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栏目
30

2016年7月法律信息

2016/8/1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资产评估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6年7月2日表决通过资产评估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资产评估法明确了资产评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规范了资产评估活动,健全了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责任,对于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6年7月2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要加强法律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保持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6年7月12日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以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推动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执法检查组依据前期调研情况,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基本情况、车辆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道路通行好中的突出问题确定为此次执法检查重点。(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2016年7月20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日前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自2015年10月起施行。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不足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启动执法检查工作,旨在从立法、监督两方面双管齐下,同时发力,用法治手段推动中央重要部署贯彻落实,以此来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包括各地各部门依法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激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以及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等方面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公布。2016年7月2日消息,《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日前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后一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制度。海关稽查是促进贸易便利化、保持海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务院1997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确立了我国的海关稽查制度。随着对外贸易发展对口岸通关便利化要求的不断提高,亟须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现行条例。《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好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决定》规定,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并根据有关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海关稽查程序。《决定》将海关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的情形明确限定为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将稽查报告送被稽查人征求意见的情形限定为“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并仅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意见。《决定》取消了使用计算机记账、核算的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将会计记录打印成书面记录保管的规定;还删去要求有关企业、单位向海关报送进出口货物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资料的规定。三是完善海关稽查职权和措施。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和海关稽查实际需要,《决定》增加了扣押强制措施方面的规定,并明确可以查封、扣押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同时增加了海关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的规定;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四是宽严相济惩处违法行为。《决定》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最高法院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2016年7月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3批共计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旨在明确对刑法有关援引法定刑规定的理解。该案例从立法目的、法条文意和立法技术方面,充分论证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是对同条第一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旨在进一步明确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况下的量刑规则。该案例论证了在数额犯中,当犯罪既遂与未遂情况并存时,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之后再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较终应判处的刑罚。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旨在明确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审查判断要素和方法问题。该案例指出,应当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格式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该案例指出,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有使用期限,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已过期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所有公开庭审原则上均通过互联网直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2016年7月6日在北京表示,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开庭的庭审活动原则上均通过互联网直播。景汉朝说,庭审公开使司法公开从静态到动态,从传统庭审旁听的“现场正义”、报纸广播的“转述正义”,到电视和网络的“可视正义”,是一次质的飞跃。通过对案件庭审过程多方位、深层次公开,可以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庭审公开也具有倒逼法官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作用,促进庭审水平全面提高,促进审判制度更加完善。他同时表示,最高法通过互联网直播案件庭审,对全国法院将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全国法院大量案件上线直播所形成的庭审数据库,将成为法官办案的参谋和助手,成为研究中国审判制度的第一手资料,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宝贵资源。(信息来源:新华社)
9、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案。2016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被申请人(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一审被告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并当庭作出了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13.58元及利息的宣判。投资公司所属希腊籍“加百利(Archangelos Gabriel)”油轮于2011年8月12日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该轮当时船上船员26人并载有卡宾达原油54580吨,可能发生事故,严重威胁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南海救助局接受投资公司委托对该轮进行救助。较终该轮成功脱险。之后双方就救助费的给付产生纠纷,南海救助局于2012年8月30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案经该院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南海救助局不服该案二审判决,于2015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南海救助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该案。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所涉我国加入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相关规定理解与适用以及涉案救助合同的性质等具体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各方当事人对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争议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暂时休庭评议,约30分钟后,继续开庭。合议庭确认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当庭宣判。合议庭认为:投资公司与南海救助局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投资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该案所涉救助合同并非救助公约和海商法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雇佣救助合同。在救助公约和海商法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另行约定,而又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据此,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13.58元及其利息。在国际国内对救助公约适用的某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不确定性认识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公约及相关国内法条款的具体适用,对于规范全国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将起到有力的指引作用。同时,本案判决也为国际司法界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院发布加强和规范司法救助工作意见救助金一般不超过当地职工三年平均工资总额。2016年7月8日消息,为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救助要严格把握标准和条件,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意见》规定了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八种情形,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等。