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13
1、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生态环境法典、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发展规划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2026年3月12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生态环境法典、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发展规划法。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规划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年3月18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共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针对行业协会商会合并与退出难问题,增加对行业协会商会合并、终止情形的规定。二是针对注销时债务处理缺乏制度规定问题,增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三是针对申请注销登记缺乏履行主体问题,明确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提出,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3月27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完善农业普查基础制度。增加“各方共同参与”作为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原则。增加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事项作为农业普查内容。增加遥感测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确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二是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完善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统一组织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明确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对有关失泄密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对普查办公室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等作出规定。三是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增加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等规定。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按时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等。规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等。明确对农业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等统计造假行为依法追责问责,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法召开“法护美好人生‘典’亮品质生活”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2日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十三场新闻发布会,主题是“法护美好人生 ‘典’亮品质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上,陈宜芳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民生司法工作情况。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构筑起保障人民权益、规范社会运行的坚实法治屏障。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更深更实融入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如我在诉”意识,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保障民生、服务大局、引领风尚、维护和谐,积极营造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良好法治环境。民法典实施五周年以来,民事审判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应民生之“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制定17件涉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权、食品药品、消费等民生领域司法解释,明确权利义务边界,确立行为规则;发布涉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新业态用工、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等76批771个典型案例,讲好“小案大道理”,“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各级法院依法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近8674万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以判得“公道”,来守住“人心”。二是领社会之“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活民法典总则编“好人条款”,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拉架致人受伤,拉架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帮助邻居救火受伤,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等典型案件,为见义勇为、好意施惠、紧急救助等善行义举“撑腰打气”。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已发布的四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中,均收录敬老助老案例,明确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成年子女强行“啃老”无居住权、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包容等裁判规则,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司法引领和评价社会行为的作用更加可见、可感、可信。三是应时代之“变”,与时俱进“释法”明理。民法典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全国首例居住权纠纷等一批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案件,构筑起保障人民权益、规范社会运行的坚实屏障。依法审理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等新类型案件,识别技术外衣下的违法行为本质,准确确定侵权责任,通过生动鲜活的司法裁判,落实“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将“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作为新业态用工纠纷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五年来,民事审判充分运用民法典确立的原则、制度和规则。加强物权保护,有力贯彻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秩序,强化产权司法保护,护航宜居宜业美好家园。规范交易秩序,正确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保护合同自由和实现合同公平的关系、加强权利保护和促进诚实守信的关系,护航“消费马车”行稳致远。健全防护体系,审结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96万件,年均增长5.1%,筑牢人格权益保护“防火墙”。树立优良家风,立足国情社情、坚持体系思维、平衡多元价值,贯彻实施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有效实现保障个体权利、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的立法宗旨,营造友好的婚育环境。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强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始终“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用心用情办好民生案,以高质量民生司法工作为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谱写“中国之治”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导、警示教育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3日发布5件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涵括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商业诋毁等常见多发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类型。这批案例充分说明,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将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从严惩处网络暴力犯罪,健全完善网络司法规则,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持续贡献司法力量。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文明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文明建设,多次就加强网络文明建设作出重要论述,强调“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网络乱象污染社会风气,侵犯群众利益,要敢于亮剑、坚决打击”。近年来,在网络上针对他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多发频发,不仅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伤害,也使网络“戾气”横生,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度重视网络暴力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始终坚持严惩立场,依法判决网暴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2026年3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带头准确实施、发挥引领作用,认真做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实施后的学习、宣传、适用工作,坚决扛起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通知指出,人民法院是学习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主体,要增强使命意识,切实担负起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职责。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忠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要将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与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相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聚焦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重点领域持续发力,推动“十五五”时期“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的目标如期实现。要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民生保障新规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知强调,要认真组织安排,全力做好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在全国法院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热潮。