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最高法院发布审理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司法解释明确海域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维护我国领土主权海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分别就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两个司法解释将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规定一》明确,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等作业的,也适用《规定一》。根据《规定一》,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一》明确,有关部门对非法进入我国内水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的外国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可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规定一》明确,因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较先到达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在公海等我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由事故船舶较先到达地、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事故船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的,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根据《规定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因海上航运、渔业生产及其他海上作业造成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管辖。污染事故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外,对我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或污染威胁,请求损害赔偿或者预防措施费用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或采取预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规定二》明确,当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事故受到损害,请求侵权人赔偿渔船、渔具、渔货损失以及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从事海上捕捞作业而主张上述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二》明确了偷越国(边)境,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属于“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即经驱赶拒不离开的;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等。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二》明确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等。《规定二》对非法采捕珊瑚、砗磲以及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作了规定,即非法采捕价值在五十万元或非法获利二十万元以上的,如非法采捕价值或非法获利达五倍以上,则要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标准为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价值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在一百万元以上则要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二》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调查人员不具有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调查权或证据调查过程不符合所在国法律规定,以及证据不完整的等情形,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规定二》明确,行政机关对停靠在渔港,无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证书的船舶,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放等强制措施,行政相对人以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非法捕捞,行政机关经审慎调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现场负责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认定为违法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二》明确,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海洋、公安、海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等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开通运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2016年8月1日正式开通运行。信息网由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部分组成。其中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是按照案件流程全公开原则,对破产案件各类信息分级进行发布的互联网资讯平台,投资人可以在债务人信息披露栏目中获得相关案件债务人企业的信息情况,并可以通过网站开展投资需求发布、债务人企业动态信息订阅、与破产管理人进行互动交流等活动。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案件相关主体可以通过该网依法行使破产法规定相关权利,进行预约立案、申报债权、提交异议申请、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进行表决等线上活动。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作为支持系统,以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不同法律职责为基础自动完成工作推送。为好信息网顺畅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法院出台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顺应互联网趋势促进拍卖公开透明。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3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的相关情况。为了较大限度地好竞买人的知情权,方便社会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应向社会全程、全面、全网络地公开,同时明确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自愿报名申请入库,并将对网络拍卖平台的选择权优先赋予当事人。《规定》明确,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承担发布公告、查明财产状况、确定保留价和保持金、制作拍卖裁定等基本职责,并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拍卖全程。为保持拍卖的公平、公正和司法廉洁,《规定》明确,除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拍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近亲属也不得参与竞拍。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存在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规定》明确,即使参与竞买人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即成交。《规定》还通过相关规则的设计,努力促成一拍成交。《规定》明确,动产拍卖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不动产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以做到充分公开、充分竞价。同时,《规定》一方面改变过去小额财产不交纳保持金的做法,明确一律交纳保持金,以降低悔拍的概率。《规定》确定,竞拍的保持金金额较高不得超过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考虑到不同地区网络通讯情况相差较大,为了较大限度保持充分竞价,防止技术或者人为因素干扰出价,《规定》要求拍卖采取较后阶段延时五分钟规则,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较后出价方为成交价,网络拍卖的总时长可能因为不断的出价和时间顺延而高于24小时。《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也作出规定,如拍卖财产展示和瑕疵说明导致买受人重大误解,以及网络故障如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拍卖结果错误等情形,网络司法拍卖应予撤销。《规定》同时明确了拍卖撤销后的责任承担和当事人的救济渠道,拍卖被撤销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工作方案要求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2016年8月12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部署,经商中央编办同意,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下发至各高级人民法院。《方案》要求,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由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清算与破产案件数量、审判专业力量、破产管理人数量等因素,统筹安排。《方案》明确,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职能范围主要包括: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负责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工作;对下级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相关法院之间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协调工作以及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培训等相关工作等。关于清算与破产案件的管辖,《方案》明确,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一般管辖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级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需对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调整的,须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方案》要求,要根据案件数量和岗位需要合理核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人员编制和法官员额,法官原则上从本院或者下级法院具有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及相关案件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产生,并一般按照1∶1∶1的比例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方案》还要求,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就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工作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要进一步完善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管理和考核办法,探索完善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方式改革。