《意见》还规定了不予救助的情形,包括: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等。《意见》明确,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救助金具体数额要根据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救助申请人有无过错、过错程度,以及救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意见》明确,决定救助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手续。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对具有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申请人,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意见》规定,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救助金予以追回。(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院发布民事诉讼新文书样式及制作规范规范司法活动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7月5日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1992年,其中,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共有196个,而此次公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共有568个,增加了近3倍,其中人民法院用文书样式463个,当事人参考文书样式105个。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较好体现。《样式》总结了二十多年来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总结了基层法院大量的审判实践经验,通过文书样式来固定化,便于法官具体参照,也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参加诉讼活动,好民事实体权利实现。《样式》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突出了不同审级特点,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二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专业上。《样式》对裁判文书说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应当做到繁简得当,加强对复杂、疑难、新型、典型、有争议、有示范价值等案件的说理,简化简易、小额、无争议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说理应当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对证据采信理由、案件事实认定理由以及解释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逻辑关系的理由等予以充分论述。每一种裁判文书由于审级的不同,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要通过新文书样式的施行,逐步解决民事诉讼中同质化的现象,不同的审级履行不同的职能,提高审判质量。在严格遵循基本体例结构和要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审理情况,结合不同审级特点进行裁判文书制作,比如,争议焦点放在裁判文书的具体位置,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质证过程可以不用在裁判文书中罗列和说明,而可以直接予以确认。根据审委会要求,法官助理是否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允许各级法院进行探索。为了发挥裁判文书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作用,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新的文书样式要求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和不同审级要求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要素式、令状式和表格式的简单裁判文书样式,主要记载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判决主文等内容,其他可以简化,而且不要求说理。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判决书内容也可以简化,要求法官要灵活处理,倡导二审、再审判决书要尽量进行提炼概括,归纳前审审理的情况,同时,要解决审判实践当中大量的证据罗列、举证质证过程,造成判决书冗长、主次不明的问题,对经过当事人质证没有争议的证据,在判决书当中可以灵活简略处理,如果需要罗列的证据过多,也可以作为判决书的附件,而无需在判决书当中一一罗列。最高人民法院还将积极推动诉讼文书样式电子模板化,方便法院、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检索、下载和使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院等9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保监会等9部门2016年7月8日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2016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过开展为期1年的严打专项行动,将依法严厉查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完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保持医疗机构医疗秩序和安全形势持续好转。(信息来源:新华社)
13、最高法院公布矿业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依法规范矿业权流转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公布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涉及矿业权权属确认、矿业权出让主体资格的判断、开采劳务承包与矿业权经营承包的界定、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的区分以及人民法院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效力的特别审查等问题,均为矿产资源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性,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不仅要树立产权保护意识、贯彻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适度区分原则,也要注意区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边界以及相互的衔接协调,保护矿产资源依法流转,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2015年1月1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无证开采矿山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该案件中,人民法院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并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在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中,玄正军以欺骗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一审法院判决探矿权为孙素贤等三人所有,二审法院认定孙素贤等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素贤等三人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征,因此,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应适度区分民事权利和行政许可。《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登记、变更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颁证行为无效。在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中,临钢公司以合作勘查作业区位于新疆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为由通知解除合同,金核公司回函拒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临钢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的合作勘查开发协议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故协议依法应属无效,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禁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定。魏文超介绍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对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在上述所列区域内的勘查、开采行为如导致该区域内生态破坏、生态功能丧失,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法律上应给予当事人所签矿业权流转合同否定性评价。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要实行较严格的保护措施。针对上述特殊区域签订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即使已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人民法院仍应对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无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无需担保。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请示,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印发《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申请人也不需要提供担保。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批复》明确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批复》还就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复议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意见加强信访督办化解 实行诉访分离机制。2016年7月15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行诉访分离以及建立健全信访终结制度的指导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实行诉访分离以及信访终结等问题作出规定。《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公布执行申诉来信邮寄地址,切实畅通执行申诉信访渠道,并公开信访办理流程与结果,保持相关诉求依法、及时、公开得到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建立执行信访互联网申诉、远程视频接访等网络系统,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网络反映问题。《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落实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后,要通过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督促办理;以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信访案件数量等作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等作为指标,定期进行通报;下级人民法院未落实督办意见或者信访化解工作长期滞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或者执行局局长,进行告诫谈话,提出整改要求。