要系统学习生态环境法典理念、原则和新制度新规则,准确理解把握立法背景、原意。要创新学习培训形式,把好教师关、教材讲义关,将学习生态环境法典与审判执行具体工作相结合。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持续擦亮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普法宣传品牌,通过以案释法、巡回审判等方式,把环保法治课堂搬到田间地头、群众身边,让生态环境法典深入人心。通知要求,要加强审判指导,确保生态环境法典顺利实施。要系统开展司法解释调研,对生态环境及相关领域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做好立改废释。要抓住生态环境法典推动“生态环境法”成为新的法律部门重大契机,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建设”要求,对照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原则、体制机制、管理模式。要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确保办案质量,用好“案例库”、“法答网”,加强调查研究、经验总结,让生态环境法典在适用中真正落实落地。要注重发挥一把手的示范带头作用,做到“九分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抓好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依法严惩环境犯罪 助推绿色低碳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3月27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之年。《修改决定》的发布,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以法治力量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助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服务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反映在办案中遇到一些新问题,建议完善补充《解释》的规定,以更好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污染防治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两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共四条,坚持严密法网、宽严相济和局部修改的原则,对《解释》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调整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及污染物范围。将《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明确了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并根据实践需要增加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种类,同时删除“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表述,以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二是优化污染环境罪从宽处理相关规定。将《解释》第六条修改为“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单独因素,引导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标。三是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入罪标准及全链条打击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对《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增加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增加“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为入罪标准之一。同时,在该条增加第四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加大对相关犯罪活动的全链条打击力度。四是对相关条款进行技术性修改。为与第一条第七项修改保持一致,将《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中“重点排污单位”表述删除,并相应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解释性规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准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决定》的各项规定,确保统一正确实施。同时,将密切关注施行情况,适时通过修改司法解释、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召开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以法治之力筑牢家庭安全、强化人权保障、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一庭副庭长冉克平,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一级巡视员吕坤良主持。陈宜芳介绍了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司法工作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其颁布实施标志着反对家庭暴力从“家事”正式上升为“国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和亮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比照特别程序审理,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高效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为解决认定家庭暴力“举证难”的瓶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降低证明标准,进一步激活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效能。陈宜芳介绍,人民法院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抓手,促推形成反家庭暴力部门协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全国妇联等六部委共同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完善家庭暴力证据发现机制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机制,明晰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报告义务,推动形成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反家庭暴力宏观治理格局。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等单位还联合举办反家庭暴力专项培训,提升一线工作人员解纷能力,加强沟通互鉴。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以案释法,凝聚反家庭暴力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同时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以案说法、进乡村(社区)宣讲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对家庭暴力“零容忍”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值此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梳理司法实践难点堵点问题,发布四件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本批案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明晰家庭暴力认定标准、彰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强制性,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进一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筑牢安全防线、持续深化反家庭暴力司法实践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举措,为促推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提供更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重要部署,强化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18日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始终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未成年人工作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提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要求。202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引》立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需要,贯穿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判后回访全流程,严格贯彻立法精神,突出指引功能,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指引》分为总则、案件受理、审理与裁判、延伸工作、执行与回访五个部分,总计3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部分首先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案件处理的核心原则,要求案件审理全过程以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为首要考量。同时,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理念,强调通过案件审理发现隐患并积极干预,努力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此外,明确健全及时优先办理机制、跨部门协同联动等工作要求,全面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和优先保护。规范各诉讼环节。从立案、受理到执行回访,《指引》对各环节重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立案阶段聚焦未成年人如何参与诉讼,厘清法定代理人缺失、推诿代理等特殊情形的处理路径,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审理与裁判环节既突出诉讼引导、关爱提示、隐私保护等程序性要求,也细化抚养权确定、财产处分、侵权责任认定等实体处理规则。厘清裁判规则。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指引》一一提炼形成可操作的规则。在抚养权认定上,强调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对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明确亦要结合年龄、智力状况听取其意见,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在财产保护方面,明确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代为放弃继承的审查标准;在网络权益保护上,确立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直播打赏的效力判断方法以及认定无效后的处理,适应数字时代新需求;在侵权纠纷处理中,要求充分考量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强化权益保障。强化延伸保护与联动。《指引》注重审判与延伸工作衔接,对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延伸工作作出框架性规定,明确跨部门协作要求。在执行环节,鼓励创新专业化执行机制,探索通过提供合适探望场所、协助探望等方式破解执行难题,同时要求建立判后回访机制,持续跟踪未成年人成长状况,及时解决新问题,确保裁判落地见效。