(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2016年8月1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规范行政诉讼应诉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应诉工作。《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诉讼应诉的重大意义。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是我国一个全面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专门性文件,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精神,全面把握《意见》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保持《意见》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领域落地生根。要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加强与政府的沟通联系,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出台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促进行政机关做好出庭应诉工作。《通知》明确,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要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要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通知》明确,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通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要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人员、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供必要的好和相应的便利。要正确理解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保持庭审的针对性,提高庭审效率。 《通知》还要求,人民法院要支持当地党委政府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体系,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和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的实施情况、运行成效等,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等适当形式,及时向行政机关作出反馈、评价,并可以适当方式将本地区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布,促进发挥考核指标的倒逼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院通报践行核心价值观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重视规范引导好促进作用发挥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2日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10个典型案例。在此次公布的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某某系林业局在职职工,其是否能够另行与另一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维护张某某的合法劳动权益,要求用人单位守法诚信,好劳动者权益。此次发布的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被告人戚某和钱某通过微信软件等途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均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全国法院高度重视法治的规范、引导、好、促进作用,努力坚持司法为民,严格规范司法行为,通过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打击虚假诉讼、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等举措,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形成了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司法环境。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依法履行审判执行职责、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务求取得更大的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30日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此次修订,在不断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的同时,围绕如何减轻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量、降低上网裁判文书出错风险、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等增设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和扩大了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修订后的《规定》详细列举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各种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支付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为满足社会各界监督一二审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和裁判情况的现实需求,根据修订后的《规定》,裁判文书公开不再要求生效,也就是说一审裁判文书也要求全面公开,不因当事人上诉、检察院抗诉而不上网公开。为便利社会各界查阅裁判文书,避免误以为未生效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修订后的《规定》要求一审裁判文书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再上网公开,同时不同审级裁判文书间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关联。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例外情形,更好地平衡了司法公开与诉讼参与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规定》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未成年人犯罪裁判文书不公开,但仅仅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裁判文书(例如同案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应当在隐去“未成年人有关信息”后上网公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公开;明确要求“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的理由也需要上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时的技术处理规则,一方面保持此项工作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保持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严格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与原《规定》相比,明确要求隐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真实姓名,不再隐去轻刑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同时对于隐名处理规则进行了统一;明确要求删去自然人和法人的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删去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删去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列举了裁判文书公开时必须保留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有关信息,以好社会各界监督司法的要求切实得到满足。修订后的《规定》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健全了裁判文书公开机制。按照修订后的《规定》,裁判文书公开前技术处理和具体公布操作均由法官依托信息手段轻松实现,法官需保持公开的版本与裁判文书原本一致。各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作为管理部门,负责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全面推进此项工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切实减轻工作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全国17家高级法院构建异地执行协作“共同体”。 2016年8月4日消息,全国部分高级法院第二届异地执行相互协作协助工作座谈会日前在黑龙江省召开,全国17家高院就加强异地执行管理进行交流和研讨,表示将联合打造异地执行协作协助“共同体”。自湖南省高院2015年4月倡议全国部分高院签署备忘录以来,各有关高院及其辖区法院依托信息化执行指挥系统,共协助外省法院办理协作协助事项26211项,解决执行争议400余件。福建、广东两省高院向其他法院开放了“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四家高院之间建立了银行存款互查“点对点”平台;8家高院的辖区法院与其他高院的辖区法院建立了协作协助工作联系或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检要求严查六类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2016年8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四个较严”要求,为“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提供有力司法好。《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重点查办六类职务犯罪案件:一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新闻媒体曝光,损失后果严重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渎职犯罪案件;二是食品药品安全恶性事件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三是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存在的食品药品行业“潜规则”不闻不问,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四是以罚代刑,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不移交的渎职犯罪案件;五是徇私舞弊,伪造食品检验结果及动植物检疫结果,或对应当检验检疫的不检验检疫以及延误出证、错误出证的渎职犯罪案件;六是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充当“保护伞”的犯罪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拉拢腐蚀围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通知》指出,各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围绕重点领域和案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加强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做好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0、最高检出台新规加强案件流程监控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8月7日消息,最高检近日发布《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这是最高检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的又一新举措。《规定》共二十三条,明确了流程监控的概念和职责分工,规定了重点监控的主要环节和具体内容,并对流程监控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等予以了明确规定。近年来,各级检察院普遍设立了案件管理部门,该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对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在办理程序上是否合法、规范、及时进行实时、动态监督。这项工作有助于强化内部监督制约,防范和纠正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此次出台《规定》,就是适应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深入推进,各地案管工作实践经验不断丰富的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目前都已全面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办案活动,实现了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活动网上管理,办案行为网上监督,办案数据网上统计,下一步将根据《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系统的流程监控功能,提升监控的智能化、自动化水平,为全面开展流程工作提供有力好。(信息来源:新华社)