《意见》规定,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的办理,遵照“执行到位、有效化解”原则。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穷尽各类执行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尽较大努力解释说明,争取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信访矛盾。《意见》严格限定了信访化解的认定标准,即案件确已执行到位,或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依协议实际履行,或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三种情形。《意见》规定,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遵照“诉访分离”原则。如果能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审查;如果属于审判程序、国家赔偿程序处理范畴,应告知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信访当事人向执行法院请求纠正执行错误,如果符合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受理条件,应当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正式立案审查。信访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纠正执行错误,如尚未经过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处理,应当通过信访制度交办督办,责令下级人民法院按照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审查。《意见》将部分典型执行信访纳入法律程序处理:一是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告知针对结案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二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告知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三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四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信访,执行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意见》对执行信访依法终结作出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如果又以相同事由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即使已经终结信访,执行法院仍然应当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异议、复议及执行监督程序审查,较终结论驳回其请求,如果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全面规范执行信访工作,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流程,畅通执行信访渠道,加强依法化解执行信访的力度,强化各级法院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执行问题的责任感,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互联网信用惩戒显威力因网上租车受阻 一老赖主动还款。2016年7月15日消息,北京一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近日因租车受阻无法出行,主动联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原来,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长达四年之久,今年年初,海淀法院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芝麻信用在接收到该数据后,通过支付宝APP对王某进行了信息推送,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但王某对此不以为然。后来,王某准备约好友出游,在神州租车网站下单被拒,刚开始以为是网络错误,但数次尝试均被拒,后王某向客服投诉,客服告知王某,由于其在芝麻信用有负面记录,故对其进行了限制服务,如果其不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不仅不能享受租车服务,还会有更多申请被拒绝,不但其生活出行会受到很大限制,网络测评上也会显示对其不利的负面影响。得知这一情况后,迫于压力,王某遂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积极筹款履行了判决义务。自201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与淘宝、京东、腾讯等互联网公司合作,利用互联网的受众广、推送快等特点,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201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芝麻信用联手淘宝、天猫、神州租车等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购买机票、列车软卧、高铁票、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全面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截至目前,已经有2.8万余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进一步加强与支付宝、淘宝、腾讯、京东等公司在互联网信用惩戒方面的合作,向互联网执行联动单位及时移送数据,拓宽各种互联网惩戒场景,通过网络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13日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资本市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提升证券商事审判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实现渠道,有利于加大对资本市场群体性纠纷的柔性化解力度,对于维护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夯实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基础意义重大。江必新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扎实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要全面把握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三大工作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就近选择调解机构的权利,大力发展远程接受申请、网络视频调解、电子送达等在线解纷方式,提高纠纷化解效率;要全面落实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机构人员、工作机制和物质好建设,为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司法支持;要全面发挥试点工作平台的功能效用,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专家调解员的联系沟通,加强对资本市场各种交易模式的专业认识和法律识别,促进提高证券商事审判能力和水平。江必新强调,要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好作用,不断推动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和民事诉讼制度,推进证券商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要紧密依靠市场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市场专业资源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的积极性,通过采取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满足广大投资者的多元解纷需求;要坚持立足国情、尊重市场规律,解决好证券民事诉讼中投资者举证难和人民法院查证事实难、认证难等问题,加强证券民事诉讼机制的改革创新,为推动完善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优化内外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保持证券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人员和业务交流,提升证券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对全面贯彻落实《通知》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练好内功,多措并举增强纠纷调解工作实力。各调解组织制度要完善、组织要到位、队伍要专业,加强纠纷受理、调解协商、诉调对接、协议执行各环节、全过程的管理,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二是要勇于创新,不断探索纠纷调解工作新机制。在调解方式上,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落实视频调解、在线调解等工作要求。在调解的程序上,要积极探索小额速裁等机制,减少工作环节、简便工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在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同上,可以对特定条件的纠纷案件作出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专门安排,一旦达成调解协议,经营机构负有即期付诸执行的义务,以尽快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期待。三是要协调联动,形成纠纷调解工作新局面。列入试点名单的调解组织要以此为契机把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尊重投资者的选择,积极配合参加调解并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广大中小投资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要主动积极向调解组织反映诉求,选择采用调解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7月27日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白皮书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履职,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情况。第二部分介绍了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的有关情况。第三部分介绍了人民法院注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的有关情况。第四部分介绍了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与审判规则的有关情况。第五部分介绍了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检司法部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相关监督工作规定。2016年7月16日消息,为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办法》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准确把握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重点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机制,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检察院配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二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和程序,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基本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同时,为更好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规定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三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抽选履职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开人民监督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渠道;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并通报检察机关。