《指引》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专门针对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制发的司法文件,通过系统性、具体化的规则设计,为各级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提供明确指引,有利于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提质增效,有利于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发布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法治引领、办案指导等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了四件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于2026年4月2日予以发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人权,影响家庭幸福、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突出依法严惩基本方针。此次发布的案例,人民法院对流窜多地偷盗十余名幼儿的王某文,拐卖多名精神病患、智力障碍妇女并实施奸淫的邱某江,以及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出卖多名亲生子女的李某会,均依法予以重判并科以财产刑,尤其是对王某文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人民法院严惩拐卖犯罪分子、强化经济制裁力度的鲜明政策导向。二是积极应对拐卖犯罪形势发展变化。此次发布的案例,既有发生在十几年前的案件,也有近年新发案件;既有采取偷盗手段实施拐卖导致被害家庭长期骨肉分离的案件,也有“婚介”型、亲生亲卖等非暴力拐卖案件;既有线下收买、贩卖的传统拐卖案件,也有网上拐骗、线上交易的新型拐卖案件。案件类型较为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三是助力提升全民“反拐”意识。此次发布的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邱某江等拐卖妇女案和李某会等拐卖儿童案,对为谋取非法利益,出卖精神病患、智力障碍妇女的监护人和出卖亲生子女的父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促使相关主体依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陈某雅拐卖儿童案,揭露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涉网拐卖犯罪的识别防范能力。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持续严厉打击,以及综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5年较2012年峰值下降77.95%,已得到有效遏制。同时,此类犯罪手段、方式也呈现出新特点:采用绑架、强抢、偷盗等手段拐卖的显著减少,采取欺骗等非暴力手段拐卖的增多;涉网拐卖案件增多,买卖双方、中介借助网络平台,通过暗语发布信息,线上联络交易,突破地域限制,隐蔽性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反拐工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强化司法保障,加强对被害人的救助保护,助力源头综合治理,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每个妇女和儿童都沐浴在幸福安宁的阳光里”的目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6年3月15日消息,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行为引领和裁判指引作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人民法院护航消费、服务民生、促进发展的生动实践。消费对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事关民生福祉和高质量发展大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扩大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强调要把扩大消费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结合起来,适应不同收入群体实际需要,以高质量供给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把营造安全、公平、放心的消费法治环境作为重要职责,主动适应消费新期待和权益保护新形势新要求,聚焦网络消费、新兴领域消费、食品药品消费等领域,及时制发司法规则,促进规范发展。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切实以高质量司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以下方面工作重点:一是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消费是最基本的消费。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努力以法治之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二是规范网络平台经营。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使得网络消费成为社会公众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人民法院聚焦网络消费领域的典型性问题,通过司法裁判加强规制,促进网络经济发展健康向善。三是聚焦新兴领域突出问题。随着生活品质不断提高,公众越来越愿意为“省心”或“情绪价值”买单,实践中在线预订模式和“颜值经济”“宠物经济”形态日益常见。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切实保障新兴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护育老年人消费信心。加强老年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是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促进“银发经济”蓬勃发展的必然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三农”工作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底座”,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3月20日联合发布5件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三农”工作至关重要,要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医保基金管理、养老服务等全国性整治项目,部署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问题整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强力惩治“蝇贪蚁腐”,助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让群众可感知、得实惠。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三农”领域职务犯罪侵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侵蚀农业农村发展根基,司法机关坚决依法严惩。杨某受贿案中,被告人身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乡村振兴局副局长,在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业基地等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360万余元。褚某受贿案中,被告人身为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在农机购销补贴环节以权谋私,非法收受财物439万余元。二人均被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司法机关强力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态度。二是坚持全领域、全环节惩治。“三农”工作涵盖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增收等多项重点任务,点多面广,链长域宽。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涉及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农机购销补贴、农田水利建设、农村“三资”管理、农民养老保险等领域,昭示了司法机关全领域、全环节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坚定决心。三是坚持追赃挽损一体推进。侵吞、挪用农村集体资产、国家惠农资金、养老保险资金等犯罪行为,损害农民切身利益。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判处的同时,加大经济制裁力度,全力做好追赃挽损。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对相关被告人依法判处罚金刑,并追缴犯罪所得,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力惩治“三农”领域腐败犯罪,强化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在铲除“三农”领域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为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不断贡献司法力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农民工、家暴受害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可申请民事支持起诉。2026年3月25日消息,为依法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指导意见》明确,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追索扶养费、赡养费;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情形,当事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及证据材料。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检察院记入笔录。此外,《指导意见》还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可以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发布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26日发布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共10件,包括民事侵权案件9件、行政处罚案件1件,涉及玉米、水稻、小麦、大豆等主要农作物,以及番茄、苹果、石榴等蔬果品种,地域覆盖全国9个省、自治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4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鲜明司法导向。在“NP01154”玉米品种侵权案中,基于侵权品种多、侵权时间长、侵权面积大,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经济损失5334.7万余元,创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额新高。在“农麦88”小麦品种侵权案中,基于侵权人采用无标识“白皮袋”包装销售侵权种子、侵权时间长、销售数量大,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157.5万元。在裁判规则方面,人民法院进一步细化了在品种同一性认定、侵权行为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如在“NP01154”玉米品种侵权案中,明确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采取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并通过细化停止侵权的具体要求和明确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全面履行。在“天使红”石榴品种侵权案中,细化了无性繁殖侵权苗木的灭活标准和具体方式,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苗木的再次扩散。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例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不断丰富和持续拓展。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持续坚持对“真创新”给予“真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全流程、全方位、全链条保护育种家和品种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为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东北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涉保护人民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案件,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第二批八件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严格落实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在某民营企业诉某国有企业承揽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准确界定承揽合同关系,明晰权责边界,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某热电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功能,通过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精准效能与制度优势。