11、最高检下发细则 7种情形应予司法救助。2016年8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7类具体情形,其中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举报人、证人等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等情形。而对于救助申请人具有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等6种情形,《细则》明确一般不予救助。《细则》共7章40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救助工作的具体程序、救助资金好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违法责任追究等,涵盖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细则》明确指出,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2016年8月12日消息,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好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根据《公告》,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为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公告》同时对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义务作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公告》还明确指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公安部等12部门:20类事项不必再去派出所开证明。2016年8月12日消息,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等12个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意见》指出,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意见》明确法定身份证件的证明作用。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如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公民民族成分、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对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根据《意见》,生活中有时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文化程度,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因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身份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当事人未登记户口。这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核查办理,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意见》还规定了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情形,主要包括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人社部印发《企业劳动好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6年8月7日消息,人社部近日印发《企业劳动好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提出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好行政部门将适当减少劳动好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日常巡视检查频次,督促其尽快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将列入重点监察对象,强化劳动好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人社部门也将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好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评价的依据主要有:企业制定内部劳动好规章制度的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较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目前我国共有劳动好监察员约2.8万人,而全国共有用人单位4364.8万户,平均每名劳动好监察员要监管1500余户用人单位,基层监察执法人员缺乏。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好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将监察执法重点放在劳动好违法行为多发和高发的企业,有利于提高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效率。(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办法减轻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2016年8月8日消息,为更好地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制定出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申请减缴的专利收费做出具体规定,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的专利收费,包括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6年8月17日消息,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从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中介市场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了16条政策措施,力求不断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为了让中介经营行为更规范,《意见》在制度设计上作出了如下规定:实行房源信息核验制度。中介在发布房源信息前,经委托人同意后要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核验房源信息,保持发布的房源真实存在、可以交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中介发布房源信息要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已交易房源信息要及时撤除。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为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意见》提出了实行明码标价、代办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加强监管等举措。中介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为好房屋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意见》提出了四项措施: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好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规范中介服务合同签订行为,中介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各地要全面实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一套房屋已经完成网签的,不能再重复签约;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意见》规定: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中介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合作提供金融服务。此外,为规范中介机构协助当事人的纳税行为,避免瞒报真实成交价格、偷逃税费等问题,《意见》要求中介和从业人员应如实告知当事人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其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即所谓的“阴阳合同”,报低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不得倒卖纳税预约号码。《意见》明确,对中介实行备案制度和名单公示制度:一是严格实行备案制度,中介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机构,除应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外,还应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实行中介机构名单公示制度,各地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审慎选择中介机构。为加强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意见》也明确了以下几点:中介从业人员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以真实姓名发布,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中介人员实名登记;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根据《意见》,各市县有关部门下一步要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全国层面的信用管理平台也将逐步建立,并纳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更名为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2016年8月31日消息,根据中编办批复,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正式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对外可称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将于9月1日施行的《慈善法》都赋予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重要管理职责,迫切需要增强登记、监管、执法能力。民政部内设社会组织管理机构更名,标志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更加名副其实、责任加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国家工商总局:“五证合一”登记改革将全面实行。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2016年8月23日要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好、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保持从今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张茅是在23日召开的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作此表述的。他说,从去年10月“三证合一”改革到今年上半年,新设企业保持旺盛增长势头,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巨大活力。上半年,全国平均每天新登记市场主体4万户,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4万户。“五证合一”是指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一照一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广应用。(信息来源:新华社)