《办法》还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履职要求、培训、管理及履职好等内容。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持金而不退还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等程序性信息建立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应当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当告知其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规定》明确,除人民监督员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符合监督要求的,也有权申请启动监督程序。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0、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好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7月13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好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从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综合发挥检察职能以及强化组织领导等5个方面,综合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维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意见》强调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好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重点打击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意见》还强调要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在创新探索中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最高检将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2016年7月28日消息,最高检日前表示,近期将在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并将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下发全国。这意味着,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的罪犯将难当“老赖”,法院执行财产刑不规范的行为也将被依法予以监督。(信息来源:新华社)
2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016年7月8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对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作出部署。《通知》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这项改革要遵循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专业的指导原则。《通知》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二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制定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持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三是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没有发放和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与统计机构信息共享的方式做好衔接。四是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五是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办事窗口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7月7日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对全面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作出部署。《意见》对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二是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三是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四是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五是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意见》强调,要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要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保持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意见》要求,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信息来源:新华社)
24、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7月28日对外公布,先后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方案及网约车新规终于揭开神秘面纱,网约车在我国的合法地位自此得以明确。到2016年11月1日《暂行办法》实施时,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将可按一定程序转化为网约车,加入专车运营。《暂行办法》是全球第一个国家层面的网约车监管法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7月29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规定共二十七条,细化了司法人员各类权益好机制、拓展了司法职业好范围,是一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以立足执法实际,明确部门分工,注重问题导向和可操作性。强调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泄露法官个人信息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威胁和暴力伤害法官的行为,明确了公安机关快速出警、果断处置的义务。在规范责任追究方面,《规定》强调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确立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标准。明确追究错案责任以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限,并对执法各环节中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区分界定,防止不当担责,以解除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二是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原则。三是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为全面做好司法职业好工作,《规定》将依法履职好对象从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所有承担办案职责的司法人员,将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象从司法人员延伸至司法人员的近亲属,将依法履职好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保持司法人员安全履职、免受滋扰。此外,《规定》还对如何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作出规定,要求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牵着走”,又被考核“压着走”。《规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公安部联合国家网信办启动网络诈骗举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所有网络诈骗举报接入统一平台。2016年7月7日消息,公安部近日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启动网络诈骗举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及国内主要商业网站,共同防范、打击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联动处置工作机制把所有成员单位发现和接收的涉及网络诈骗的网民举报接入联动处置平台,及时对涉嫌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线索开展侦查调查,对诈骗网站、诈骗账号、网上诈骗信息及时予以关停和清理。公安机关提示,遭遇网络诈骗后,要尽快尽多保留聊天记录、汇款转账凭证等证据,并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相关线索,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网址:www.cyberpolice.cn;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电话:12377、举报网址:www.12377.cn。(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公安部推出民警执法规范。公安部2016年7月21日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全国公安民警首次通过视频形式,就当前基层一线民警面临的执法难点和困惑问题接受集中培训。此次视频培训主要围绕治安、刑事、交通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执法内容,从法律要求、处置流程、行为举止、策略技巧等方面,对民警在执法实践中具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进行了直观演示。根据演示的执法规范,民警执法时应随身携带警察证,如执法对象质疑警察证效力,应明确告知警察证是警察法定的执法证件;在查验身份证时,如执法对象不配合,应告知其有义务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有效证件证明身份,也可以报出自己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等信息,供民警查验。当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阻碍执法的行为时,要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固定证据,向围观群众表明警察身份,争取群众配合支持。如果执法对象或其亲友拖拽、缠抱民警,可采取拉肘别臂等相对安全的控制动作摆脱纠缠,避免拳击、抓头发、扭脖子等危险动作。(信息来源:新华社)