《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助力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在赤峰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中,法院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运用“活封活扣”“分段冻结”等柔性手段,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负担,有效保障了8500个就业岗位与3万余人的生计稳定。在河北某物流公司诉某市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受票企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完善企业纳税权益司法救济机制,以司法服务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将保障民生权益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各环节,切实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在沈阳某大学撤回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系列案中,法院向再审申请人释明争议事项的法律解决路径,促成再审申请人主动撤回系列案件的再审申请,既依法保障再审申请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又充分兼顾案外人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发展权益。在夫妻债务集中清理案中,法院突破传统以个人为单位的债务清理模式,将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生计相依的夫妻债务作为整体进行集中清理,为“诚实而不幸”的农民创业夫妻开辟债务纾困与重生路径,实现民生保障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人民法院以司法力量保护创新、服务产业升级,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在某米业公司诉魏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清晰界定“合法维权”与“权利滥用”的边界,平衡保护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为“吉林大米”等区域公共品牌构筑司法“防护墙”。在胥某诉孙某、杜某、松花湖某分公司、松花湖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中,法院准确适用冰雪运动法律规范,明确滑雪运动参与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边界,以精准司法服务助力东北冰雪产业高质量发展。最高法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更好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努力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更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检发布“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3月2日以“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8件典型案例。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介绍说,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努力践行人民至上,紧盯重点领域、聚焦特定群体、解决突出问题,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责,依法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依法严惩“社工库”“开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刑事检察监督案件;有监督纠正房产开发公司利用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地位、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惩治虚假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也有助力解决“欠薪”问题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在林某武等“网络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中,检察机关强化电子数据的信息化侦查、实质化审查、数据分类认定方法,依法严惩“社工库”“开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民人格尊严及网络安全,助力构建法治化网络治理体系。在四川某投资公司与何某某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中,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房产开发公司利用商品房消费者的优先权,通过伪造商品房买卖协议、虚构购房者身份等,制造虚假诉讼申请解封法院查封的商品房的虚假诉讼行为,有力维护真实购房者的优先权,助力“保交楼、稳民生”。在江西某公司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聚焦可执行财产线索发现难、裁定准予执行与执行实施衔接不畅等“堵点”问题,加强与当地总工会、法院、人社等部门的协作,运用法律手段查找可执行财产线索,畅通司法保护的快速通道,提高执行效率,切实推动欠薪问题及时解决。在检察机关督促规范种子市场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严厉打击销售“白包种子”(包装袋上没有任何标识的种子)、假冒授权品种等违法行为,加大涉种子案件办理力度。针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做好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维护粮食安全的“大文章”。蓝向东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7、最高检召开“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紧盯重点领域 聚焦特定群体 解决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3月2日以“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8件典型案例。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史卫忠出席发布会并指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四级检察机关同向发力、“四大检察”协同履职,紧盯重点领域、聚焦特定群体、解决突出问题,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2025年,检察机关聚焦重点领域,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2025年1月至11月,共受理终本执行监督案件4.3万余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2.8万余件,法院采纳2.3万余件。深入开展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活动,2025年1月至11月,共办理相关案件3500余件,督促相关单位加强财产查控、追加被执行人等,推动薪资、社保类行政决定落地。着力推进“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聚焦新业态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社区团购生鲜食品安全专项监督,共监督整改各类中心仓、网格仓、自提点3.1万余个。发布会披露,检察机关在过去一年里聚焦重点人群,持续加强劳动者和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检察机关不断巩固根治欠薪成果,2025年1月至11月,共受理支持起诉案件5.03万件,审查后支持起诉3.4万件。在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2025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同比下降1.9%,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数同比下降9.7%,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双下降”。在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检察机关严惩拐卖、强奸等侵害妇女权益犯罪,2025年1月至11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提起公诉320余件670余人,对实施强奸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起诉2.5万件2.8万人。在深化老年人、残疾人等其他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强化重点场景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监督,2025年1月至11月,共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案件2500余件。2025年,检察机关聚焦民生突出问题,助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推动完善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戒机制,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案件数量逐渐减少。加强服务“三农”检察工作,严厉打击掺杂掺假、虚假宣传等坑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2025年1月至11月,批捕涉农资犯罪106件134人,起诉192件409人。强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2025年1月至11月,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8200余件1.7万人,保障权利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760余件,立案办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40余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助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史卫忠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调整履职重点,聚焦改革要求推进专项行动,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加大工作力度,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好检察为民实事,持续推动解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检发布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聚焦“可诉性” 持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精准性、规范性。202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作为在公益保护领域的鲜活司法实践,这批案例通过“诉”的确认推进公益保护,充分彰显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同时以指导性案例诠释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法治动能,让这一根植中国国情的制度创新在实践中持续释放治理效能。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紧紧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持续提升办案精准性、规范性。