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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法律信息

2019/1/3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2018年12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认为,《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会议指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制定配套规定,健全体制机制,较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保持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区政法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好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政法委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政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政法工作的领导,履行好职责。会议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保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党的明确主张。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内容回答记者提问。对于本次修改法律的原因和意义,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说,本次修改法律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把党对新时代农业农村工作的一些重大部署和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三是总结和确认地方实践探索和创新的经验,并上升为法律。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等都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关于修改后的法律如何体现“三权分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落实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新设土地经营权制度,是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并规定了流转方式、登记制度和融资担保等细则。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还就如何好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好“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有哪些重要修改和补充等问题作出了详细回答。(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耕地占用税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耕地占用税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车辆购置税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车辆购置税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的领导,推动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完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0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23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为好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对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优化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8年12月23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共有9章32条,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好措施等内容。《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发生的支出,其中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每月400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办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由纳税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可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较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同时明确,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战略合作备忘录签约活动强调健全执行救助制度 更好好胜诉当事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签约活动并致辞。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开拓创新,健全执行救助制度,协力推进解决执行难,更好地好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周强指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人民法院全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近三年来,通过建立完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建设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等,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初步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周强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同保险行业加强合作、协同创新,大力推动健全执行救助制度,让更多陷入困境的申请执行人得到救助,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推出执行救助保险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集中救助活动中为“执行不能”案件的困难申请执行人给予救助,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温暖和关怀,为完善中国特色司法救助制度,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推动解决执行难发挥了积极作用。周强强调,人民法院要坚持改革创新精神,大力推动健全执行救助制度,妥善解决“执行不能”案件,让更多陷入困境的申请执行人得到救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开展合作,通过“保全+救助”等工作机制,给执行工作“上保险”,利用保险杠杆效应,带动社会资源助力执行,是新时代中国特色民事诉讼执行工作的一大创新举措。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合作机制,有效降低“执行不能”风险,减轻申请执行人经济负担,更好地好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在活动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备忘录,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交付了2018年集中救助活动保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 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发布了五个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在调研和起草《规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及时保护与稳妥保护兼顾原则、分类施策原则、前瞻性与现实可行性相结合原则。《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于20世纪80年代确立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制度,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行为保全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海事强制令外,主要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即诉前责令停止有关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介绍,行为保全自从2012年扩展到所有民事领域后,在网络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均有行为保全申请提出,反映了行为保全这一便捷的救济措施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性。据不是统计,过去五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行为保全措施能够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该项制度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其他经营者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介绍,相对于物权而言,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受到侵害后难以恢复原状,即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过诉讼赢得官司,却可能早已丧失市场竞争优势,或者商业秘密信息已经泄露。对此,《规定》关注解决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的便捷、快速,在第六条明确列举了属于“情况紧急”的6种情况,即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有以上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非紧急情况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审查期限,但是,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否则将会影响行为保全作为一项程序性救济所本应具备的及时性。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申请行为保全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损害公共利益,《规定》也明确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量因素、申请有错误的认定采用客观归责等内容。《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考量的五项因素。第八条至第十条为第七条的适用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方法或者认定标准。第九条对依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行为保全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第十条规定了在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的关键考量因素即“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属于申请行为保全有错误的具体情形,对申请有错误的认定采取了客观归责原则,与普通民事侵权中适用的过错归责不同。