28、环境保护部:环保严重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启动。2016年7月28日消息,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30个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启动环保严重失信企业惩戒机制,通过环保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部门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守法氛围。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措施有限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环境保护部将定期汇总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给各有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情形。2016年7月31日消息,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收取、免收与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情形。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通知指出,对下列八种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需要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这六种情形在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需要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国土资源部与县级及以上地方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将分别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信息来源:新华社)
30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7月1日联合公布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办法也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办法明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信息来源:新华社)
31、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等29个部门签署《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纳税信用A级可享41项激励措施。2016年7月13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等29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管理、税收服务、融资授信、进出口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合作备忘录》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享受的激励措施从税收服务拓展至投资、金融、贸易、环保等多个领域,显著提升了A级纳税信用的“含金量”和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按照《合作备忘录》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以享受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便利和优惠: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方面,享受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激励;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予以优先考虑;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适时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等。税收服务和管理方面,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有条件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服务措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国家工商总局:警惕以“微商”名义进行传销。2016年7月8日消息,为加强网络传销打击力度,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筛查案源线索,从中发现和确定涉嫌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网站、网页,综合运用网络调查、实地核实、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手段,加强在线与远程电子数据证据采集、固定和分析工作,获取相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追根溯源,确定重点打击对象。网络传销的宣传大多需要利用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工具等网络服务提供商。通知要求,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这些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督规范,建立常态化、通畅的沟通渠道。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渠道实施的传销行为,要为调查取证、处理违法信息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各地工商部门要强化与通信、网信管理部门的协作,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净化网络信息环境。(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3、国家工商总局在雅安设立一个地方商标受理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雅安商标受理处2016年7月5日在四川省雅安政务中心正式启动运行。这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总局以外委托地方设立的第一个商标受理处。该受理处设“商标咨询”和“商标受理”服务窗口,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指导下办理商标申请受理等业务。目前,雅安受理处可对四川省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的商标事宜咨询工作;负责商标受理文件寄发,并接收和发放商标局下发的各类文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7月8日正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的商业广告等。《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暂行办法》第六条还对医药类互联网广告做了明确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五部门:五证合一2016年10月1日起全国推行。2016年7月31日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保持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通知》要求,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在整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基础上,继续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五证合一”改革过渡期至2018年1月1日截止,此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中国保监会印发通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2016年7月10日消息,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通知,对关联交易的识别、报告、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通知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做出以下几方面重点要求:一是扩大披露范围。明保持险公司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分类,对重大关联交易、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及一般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或合并信息披露。二是细化披露内容。明确各类关联交易需披露的具体要素、渠道和方式,保险公司需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三是提高披露标准。明确重大关联交易与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关系或单笔交易金额标准,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范围进一步扩大。四是强化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中国消费者协会首起公益诉讼剑指雷沃重工。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年7月26日宣布对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新消法施行以来,中消协代表消费者发起的首起公益诉讼。中消协介绍,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侵害公众人身安全,污染生态环境;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生产销售尺寸超长车辆,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不仅威胁购车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威胁行人和其他车辆人员的安全。涉及车辆数量庞大,很多车辆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无法上牌,发生交通事故难以追责和索赔,严重影响广大公众切身利益。且涉案车辆大多在农村地区使用,使用者多为农民,他们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中消协认为,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有助于规范和治理这一行业的突出问题,警示和惩戒不法经营行为,同时也是消协组织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要求。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被诉主体包括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销售分公司、北京天华旭自行车商店等。中消协向法院请求判令被诉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确认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等。(信息来源:新华社)
382016年7月1日起安徽省版权局将在全省范围全面实行作品版权免费登记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安徽省版权局将在全省范围全面实行作品版权免费登记制度。版权又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版权登记有助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版权归属造成的权利纠纷,同时版权登记为作品的许可转让和传播使用提供便利,有助于实现其市场价值。此次安徽省版权局全面实行作品版权免费登记制度,是顺应“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要求、为社会提供版权公共服务的具体举措,旨在促进全省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作、保护版权、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凡是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在安徽的公民以及在安徽省注册的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对其创作的作品进行免费登记,范围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不含计算机软件),具体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作品。安徽省版权局负责全省作品版权登记管理工作。安徽省版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承担全省作品版权登记审核、发证、咨询等具体业务类工作。(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9、安徽省五部门联手打击食药违法行为。