全国检察机关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践行公益保护使命,让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本批发布的案例,将有适格诉讼主体、违法行为、公益受损事实、法律明确授权等“可诉性”基本要素贯穿办案每一个环节,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办案思路和规则指引,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提供了鲜活实践经验。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包括河南省商城县检察院诉商城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5件案例,均为起诉案件。这批案例立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精准契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实践要求,通过精准司法监督促使责任主体全面整改,既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也以司法刚性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资源合理利用。同时,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相关行业守法经营,构建起司法权与行政权协同共治的新格局,让制度成为激活行政机关履职内生动力、凝聚公益保护合力的重要载体,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片”的效能跃升,充分体现了这一制度在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的重要价值。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最高检将配合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法尽快出台,全面抓好贯彻实施,部署、指导各省级检察院对14个法定领域办案结构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固强补弱,更好履行法律赋权,分类统筹抓好各领域办案工作。检察机关将始终锚定“加强公益诉讼”的目标,一体抓实高质效办案和高水平管理,持续完善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公益保护制度,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更高质量发展,为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9、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聚焦食品中的非法添加问题 破除全链条打击犯罪难点。 2026年3月14日消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并通报了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3593件5745人,起诉9583件1837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615件65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24件255人。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食品犯罪案件5026件9595人,起诉药品犯罪案件2135件4043人。本次发布6件典型案例,涉及生产、销售未达到国家强制许可标准的电线、添加新型化学衍生物“双辛酚丁”的减肥食品、非法拼装车辆、添加兽用麻醉药品的电子烟、以食品添加剂或生理盐水为原料配制的假哮喘药、伪劣大豆种子等多类产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充分展示了各级检察机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这批典型案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聚焦食品中的非法添加问题,特别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惩罚在食品中添加各类新型化学衍生物等。例如,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新型化学衍生物“双辛酚丁”案,检察机关根据消费者对食用涉案食品后出现腹泻等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协调专业机构对涉案食品进行检测,发现其中含有新型化学衍生物,并分析出该物质的分子式。有关部门确认了该物质分子式,将其命名为“双辛酚丁”。专家意见认为,该物质的核心药效基团与酚酞高度相似,具有同等属性和危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链条长、地域分布广、涉案人员多,怎样破除全链条打击犯罪难点?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工作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深挖彻查犯罪线索,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例如,安徽检察机关办理的易某甲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被告人通过“网络销售、快递寄送”的方式销售到全国多地。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深挖彻查犯罪链条,推动公安机关向四川、河南、山东等地移送犯罪线索40余条,移送犯罪嫌疑人6人。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保持严惩制售伪劣商品犯罪高压态势,深挖上下游产业链,坚决摧毁犯罪网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持续提升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0、最高检发布第二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典型案例” 深化双向衔接转化 凝聚公益保护合力。2026年3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二批10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典型案例”。从案件线索来源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案件线索均来自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从办案类型看,有8件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案件,2件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从办案领域看,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日本侵华罪证遗址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数据赋能等方式,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开展类案监督,促进行业治理,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完善提供重要参考。“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案件办理,为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提供了检察实践支撑。同时,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为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注入了强大动力,双方共同履职,推动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检察建议等落地落实,实现了双向衔接转化。”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持续深化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凝聚公益保护合力,助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与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推进。为进一步深化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特别邀请了10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就该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点评,并听取他们的宝贵意见建议,为机制的常态化、长效化运行凝聚了共识与合力。(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1、最高检中消协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聚焦食药安全和重点群体权益保护 增强司法保护精准性。2026年3月15日,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在北京举行。本次活动以“提升消费品质”为主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国两会精神,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出席活动并发布案例。2025年1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聚焦从商品生产、流通到消费各环节的堵点难点问题,主动打破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壁垒,推动形成食药安全全链条协同治理合力。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食药安全等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67万余件,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山东省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虚假宣传营销“秘方神药”侵害老年人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广东省检察机关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假冒进口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浙江省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不合格农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河北省南宫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商户非法添加荧光增白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限定消费者购买液化气选择权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件、行政公益诉讼2件,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3件,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与消费者协会、行政监管部门协同发力,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效。这些案例,既有针对非法添加、未经检疫等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追责,也有针对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问题的监督治理,聚焦老年人、母婴群体等重点群体权益保护,着力增强司法保护精准性。这批典型案例突出全链条监管,推动源头治理,根据不同案件特点,检察机关依法运用公告、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手段,形成分层递进、协同发力的监督格局,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功能。张雪樵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贯彻落实刚刚通过的“十五五”规划纲要为契机,持续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出问题,以及提振消费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接续开展第二季“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更加注重把办案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更加突出运用法治方式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促进形成职责明确、监管有力、协同高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2、最高检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不断提升检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2026年3月26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提出5个方面20条具体举措,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的部署和四中全会“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要求。