《规定》第十七条是关于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法院经审查,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这就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解除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很好地衔接起来。(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5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意见》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23条,对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举措等方面作出规定。《意见》指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对于保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保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意见》强调,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着力破解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不断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切实加强政治建设,健全完善审判执行团队的党团组织,提升组织力和战斗力。要充分尊重法定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基层人民法院要因地制宜地灵活组建审判团队,增强团队合力。要完善案件分配机制,推进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保持审判权依法公正专业运行。《意见》指出,要完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要健全信息化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方式,细化落实职责清单,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强化案件评查,保持案件质量。要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责任追究程序机制,完善司法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意见》指出,要完善法官员额和政法编制省级统筹调配机制,健全法官员额退出机制,形成常态化的初任法官选任机制,落实法官逐级遴选制度。要加强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备和培养,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明确职业前景和发展路径。要完善司法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充分考虑地域、审级、专业、部门、人员之间的差异,科学设置考核内容。要继续深化司法公开,不断拓展公开范围,完善公开方式,提升公开质量,切实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责任全面落实。《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改革督察机制,对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紧盯不放、动态跟踪,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将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在2018年12月4日举行的“12·4”公众开放日活动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六件案例直接对应民营企业家所关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的具体落实问题。如: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应“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中科公司与某某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对应“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此次发布的其他案例还分别对应“合理界定征收征用范围,及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额,解决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问题”“严格规范案涉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区分犯罪所得和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及企业合法财产”“完善案涉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本批六件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有五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复核或者执行申诉等程序纠正、改判地方法院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的案件,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以上督下,加大对下监督和指导力度,为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出实策、想实招的态度和决心。姜启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在“12·4”宪法日向社会发布本批案例,是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是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和好的具体信号。最高人民法院今后还会继续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涉产权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好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各类申诉案件的工作力度,通过定期检查、定期报告等制度,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推动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方面要出实策、想实招、干实事、求实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法撤销一审“退一赔三”判决 酌定经销商赔偿11万 “豪车天价赔偿案”尘埃落定。2018年12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近日对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豪车”天价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至此,这起“史上较贵退一赔三案”尘埃落定。购车者起诉称,其购买的是英国全新进口新车,但经销商在交车前对油漆和窗帘的处理未予告知。经销商销售的是一辆大修过的问题车,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退还价值550万元的车辆,并三倍赔偿165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车者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于“大修”的主张,与公众对于“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经销商提供了车辆的全套正式进口手续,车辆未被他人使用过,经销商提供的车辆符合合同约定。购车者称车辆经过前述处理后,车辆价值降低了约90万元,但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经销商称购车者对窗帘问题是知情,处理要求是购车者提车时提出,但因经销商未提供证据,该主张亦未获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有关负责人介绍,类似轻微瑕疵或问题的处理,未告知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是本案焦点之一。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查明,车漆瑕疵仅有车辆左前门下方一处,面积不大,其处理不涉及钣金、不涉及喷漆,仅经抛光打蜡即得到妥善处理。关于窗帘问题,虽然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配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换,配件价值数额并非显著偏低,即使更换的是进口原装件,最高人民法院仍认为,对该类信息经销商应如实告知购车者。至于该轻微措施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说理。最高人民法院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一是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判决分析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相关问题及处理的轻微程度,以及是否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是否给购车者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影响到购车者一定的财产利益等因素。根据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并不存在影响购车者缔约根本目的的情形。二是经销商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因经销商签订合同将该车销售给购车者时,新车尚未到店,对于车漆瑕疵和窗帘问题并不知晓。在交付购车者之前,经销商对存在的瑕疵和问题处理后进行了记载,并将信息上传至购车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查询的网络平台,表明经销商并不存在隐瞒信息的明显意图。综合相关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较终认定,虽然经销商的行为对购车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不构成欺诈,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本案审理有关负责人介绍,汽车销售欺诈类案件,个案事实细节不一,而细节事实在欺诈的认定上所产生的影响不可忽略。该案判决对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原则性路径,对促进购车者知情权的合理保护和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法院发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配套文件 推动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5日组织召开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座谈会,发布并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三项规范性文件。