19、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8月24日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网贷业务规则,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具体要求,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办法》安排了12个月过渡期。《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办法》明确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办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特别是,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向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等。《办法》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具体来说,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此外,《办法》要求网贷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保持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安徽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了促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安徽省出台《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办法》依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将税收违法行为划分为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发票管理类、税务管理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纳税担保类等七类,细化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等51个税务行政处罚项目,并按照税收违法行为、税务行政处罚依据、裁量基准进行全面梳理,以表格的形式进行了展示。《办法》明确,确定裁量基准时,裁量因素分为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法定裁量因素根据罚则确定,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酌定裁量因素是划分裁量阶次的依据,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违法次数、涉案数量、涉案金额等,划分裁量阶次时按照“孰重”原则确定。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立税务行政处罚台账,将违法事实、具体情节、金额大小、以往表现(五年内违法行为发生频率)、处罚结果等关键要素列出,在以后的处罚中,与前例处罚进行比较对照,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可有效避免人为因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造成的干扰。适用裁量基准时,考虑到税收征管事项的复杂性,裁量基准没有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个案实际情况进行明确。《办法》指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同等情形、同等对待”的基本要求,尽量避免同一地、同一违法事实、情节类似的违法行为处罚尺度掌握不一致问题的发生。同时还明确指出,裁量基准中关于“5年内首次出现”“5年内再次出现”“5年内有两次以上”的规定,起算点为《办法》施行之日。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后,应当先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责令限期改正事项及限改期限。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则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根据《办法》,裁量基准从是否按照税务机关限期改正、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两个方面,将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细化为三个层次:考虑到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此类行为若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可以不予罚款;对于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但在超过限定期满后15日内改正的,根据超过限定期满后15日内改正时间的长短,可以处每日50元的罚款,较高罚款2000元;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15日期限拒不改正,可以根据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情节或其他违法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让办税人有章可循。对于一个申报期涉及多个税种申报的,如果纳税人均未办理,实际工作中只按照未申报行为处罚一次,《办法》明确,不得分税种进行多次处罚,否则将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例如:纳税人每月应申报税种4个,某月只申报了其中1个税种,对于其他未申报的3个税种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罚款1次;但如果次月仍存在未申报行为,则应当视为一个新的违法行为,可以再次予以罚款。(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1、安徽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等七部门联手推进以案释法。2016年8月7日消息,安徽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意见》,就推进以案释法工作作出部署。《意见》指出,要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为依托,以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及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工作主体,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传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意见》明确开展以案释法工作要建立的五项制度,即建立典型案例筛选发布制度、建立以案释法宣传讲解制度、建立以案释法媒体传播制度、完善公民旁听庭审制度、建立以案释法案例库制度。(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2、安徽首批旅游示范法庭出炉。2016年8月8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旅游局近日发布首批“安徽省旅游示范法庭”,全省共10个法庭入选。首批“安徽省旅游示范法庭”包括肥西县人民法院三河人民法庭、萧县人民法院皇藏人民法庭、颍上县人民法院八里河人民法庭、金寨县人民法院青山人民法庭、含山县人民法院褒禅山旅游巡回法庭、绩溪县人民法院龙川人民法庭、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岳西县人民法院石关人民法庭、休宁县人民法院齐云山人民法庭、黟县人民法院古民居人民法庭。旅游法庭是根据旅游纠纷涉及面广、异地发生等特点,积极运用小额诉讼等程序规定,依法快立、快审、快结,依法审理和化解游客维权案件,以及与旅游有关的各类纠纷的法庭。目前,全省已设立风景区法院1个,风景区旅游法庭29个,风景区巡回法庭4个。安徽省力争今年年底前实现旅游法庭或旅游巡回法庭在全省A级景区全覆盖。(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3、安徽高院联合安徽证监局出台意见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2016年8月8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证监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鼓励、支持和引导证券期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规定,将在安徽各级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室”,由证券期货业协会和上市公司协会派员入驻,与法院确定的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诉调对接工作。证券期货业协会和上市公司协会应当成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具体负责与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开展对接工作,并接受安徽证监局的业务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可以委派(委托)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移送相关材料。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工作应当自接收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安徽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2016年8月16日消息,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9种无户口人员可依法登记常住户口。意见提出,要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同时好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兼具准确性、一性、专业性的目标。意见明确,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等9种无户口人员,可按相应程序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同时,各地还须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保持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一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安徽省高院出台意见扩大刑事二审案件法援范围。2016年8月25日消息,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刘速提出《关于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的建议》。安徽省高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促进建议办理成果转化,经过调研并与省司法厅协商,于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刑事二审案件通知指派辩护范围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检察院抗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等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又没有明确拒绝律师辩护的二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法院一律纳入通知辩护的范围。该《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扩大刑事二审案件法律援助范围,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6、安徽省首次启动地方立法第三方评估系针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等食品安全问题开展。2016年8月28日消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对正在起草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中部门争议较大的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体制问题”,委托安徽大学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团队开展第三方评估。这也是新修改的《立法条例》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中率先对第三方评估作出明确规范后,安徽省首次启动这项工作。