《意见》指出,做好检务公开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法律原则、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内在要求。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依法、安全、有序、动态、便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意见》提出,要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检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确保检察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意见》全面总结近年来检务公开工作经验,持续深化实化以往好做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聚焦规范检务公开主体范围、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健全检务公开制度机制等提出举措。在明确检务信息公开的范围方面,《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基本信息、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检察院工作报告、诉讼程序和申请法律监督指南等10类信息;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主要检察业务数据、检察法律文书等6类信息;依照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意见》还就不应当公开的事项范围进行了明确。在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方面,《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便捷提供信访办理情况自助查询服务;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进一步畅通律师获取案件信息渠道;严格依法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注重通过权威渠道公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及时有效回应公众诉求;深化落实检察听证、人民监督员等制度,有序推进公众参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外部监督等。在健全检务公开制度机制方面,《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加大社会广泛关注、具有示范引领效果的法律文书公开力度;健全完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信息审核把关机制,建立分级分类审查程序,严防泄密风险;建立健全民意收集转化运用工作机制,主动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评价,定期开展检察公信力测评,及时办理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等。(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3、最高检印发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 首次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 “强化检察监督”首次正式写入法律。2026年3月26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就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的政治自觉,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对检察履职的新要求,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责,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保障和服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通知》指出,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全面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为世界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生态环境法典系统规定司法保障制度,有9个条文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其中,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这是在立法上首次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也是“强化检察监督”首次正式写入法律,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内容,赋予检察机关运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更重责任。对此,《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上来,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检察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系统规定、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要求、准确把握支持起诉的适用情形、准确把握有关机关协作配合的职责要求,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通知》要求,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责,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聚焦违反各类污染防治规定和生态保护规定的犯罪行为,持续加大惩治力度;不断优化生态环境民事检察监督,重点监督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持续做实生态环境行政检察监督,强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生效裁判、审判程序、执行活动全链条监督;着力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环境资源问题,持续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效能。《通知》围绕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检察履职质效作出部署,要求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加强对“可诉性”的分析研判,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衔接程序更新、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同步开展等新要求,提升履职精准性、针对性;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加强正向衔接避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加强反向衔接防止当罚不罚、不刑不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质效提升机制,完善符合生态环境案件特点的办案规范,建立专家型、复合型生态环境检察人才队伍,强化科技赋能,助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深化“四大检察”一体履职机制,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协同联动,推进全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检察协作,强化对重要地理单元的系统保护。《通知》特别强调,要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内外联动,推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大助力。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注重案例指导和理论研究,促进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正确实施。(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4、司法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发布 去年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5.7万件次。2026年3月20日发布的司法部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5.7万件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89.7亿元,涉企行政检查总量同比下降33%,发现问题比例提升18.5个百分点,行政执法质效全面提升。此外,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部署应用力度加大,进一步打通平台、破除壁垒,国家级平台已汇聚各地数据4.57亿条,初步形成全国行政执法数据资源库。2025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案件111.5万件。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作用持续增强,全年通过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方式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7.2万件,纠错率为11.5%。充分发挥维护企业权益作用,全年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6.1万件,办结5.5万件,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6431件。2025年,政府立法工作不断提质增效。司法部全年起草审查完成53件重点立法项目。围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需要,一揽子修改9部、废止2部行政法规。对2508件法规规章开展备案审查,首次以司法部名义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有力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合同节水管理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年3月12日消息,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合同节水管理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用水单位和节水服务机构参照使用。合同节水管理是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的有效抓手。水利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示范文本的印发,旨在建立健全合同节水管理体系,规范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实施,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作用,推动合同节水管理健康有序发展。示范文本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及运营,节水量确认及收益分配,双方权利及义务,合同变更、中止及解除,违约责任,其他等7方面内容。文本条款精准对接合同节水管理项目特点,围绕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三大领域,列出了适用合同节水管理项目的不同应用场景,提供了节水效益分享型、节水效果保证型、用水费用托管型、综合农事托管型等多种节水收益方式的关键信息。当前合同节水管理在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三大领域全面推行。“十四五”期间,全国累计实施合同节水管理项目2488项,年节水量达9.3亿立方米。(信息来源:新华社)