安徽省食药安全办、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公安厅、省食药监局五部门2016年7月6日联合举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培训班,这标志着上述五家“联手”,今后将并肩作战。去年12月,国家五部门印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办法》就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作出具体规定。这次联合培训,统一解读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标准和尺度”,解析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疑难法律问题等。帮助公检法部门侦查人员熟悉、掌握涉嫌犯罪案件的食品药品安全专业知识,增强办理此类案件的能力。培训班透露,食药监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将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对食药监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食药监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食药监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0、安徽:滁州首设公证处驻法院调解室。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滁州市南谯区法院与滁州市公证处进行优势资源整合,设立公证处驻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室,引进公证员参与案件调解。这种做法在安徽全省尚属首次。公证处驻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室自6月份设立以来,已成功调解2起案件,解答多起咨询。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赴当地调研时,对这一试点给予肯定,并表示待日后试点工作完善,形成经验模式后,在全省范围进行推广。(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1、中国司法拍卖网确定为安徽省网络司法拍卖第三方交易平台。2016年7月27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下发的《关于全省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自今年9月1日开始全面推广网络司法拍卖。由安徽新媒体集团建设的中国司法拍卖网被省高院确定为全省网络司法拍卖第三方交易平台之一。中国司法拍卖网的主要功能有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网上监管、网上统计、网上摇号、网上公示等,汇聚了网上司法摇号(拍卖、评估、鉴定)、摇号公告等功能,并为竞买人提供标的融资、异地报名(网上)等服务功能。中国司法拍卖网站上所拍卖标的物,有基本信息的介绍、主要特征描述等。每个拍卖标的都显示委托法院、监督电话、承办法官、拍卖机构、咨询电话等其他相关信息,为司法查询和拍卖案件结果的统计带来较大便利。目前,安徽新媒体集团已在有关金融机构开设了司法拍卖专业账户,开通了网上支付、网上结算功能。为竞买人提供标的融资服务,是中国司法拍卖网的一大优势。安徽皖投担保集团、建行、工行、徽行、招行等各大金融机构已与安徽新媒体集团开展战略合作,将为司法拍卖提供资金支持。(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2、安徽省探索对公安基层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新路径。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是2016年安徽省检察在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方面的重要举措之一,并首先在合肥等三地检察机关进行试点。2016年7月22日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在辖区内的双岗派出所挂牌成立。至此,合肥已有4家派出所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为便于检察室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与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区分局会签了《关于规范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及其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就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处理办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监督范围包括,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协助侦查的刑事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治安案件”,以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活动等。监督的重点则包括: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形;违法立案或违法进行刑事和解后,降格作为治安案件处理的情形;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情形;违反规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规使用办案区的情形;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形等。监督方式包括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意见制度,以及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根据实施意见,驻所检察官可以查阅基层派出所的案件信息系统,查阅刑事、治安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台账,调阅案件卷宗。经批准,可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并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规范开展侦查活动。但需尊重公安机关的办案自主权,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干涉。如发现侦查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书面说明情况;不能排除违法嫌疑的,可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终结后,认定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存在一般违法或执法不规范问题,可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对涉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3安徽高院和安徽省旅游局联合出台《关于促进和好安徽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促进和好安徽旅游业健康发展工作会议2016年7月27日至28日在黄山市休宁县召开,会议印发了安徽高院和安徽省旅游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和好安徽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强化案件审理、加强机构建设、构建协调联动机制等方面提出16条具体要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坚出席会议并指出,全省法院要坚持问题与目标导向,重点从加大对绿水青山保护、加大对旅游产业品牌保护、依法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强化旅游法治宣传、研究旅游景区产业中涉及宗教的依法保护等五个方面服务好好好旅游业健康发展。张坚强调,目前,全省共设立风景区法院1个,风景区旅游法庭29个,风景区巡回法庭4个。下一步,全省法院要在推进旅游法庭建设全覆盖上下功夫,创新旅游法庭、巡回法庭、时令法庭“三庭”便民机制,着力搭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进一步加大旅游审判业务培训力度,及时发布旅游纠纷典型案例,统一旅游纠纷裁判尺度,进一步总结、精心提炼旅游审判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全省法院旅游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影响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4、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规范立案登记惩治恶意诉讼。2016年7月16日消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2015年5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年来,合肥两级法院立案情况如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调研显示:各级法院基本杜绝了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等现象,案件受理、诉讼服务朝着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方向快速迈进,但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合肥两级法院倍感压力提升。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为适应新变化,省高院配套出台了《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将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提高到原来的10倍,使基层法院案件受理数量激增,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同时出现了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求落实养老保险待遇的诉讼、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退役军人要求落实安置待遇的诉讼及企业改制、农村土地纠纷等一些基层法院未曾审理过、政策性强而基层政府无法解决的案件,使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调研中,不少法院反映,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基层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的工作量明显增加。尤其是对不能受理的“负面清单”案件,解释不清,含糊其辞,无法使当事人信服。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便利了真正诉讼的百姓,但也给一些恶意诉讼者有了可趁之机,使越来越多的恶意诉讼更加难以防范。少数当事人利用立案登记制“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现象增多,不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加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基层或人民调解组织功能弱化或者能力不足,一些原本十分简单、可通过基层组织或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的民事纠纷,也直接走上法庭。针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基层法院面临的这些压力,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明确受案范围,广泛宣传公布;简化立案环节,符合立案形式要件并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应当即办理立案手续。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同时还建议专项调研惩治恶意诉讼工作,分析成因,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制裁违法滥诉,依法打击无理缠诉行为,维护法治专业。加快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用好新民诉增设的先行调解制度,对简单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和案件速裁的有效对接。支持商事、行业等调解组织的作用,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5、上海法院启动裁执分离改革中级法院成立执行裁判庭组建执行司法警察机构。