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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4月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煤炭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对两部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不仅规定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关于修改煤炭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对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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