26、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2026年3月21日消息,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该指引旨在规范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开展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平台用工关系,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指引对协商代表产生和协商程序作出了规范性指导。明确协商代表的人数限制、组成结构、素质要求、产生方式和程序,以及劳动者代表在协商期间的合理补贴。协商程序上,明确协商以会议形式进行,并就议题选定、协商申请、答复时间、会议流程和协商成果的达成、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调处理作出规定。此外,指引着重强调协议的执行,明确了协商结果公示、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反馈协商执行情况、各地总工会应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等要求。2025年,全国总工会积极联合有关部门,着力推动平台企业算法和劳动规则协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15家平台企业开展了算法和劳动规则协商并签订专项协议,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逾2000万人,有效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促进了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中消协发布2025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2026年3月24日消息,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示范与引领作用,促进行业规范、加强维权指引、推动社会共治,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开展了2025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典型司法案例的遴选工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推荐的10个案例入选。十大案例的目录为:孙某某诉北京大望路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王某某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外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李某诉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宫某某诉大连市西岗区贝斯特琪健康管理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陈某、庞某某诉上海敬业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孙某某诉成都瑾初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刘某某诉宁波睿合二手车经纪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周某某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某某等人“刷单炒信”案;郑某某诉重庆豪峻石化有限公司荣昌区荣吴路许溪路口加油站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中消协有关负责人分析,此次发布的典型司法案例覆盖多个消费领域,聚焦医疗纠纷、金融消费、预付式消费、“大字吸睛小字免责”、旅游安全、七日无理由退货、二手车交易、网购纠纷管辖、“刷单炒信”、加油站计量作弊等消费维权热点、难点和堵点,通过以案释法,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法”“‘大字吸睛小字免责’该承担什么责任”“加油站计量作弊消费者如何举证”等问题给出答案,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当下消费争议的积极回应,彰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安徽检察依法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026年3月2日消息,近日,一起因工伤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改判,为当事人晏某某成功挽回50万元合法工伤赔偿权益。晏某某在拿到再审判决书后百感交集,并向检察机关赠送了印有“检护民生 心系群众”的锦旗,表达由衷谢意。2020年9月,晏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公路养护工作。入职仅11天,他便在工作中遭遇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二级。因某公司并未为晏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仅为其购买了建设工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晏某某就工伤赔偿事宜与某公司产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后因对仲裁结果及一审、二审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晏某某获得的50万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应从某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晏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34.8万元。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迅速开展审查工作。办案检察官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能否抵扣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某公司为晏某某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并非雇主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晏某某及其近亲属。若将人身保险理赔款抵扣工伤赔偿,实则让某公司变相成为保险实际受益人,不仅违背了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更变相免除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将50万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属于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基于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 50万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不予扣除,某公司需支付晏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84.8万元,晏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以购买商业人身保险替代,更不能通过商业保险理赔款抵扣工伤赔偿责任。”办案检察官表示,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和保障性,而商业人身保险是用人单位自愿购买的补充保险,二者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不能相互替代。(信息来源:安徽检察微博)
29、安徽省司法厅发布了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2026年3月28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近日发布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安徽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等多项工作实现全国领跑。报告显示,安徽省聚焦依法行政能力提升,推动政府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全面提速。立法质量持续提升,统筹制定、推进落实省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围绕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全年提请审议省级地方性法规15件、政府规章6件,完成省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644件,提出审查意见890条。法规规章动态清理,构建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机制,统筹开展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及涉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文件集中清理工作,2025年共清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52件。涉企行政执法不断规范,深入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抽查核查行政执法案件近13万件,纠正违规执法6378件,排查问题线索878条,为企业挽回损失2230余万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深化政府履约践诺,建成全省招商引资合同协议履约监管应用系统,推动兑现或达成履行协议1901件,涉及资金23.05亿元。新增发布“免申即享”政策2959条、“即申即享”政策891条。推行“综合查一次”改革,在省级层面将35个行政执法部门的416项行政检查事项整合为75个联查场景,整合率超80%。建成全省统一的行政检查管理系统,全面推行“无码不入企、入企必亮码”监管模式。全省行政检查次数较改革前减少8.14万次。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快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持续深化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全省已梳理证明事项4.7万项,其中3.9万项免于提交。坚持法治为民,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持续增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健全,全省1151个司法所已派员入驻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参与矛盾化解。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凸显,全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新收行政复议申请3.5万件,同比增长46.56%;办结3.29万件,同比增长50.62%,调解和解率达25.84%。经过行政复议后,92%的案件未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实现案结事了。公共法律服务优化,高标准运营12348热线及法网平台,常态化开展“法律服务进万企”活动,服务企业12677家(次),2429名律师结对服务省重点项目1066个。(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0、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条例共8章42条,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型劳动关系不断涌现,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数量不断增加,争议诉求复杂多样,化解压力日益加大。针对目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地方立法补充细化争议处理规则,总结固化安徽省经验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条例明确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好“六尺巷工作法”,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明确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和用人单位的预防、协商责任,全面规范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协商工作。为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条例提出建立企业、乡镇、行业等多层次调解组织体系,明确调解期限、终止调解、调解协议的确认等内容,规范调解程序,推动柔性化解矛盾。在完善仲裁程序、优化仲裁服务方面,条例立足提升仲裁可及性和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细化了审理期限、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规定。条例明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通过派驻仲裁、巡回仲裁、流动仲裁的方式,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依法不得超过十五日。并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处理完结后,可以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的书面建议。建立多元联动调解体系,有利于推动劳动人事争议高质高效化解。对此,条例规定,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仲裁委员会可以邀请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协助解决争议。