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栏目
15

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1/5

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部长尹蔚民签署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第9号令,公布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好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第2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办法在具体赔偿方面较修订前发生了变化。(信息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