2016年7月8日消息,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2016年7月1日相继成立,上海法院执行工作裁执分离改革正式启动。此次执行机构改革人员调配,系根据“裁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原则”,将原裁决组从执行局内设机构中划出,以此为基础组建执行裁判庭,负责诉讼程序中的涉执行诉讼审判及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决。与此同时,在现有司法警察体制内增设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执行警务好。执行司法警察大队隶属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建制,派驻执行局,执行工作任务时服从执行部门指挥。上海两大中院执行裁判庭相继成立,是执行体制改革工作的开端,是裁执分离工作的第一步,两法院还将继续推动执行工作流程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执行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推进执行工作职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6、上海开通执行案款管理系统“e号通”实行“一案一人一号”。 上海法院执行案款管理系统——“e号通”2016年7月7日正式开通。近年来,上海法院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此次研发的“e号通”是对上海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进一步拓展完善。“e号通”实行“一案一人一号”,即系统为每位被执行人分配一个单独的专属账号,该账号系法院代管款主账户项下的虚拟账户,伴随案件的整个执行过程。当被执行人向该账户汇款后,“e号通”系统会根据银行提供的入账信息准确定位案件,实现案款与案件的精确对应。执行案款发放一律实行网上审批,系统具有及时的期限警示和收发提醒功能,将每笔执行案款的收发情况及时推送给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做到法院与银行每日网上对账、日结日清,较大限度消除执行环节中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7、上海一中院受理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投资者委托起诉“匹凸匹”。 2016年7月26日消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一起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理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该案系一名个人投资者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将上市公司匹凸匹(原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鲜某、其他七名高管及匹凸匹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鲜某赔偿经济损失37万余元,其余八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是全国法院受理的首例证券支持诉讼。起诉状显示,原告刘某系多伦股份(现“匹凸匹”,代码:600696)的投资者。2016年3月,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多伦股份于2013年3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并作出了相应处罚。刘某认为,匹凸匹公司进行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则首次以中小投资者代理人身份“亮相”赔偿诉讼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系由中国证监会设立的,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此次诉讼是该机构首次委托其副总经理担任投资者的代理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派其工作人员作为中小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遂予立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8、浙江推动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2016年7月15日消息,浙江省处置“僵尸企业”工作会议近日召开,会议发布了《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浙江高院在破产审判和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加强与政府各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等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与协调。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凝聚了浙江高院和省有关部门的共识,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在“僵尸企业”处置中的作用,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指导意见》明确,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主动与法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或协调机制),积极对接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有关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落实政府的维稳属地责任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浙江高院要求全省法院对进入破产清算和重整的“僵尸企业”,要加大力度,重点审理。对属于破产清算的要依法快审快结,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消除无效供给;对属于破产重整的,要简化审理方式,尽可能促成企业重整成功,激发企业新的活力。加强与各地的维稳机制、企业风险处置机制、银行业协会的企业帮扶机制等工作机制对接,形成合力,提专业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9、浙江首试银行竞价开立破产管理人账户。2016年7月15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通过竞价方式来选择开立破产管理人账户的银行,这是浙江首次通过竞价方式来选择开立破产管理人账户的银行,是绍兴中院规范破产审判流程监管、保持债权人利益较大化的又一次尝试。绍兴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13家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和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成为该破产系列案件的联合管理人。系列破产案所涉13家公司注册资金总额粗略统计在11个亿左右,第一笔破产资金将近8000万元。为体现公平竞争、择优选择原则,根据绍兴中院的要求,管理人决定在该院的指导监督下,采用竞价方式择优选择银行来开立管理人账户,存放这笔巨额资金。管理人专门发出询邀函,说明此次竞价主要看各家银行定期存款的基准利率上浮水平,出价较高的银行就可以成为管理人账户的开立银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0、北京法院诉讼档案实现互联网查阅。2016年7月10日消息,北京市法院将全面推开利用互联网查阅诉讼档案工作,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足不出户即可通过网络查阅、下载、打印自己在北京法院产生的电子诉讼档案。初次使用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www.bjcourt.gov.cn),在完成注册、登录后,即可在个人中心的网上阅卷版块填写查阅申请,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注册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上收到阅卷审核结果通知,从而实现查阅、下载、打印卷宗等服务。今后,申请人进行档案查阅,一条网线、一台电脑上网即可实现查阅,不用再到法院办理,无需再排队等候。网上查询的范围为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北京法院2005年后产生的诉讼档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1、京津冀晋吉五地法院联动破解执行难就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达成协作。2016年7月27日消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五省(市)日前在天津市召开执行联动协作会议,五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就执行联动协作及如何“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等相关事宜进行研讨,并讨论通过了《京、津、冀、晋、吉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协作意见》。该《意见》共十条,明确了五省(市)法院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处分查封财产产生争议时,协调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意见》规定,五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为原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首先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可以要求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查封财产,并细化了所需的手续和程序,同时明确首先查封法院具有在接函后15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移送执行的回函,经审查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以书面意见函告知。《意见》还明确指出,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不移送执行有争议的,应当报请高级法院协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2、陕西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上半年对1671名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2016年7月17日消息,陕西省人民政府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自7月1日开始实施的《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这是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联合惩戒办法》规定,对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律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要求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助、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生活消费、旅游出行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及惩戒。在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方面,陕西高院要求全省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必须一并向其发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限高令”。被执行人违反该令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至6月底,陕西法院对违反“限高令”的1671人采取拘留措施,对62人采取罚款措施,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140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3、陕西高院下发《关于在审理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调整违约金、规范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6年7月26日消息,陕西各级法院近年来受理了大量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合同双方往往按照钢材买卖行业的市场惯例,就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作出了与普通商品买卖合同不同的约定。