条例还明确了调裁诉衔接内容,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依法加强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提出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法律援助窗口,整合各方资源力量,畅通争议处理程序衔接,全力化解争议。(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1、安徽省物业管理新规正式施行 保障业主权益 推动行业发展。2026年3月10日消息,安徽省住建厅表示,最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3月起正式施行。新规的落地,有助于维护安徽省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推动形成良好社区治理格局,《条例》细化了业主权利和义务,明晰业主选举业委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等权利,以及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配合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义务。针对业主大会召开难、表决难的问题,丰富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明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或者数据电文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满足业主多元化需求,《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为业主提供助老、维修、宠物代管等个性化服务,应将个性化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公示,按照自愿原则与业主另行约定。同时,规定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公开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报告并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等信息。《条例》还对物业服务质量监管作出了制度性规定。其中,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推进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机制。物业管理协会可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配合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根据部署,今后安徽将从物业治理、物业服务市场监管等多方面着手,进一步推动全省物业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将围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价不符、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住宅老旧电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推进《条例》进小区、进企业,依照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抓好业主共有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存储、使用等环节整治,规范收支管理。在物业服务监督方面,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支持街道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指导业委会与物业企业共担小区管理责任,严格约束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和退出服务行为,严惩擅自撤离或拒不撤场的企业。全省还将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评价机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此外,下一步安徽考虑选取居民投诉集中、物业矛盾突出的“问题小区”,开展集中攻坚,挂牌督办,探索府院联动、府检联动,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推动多元化解物业矛盾纠纷。(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32、安徽省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满意率位居全国第一。2026年4月3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表示,近日,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发布2025年度全国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报告,安徽省交出亮眼成绩单:96家司法鉴定机构参与,780项能力验证项目,整体满意率达90%,位居全国第一。对老百姓来说,司法鉴定是打官司、维权的“关键证据”——交通事故、人体损伤、医疗损害、亲子关系等,都离不开它。鉴定结论准不准、可信不可信,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从人体残疾等级到致伤物推断,从笔迹印章印文到文件形成方式,从合成药毒物到火灾痕迹,越来越多的群众通过专业、可信的司法鉴定,拿到了维权“硬证据”,解决了烦心事、揪心事。2025年,全省办理司法鉴定案件18万件,为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提供了有力支撑。近年来,安徽省围绕“质量”和“公信力”下足功夫,让司法鉴定服务更规范、更专业、更贴心。制定行业发展三年规划,优化布局,织密“服务网”,推进区域鉴定中心建设,鼓励机构规模化发展。目前全省有100家鉴定机构,31%的机构拥有20名以上鉴定人。出台《法医物证鉴定线粒体DNA种属鉴定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填补多项业务空白,让鉴定有规可依。推动设立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连续4年开展职称评审,培育中青年人才,筑牢专业队伍基础。2025年,全省鉴定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90.70%,高级职称占比55%;常态化联合沪苏浙开展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题培训,队伍业务素质持续提升。同时,严抓监管,守好“质量线”。通过长三角联考、面试评审严把准入关;召开专题会、印发通知规范文书质量,全覆盖开展文书评查,对投诉多、不规范的机构重点监管,清理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确保鉴定结果公正可靠。(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3、安徽省以高质效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体维权 推进四级服务网络有效覆盖和功能提升。2026年3月30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日前表示,在司法部近期通报的2025年度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中,安徽等5个省份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连续3年优良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自2019年司法部开展全国案件质量评查以来,安徽连续7年参评案件合格率保持100%。2025年以来,安徽省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军人军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特定群体中的作用,不断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2025年,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38万件,为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等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利益10亿元,其中为农民工讨薪4.4亿元。安徽省从强化法律援助供给入手,完成《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优化便民举措、加强信息化建设、深化长三角区域交流合作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扩大惠民涵盖面,将依法请求行政补偿、高危作业损害赔偿等六类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等群体,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在寒暑假开学季、治理欠薪冬季行动等时间节点,开展“法援护苗”“暖心护航农民工”等系列品牌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针对货车司机、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员、外卖骑手等工作特点,开辟维权绿色通道,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损害赔偿案件免予核查经济状况,试点提供延时服务和上门服务,为新就业群体提供更加可感、可知、可及的法律援助。同时,着力构建完善服务体系,持续推进市、县、乡、村四级服务网络有效覆盖和功能提升,依托基层工会、人社、共青团、残联、特殊教育学校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群众就近就便提供服务。深化热线与网络平台整合,全面推行“智慧法援”,实现“从线下跑,到指尖办”。2025年,12348热线解答咨询90.33万通。(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4、绍兴柯桥法院发布“无讼账单”应用。2026年3月31日消息,近日,“无讼账单”应用发布仪式在浙江省绍兴国际会展中心举行。该应用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和中国轻纺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品,以微信小程序为载体,专注于买卖、加工、借款等常见商事关系的纠纷预防与化解。旨在通过数字赋能,将商事纠纷化解的“问题清单”转化为市场健康运行的“幸福账单”,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柯桥中国轻纺城市场集群庞大、商事活动活跃,对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化解机制有着迫切需求。“无讼账单”项目的建设,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格局的生动实践。该应用以实名对账、信用预警、无讼维权,解决市场中交易对象不明、商业信用不清、赊账后诉讼耗时耗力的问题,致力于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将司法服务延伸至纠纷发生之前,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司法保障。“无讼账单”缘起于对中国轻纺城交易情况、纠纷情况的现实观察和思考。中国轻纺城经营户达3.8万家,年交易额4000亿元,市场中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多,微信联系滚动赊账多,由此衍生出相当数量的纠纷,特别是买卖合同纠纷,2025年柯桥法院受理的买卖纠纷近8000余件,占法院一审民商事收案的36.42%,其中近70%是外地陌生人微信联系后滚动交易赊账所致。司法实践发现,市场纠纷中的交易对方身份信息、微信实名认证信息日渐被刻意隐匿、难以查证,商户找人难、追款更难;该类诉讼通常公告率较高,解决纠纷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金钱、精力,于当事人、法院、市场环境而言,为多重负累,故对于交易相对方的信用识别机制、交易过程自动存证机制、权利快速固定机制等亟待建立。针对上述痛点,柯桥法院和轻纺城建管委联合开发了“无讼账单”数字应用。商户只需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无讼账单”,完成实名认证后填写欠款金额、付款期限,一键发送给付款人。付款人查看账单确认无误,通过人脸识别后才能一键签字确认,杜绝了身份信息不明、债务人隐匿的情况。双方在确认对账单时,可一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申请书和公证赋强申请书,一旦对方逾期不付款,商户可“跳过”起诉、审理程序,凭此申请后取得的法律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大缩短维权时间。此外,应用内可查询全国失信人员,赊账方如系失信人,应用会直接弹窗预警,助力商户风险识别。“无讼账单”项目正式发布,标志着柯桥区在运用数字化手段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一步。未来,柯桥法院将持续完善平台功能,深化协同共治,努力让“无讼”理念深入人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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