(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7、安徽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五证合一”。 为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安徽省工商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在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从2016年9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站办结”。“五证合一”登记改革是指在整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人社部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改革。(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8、安徽出台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2016年8月30日消息,《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近日正式印发执行,《细则》对专利维权资助的原则、对象、条件、金额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专利维权成本主要由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用三大块构成。其中诉讼费和代理费所占份额较大,尤其在涉外专利维权案件中,巨额的律师费让权利人不堪重负。为有效减轻维权负担,降低维权成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专利维权资助的重点是诉讼费和代理费。《细则》明确规定,专利维权资助遵循分级资助原则,严格执行市(县)先行投入,在市(县)先行资助的基础上,省予以资助。资助比例各为20%。资助额度国内维权分别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分别不超过10万元。此外《细则》还规定了专利维权资助申报的程序。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在先行资助的基础上,统一整理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并公示。《细则》是对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和落实全创改试验任务分工的贯彻和落实,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鼓励专利权人主动维权,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9、安徽企业不出省可办理商标质押贷款。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质权登记安徽受理点业务2016年8月30日在合肥正式开通,省工商局向安徽金牧饮料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和金融机构颁发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共计融资8800万元。这标志着安徽省企业可不出省办理商标质押贷款。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安徽省工商局成为全国首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试点省级单位。此前,安徽省企业和金融机构要办理商标质押登记必须要到北京去办理,不太方便。此次在安徽省开通注册商标质权登记受理业务,将为企业商标质押融资提供便利。目前全省商标质押贷款办件量约占全国的30%,连续多年保持全国专业、中部领跑地位,受到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欢迎,也得到金融机构认可。(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0、合肥检察梳理虚假诉讼线索。2016年8月2日消息,今年4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合肥市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决定自5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工作。为寻求其他政法机关的支持,合肥市检察院还召开了有法院、公安等部门人员参加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座谈会”,探索建立线索发现、信息共享、移送配合等工作机制。为破解在打击虚假诉讼中遇到的“阻力”等,合肥市检察院又专门制定出台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虚假诉讼监督重大案件督办、指导暂行办法》,对影响重大的案件采取督办或指定联合办理等形式,尽量排除地方干扰等因素,保持案件办理的公正、专业。截至7月底,该市两级检察机关已获取优良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线索35件。(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1、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2016年8月3日消息,吉林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污染环境案作出判决。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江源区中医院自建院以来,始终未按规定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水。江源区检察院随即向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立即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江源区中医院继续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但江源区卫计局并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未能有效制止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3月1日白山市检察院依法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江源区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该局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江源区中医院在三个月内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判决江源区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四川高院规范统一民间借贷裁判规则。2016年8月13日消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统一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体、合同效力、借款利息、事实认定、刑民交叉等问题的裁判规则。《意见》总结了民间借贷中较为突出的十五项内容,共四十六条,分别为民间借贷的主体认定、合同履行地确定、担保人诉讼地位、刑民交叉、合同效力认定、由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民间借贷、借贷事实的审查、虚假诉讼、保持责任条款的举证责任分配、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法定代表人签订借贷合同的认定、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界定、利息的认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重庆出台意见深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2016年8月17日消息,为依法妥善化解保险纠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督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将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工作室,建立保险纠纷调解员名册,以进一步推动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意见》规定,重庆高院与重庆保监局将成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指导小组。重庆高院立案一庭、民一庭、民二庭负责全市法院对口业务庭相关类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建设等工作。重庆保监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等工作。在保险纠纷较多的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可以专设保险纠纷调解工作室,为重庆保监局选派相对固定的保险纠纷调解员集中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场地。《意见》指出,重庆高院应当建立三级法院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联系人名册,重庆保监局也应当建立保险纠纷调解员名册。保险纠纷调解员将从具有保险工作经历、法律专业知识和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中聘任。但是,在保险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保险纠纷中,保险纠纷调解员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的,不宜主持调解,但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异议的除外。《意见》明确了重庆各级法院立案前,应当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法院向调解委员会发送委派调解函。立案后,可以邀请调解委员会派员协助调解;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由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法院向调解委员会发送委托调解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福建出台审理拒执刑事自诉案件指导意见 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打击力度。2016年8月19日消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从依法提起自诉应具备的条件、提起自诉的情形、提起自诉的注意事项、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情形等方面,对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意见》规定,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可以提起自诉。《意见》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被告人具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等十二种具体情形。《意见》指出,自诉人对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且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接收控告材料或者接收后超过三十日不予答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人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或者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福建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形成打击拒执罪的合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湖南长沙中院出台意见支持商事仲裁发展。2016年8月30日消息,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近日法院出台《关于支持商事仲裁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主要从五个方面厘清了诉讼与仲裁的关系,包括:正确认识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重要意义、重申对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范围、集中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职权主体、规范司法审查和执行的程序,以及建立两级法院间和法院与仲裁机构间的协调联动机制。《意见》明确了两级法院应本着尊重、信任、支持、监督仲裁的理念,认真贯彻执行仲裁法、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撤销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案件的审查程序和标准,较大限度地发挥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