏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听力残疾人潘某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中,潘某遭受用人单位从产假时间、社保费用到生育津贴、离职保护等多方面的权益损害。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申请和提供援助,并在起诉后协调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最终圆满解决纠纷。在“山东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智力残疾人李某房屋产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中,面对十余年前农村房屋被非法确权、智力残疾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困局,承办律师全程代为办理法律事务,优选民事诉讼路径,高效破解程序困局。在“四川省巴中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未成年人杨某等追索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中,两名未成年人身患重度残疾,母亲长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家庭陷入困境。残联及时引导残疾人家属按照法律途径维护其残疾子女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开启绿色通道,最终法院支持受援人诉求,切实解决残疾未成年人康复与生活之急。(信息来源:新华社)
24、司法部发布关于欧盟外国补贴调查相关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的公告。司法部2026年5月15日发布关于欧盟外国补贴调查相关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的公告。公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司法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调查认定,欧盟利用其《外国补贴条例》在对同方威视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该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6年5月12日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立法计划》提出,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效,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国务院立法计划》强调,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高水平安全,服务保障“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现。一是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列明金融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等。二是围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三是围绕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列明教师法修订草案,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是围绕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列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制定供水条例,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五是围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列明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等。六是围绕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列明海关法修订草案,制定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修订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同时,《国务院立法计划》对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作出部署,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涉外法治、高质量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急需等立法项目,作了概括性安排。《国务院立法计划》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司法部要强化督促协调,全面推进计划落实。(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中国网络法治发展报告(2025年)》 截至2025年12月我国已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80余部。2026年5月12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的《中国网络法治发展报告(2025年)》显示,2025年,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扎实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实现新突破,基本建成适应互联网发展的网络法律体系,截至2025年12月,我国已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80余部。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介绍,报告总体回顾了“十四五”时期和2025年我国网络法治建设成就。过去一年,我国网络立法纵深推进,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基础制度;网络执法效能跃升,健全网络执法体制机制;网络司法全面强化,推动网络信息技术深度赋能司法工作;网络法治宣传教育走深走实,开展网络法治建设成就集中宣传;涉外网络法治持续深化,深入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报告指出,2025年,我国持续加大网络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网络合法权益。全国网信系统依法约谈网站平台5811家,警告1646次,对521家网站平台实施罚款处罚,会同电信主管部门注销网站、App备案,以及关闭网站、App9637家。(信息来源:新华网)
27、香港2026年调解周揭幕 推广调解以缔造和谐社区。由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主办的2026年调解周5月4日正式揭幕。调解周以“调解为先:一分调解 十分和谐”为主题,将一连5日举行与校园、体育、长者争议,以及邻里纠纷相关的研讨会,推广调解作为和平解决争议和冲突的友善方法,缔造和谐社区。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出席活动并致辞。林定国说,年轻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律政司致力将调解文化植根于他们心中。今年的调解周以校园调解研讨会打响头炮,期望以校园为起点,推动多元解难、和谐共处的价值观。他鼓励学生灵活运用调解技巧,以平和、理性的方式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当日上午举行的校园调解研讨会以“共建调解之都:你,就是未来”为主题,为调解周揭开序幕。参与朋辈调解培训的学生分享如何通过调解建立沟通技巧和促成和平的解决方案,发掘朋辈调解为创造和谐校园环境带来的好处,以及赋予学生能力合作解决争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安徽:宿州中院成功调处一宗数据合同纠纷 该案是安徽省数据纠纷民事案件归口审理后全省首例数据合同纠纷。
2026年5月20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数据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是安徽省数据纠纷民事案件归口审理后,全省首例数据合同纠纷,经承办法官倾力调处,双方当事人不仅化解原有矛盾,更达成全新战略合作共识,实现案结事了、互利共赢。原告为某量子安全云服务领域企业,被告系某云计算、大数据服务商。此前,双方为联合搭建信息技术合作平台,签订涵盖云服务器、云存储、云安全等多项服务的合作协议。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设备使用、平台建设等事宜产生分歧,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坚持溯源化解、精准施策,摒弃简单就案办案的审理思路,深入剖析纠纷症结。经研判,涉案两家企业均为宿州市算力产业链关键主体,业务优势互补,前期合作基础良好,未来合作空间广阔。若简单以判决方式结案,极易割裂企业合作纽带,不利于本地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沟通,逐条梳理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堵点,厘清技术权责边界与商业合作预期,耐心引导双方摒弃对立情绪、理性协商沟通,推动双方从矛盾争执走向坦诚对话、从相互质疑走向彼此理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妥善处置原合同履约争议,并在此基础上深化协作,确立全新战略合作关系。两家企业均表示,将以本次纠纷化解为契机,聚焦量子安全与云计算融合创新领域,持续拓展合作深度与广度,实现 “因诉而争、因和而胜” 的产业共赢。当前,宿州市抢抓国家 “东数西算” 战略机遇,聚力推进算力中心建设,全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区域算力节点城市。本案的成功调处,既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稳固并深化企业间产业合作,为宿州算力产业生态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温度。双方达成的量子安全与云计算融合创新合作共识,将进一步完善本地算力产业布局,为算力中心建设筑牢产业支撑。同时,该案也为司法精准护航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鲜活实践样本,助力构建 “司法护企、企业兴产、产业强市” 的良性发展格局,赋能宿州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提质扩容。(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29、北京一中院通报涉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 全流程释法明理助推纠纷实质性化解。2026年5月6日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涉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典型案例。此类案件反映出小微企业在劳动用工中存在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解除不规范和休息休假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在案件审理中,北京一中院坚持全流程释法明理,推动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同时强化规则引领作用,实现“判一案、规一企”,引导企业自觉规范用工。2022年至2025年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涉小微企业劳动争议占该院总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47.52%,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此类案件具有涉诉行业多点覆盖、诉求类型叠加复合的特征。此外,个别劳动者利用小微企业规章制度不完整、用工管理不完善的漏洞,进行“碰瓷”维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亟须关注。推动小微企业用工管理规范化是护航经济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此,北京一中院始终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经营发展并重,在案件审理中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全流程,综合企业经营状况和当事人意愿,灵活提供分期履行、延期履行等多种调解方案。同时,不局限于作出裁判结果,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可改进的小微企业用工风险点进行充分说理,讲清法律规则、明确权益底线、阐明管理边界、指出改进路径,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此外,北京一中院聚焦小微企业劳动争议高发领域,系统梳理类案裁判标准,发布用工风险提示,编写普法读物,开展“送法进企”等活动,推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走向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三农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09018925号-1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