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根据违约方的请求,依照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自由裁量权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作出相应的调整。但在实践中,各级法院把握的标准不同,调整的幅度不一,造成了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裁判结果大大不同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从事钢材贸易的民营经济主体也对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裁判中不够统一、裁判结果难以把握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并希望省高院能够针对钢材买卖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出台一个相对统一的规则,规范全省法院法官在此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陕西高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于2016年5月26日下发《关于在审理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调整违约金、规范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在全省施行。该项《纪要》内容非常详实,详细规定了钢材交易中违约金调整的基本原则,违约金条款的识别及其约定过高的认定,过高违约金条款的调整标准,有关垫资条款、价格条款性质的认定,滚动付款情形下违约金的调整,“对账单”“对账确认函”“还款承诺书”性质的认定,一审判决的表述,人民法院的释明,不同审级间违约金调整次数的限制,此类案件申请再审的审查处理等10项细则,结合陕西省钢材买卖行业的交易习惯,对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中有关违约金调整的幅度、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全省三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规范可行的操作标准。同时《意见》对从事钢材交易的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进行钢材贸易时的合同意识、法治观念的提高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增强了此类行业中交易行为的可预测性和引导作用,对于规范陕西省钢材行业的交易秩序起到了正面作用。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的自由裁量权从审判程序、裁判方法上进行了规范,为“同案同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4、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20日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系环境保护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德州中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为证明被告振华公司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2015年12月原告与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曾订立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对振华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等进行鉴定。今年6月24日,德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市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排放情况。在此期间,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曾五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同年3月27日,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原厂区准备搬迁。今年5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根据已经双方质证的法院调取的证据作出评估意见。鉴定结论为:被告企业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共计255吨、氮氧化物共计589吨、烟粉尘共计19吨。单位治理成本分别按0.56万元/吨、0.68万元/吨、0.33万元/吨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至5倍,本报告取参数5,虚拟治理成本分别为713万元、2002万元、31万元,共计2746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专家吴琼出庭,并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给大气造成的损害、污染物排放时间、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等问题提出专家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环境权益具有公共权益的属性,因被告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原告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进行鉴定评估,评估依据均已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质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被告振华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评估报告,法院认为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被告所在的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至5倍,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共2198.36万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780万元,由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的权利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该两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而非民事责任,且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故该项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关于原告“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加之被告振华公司已经放水停产,原厂停止使用,另选新厂址,故对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口头表示是否上诉,现该案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5、山东立法促进多元化解纠纷。2016年7月27日消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条例》明晰了各主体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作用。对各化解途径之间的程序转换、主体间的配合协同以及效力衔接,《条例》也有详细规定,并赋予调解协议一定的约束力。针对当事人不知道应该由哪个部门来解决纠纷的问题,《条例》在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基础上,设定了各主体的纠纷解决途径告知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告知当事人纠纷多元化解途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请。对不适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条例》规定县(市、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事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鼓励和支持个人成立调解工作室,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调解员队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的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对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益性调解组织及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6、天津公检法联合出招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日益规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2016年7月5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三家共同签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公布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典型案例,同时发布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开展两个月来的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基本情况。《意见》明确了公检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职责分工,捋顺了办理流程,明确了入罪标准,解决了涉拒执犯罪案件的证据问题,同时明确了自诉主体问题和涉拒执犯罪的管辖问题,以规范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提高追究拒执犯罪工作质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7、吉林法院加大涉农犯罪打击力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8日召开“集中打击涉农犯罪、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主题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了吉林法院打击涉农犯罪专项行动的相关情况和加大惩处涉农犯罪力度的具体做法,并通报两起涉农犯罪典型案例。自开展打击涉农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吉林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农犯罪案件98件,判处罪犯123人。为保持涉农犯罪案件审判质量,吉林各级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合议庭,或者指定专人审理。在审判过程中,吉林高院强化对下指导力度,要求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同时,对在审理涉农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或企业,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发现农村经营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吉林法院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为严格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吉林法院于3月15日至5月30日开展了为期两个多月的打击涉农犯罪审判专项行动,坚决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犯罪,盗窃农民春耕生产物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等侵害广大农民利益的犯罪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