此次发布的三项规范性文件是前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重要配套文件,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中,《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确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为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了制度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规定了国际商事法庭受理、送达、审前调解、案件审理、执行、支持仲裁解决纠纷等环节的工作程序,明确了诉讼与调解、司法与仲裁的衔接,对于引导国内外当事人通过“一站式”机制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使国际商事纠纷得到公正专业便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细化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与组成,专家委员的任职条件、职责与义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专家委员调解和咨询机制,专家委员的履职好等内容,使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运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标志着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已正式落成,进入运行阶段。(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2018年12月2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9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刑事案例、3件民事案例和1件行政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旨在明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适用问题,裁判要点确认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该案再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用个案推动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进程及经济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例以公正裁判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承担原则,有力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案例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明确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该案推动了英烈保护法的出台,弘扬了保护英雄的社会正气,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指导案例100号《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进一步明确了品种权侵权判定中,DUS测试和DNA指纹鉴定这两种不同鉴定方法意见出现不一致时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问题。该案例确立的规则被UPOV联盟(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确定为亚洲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工作作出的第一个司法贡献,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明确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指导价值较强,对有效监督政府依法公开信息,依法好公民政府信息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0批指导性案例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为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加大对网络犯罪案件的指导力度,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5日公开发布第20批共5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均涉及网络犯罪,回应涉网络犯罪案件审判实践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涵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网上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其中,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DNS劫持”行为,明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达到后果严重程度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NS劫持”通过篡改域名解析,使网络用户无法访问原IP地址对应的网站或者访问虚假网站,从而实现窃取数据资料或者破坏网站原有正常服务的目的,这种犯罪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该案例表明,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案例的发布有利于明确类似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有效维护企业财产权益。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监测采样器,干扰采样,造成监测数据失真的,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该案系国内首例此类案件,具有法律适用的指导意义和法律宣传的教育意义。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旨在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通过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此案例对于利用微信群作为平台开设赌场的性质认定予以明确,对于司法实践正确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近年来,利用微信群以抢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的案件屡见不鲜,危害严重。此次发布的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旨在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根据设定的赌博规则,以抢红包方式,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发布该案例有助于指导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类似案件,教育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同时促进完善网络管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最高法印发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指导意见。2018年12月2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该项工作机制是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的重要制度,是提升司法裁判质量的重要好。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巡回法庭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改革要求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大多设立了不同形式的法官会议机制。实践中,各地法官会议机制的运行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意见》提出,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既可以在审判部门内部建立,也可以跨审判部门、审判团队建立;参会人员既包括本院员额法官,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巡回法庭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工作细则,灵活设置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意见》明确了除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四类案件”外,应当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自主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明确了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独立决定是否采纳主审法官会议形成的讨论意见,并对案件较终处理结果负责;明确了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会议记录,以及院长、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应当在案卷和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明确了出席主审法官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守审判秘密的法律义务,等等。此外,《意见》还对主审法官会议提请召开程序、主审法官会议议事规则、主审法官会议的归口管理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最高法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好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落地见效。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切实好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落地见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最高法三巡开庭审理沪西水产市场系列案件 涉及两省市历时18年多审级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2018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沪西水产市场系列纠纷案件。丁光宏、朱国萍、李丰、李灵、杨来法、何红、沈彪、张丽晓、柴闪闪、党永富、章伟民、路俊霞、樊芸等参加旁听的沪豫两地13名全国人大代表一致认为,该系列案历时18年,涉及上海、河南两省市3方共计29位当事人,涉及农村集体产权、民营企业投资权益等,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一起典型的重大民生案件。审判庭由副庭长王旭光担任审判长,法官贾清林、耿宝建、周伦军、汪军五人组成合议庭。沪西水产市场占地近百亩,经营户近千家,每年交易额50亿元,水产品占上海供应量80%,惠及华东地区,被商务部授予全国百强市场之一,成为沪上知名品牌。沪西水产市场系列纠纷案件是指河南省禹州市数模通讯设备安装公司等与上海市普陀区长征乡五星村所属三个生产队因合作经营沪西水产市场引发的10起系列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1998年期间,上海市普陀区长征乡五星村所属三个生产队(以下简称上海生产队方)与河南省禹州市数模通讯设备安装公司等多个主体(以下简称河南市场方)先后签署8份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上海生产队方提供土地、河南市场方出资联办企业,合作经营期间一切业务等由河南市场方全权办理,上海生产队方对经营期内的债权、债务不负责任,河南市场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土地进行改造、建造房屋,并每年分两次向上海生产队方交纳保底利润或者费用。之后双方依约履行,河南市场方在合作协议项下的土地上进行投资、建设、经营沪西水产市场。合作过程中,河南市场方的上海大禹贸易发展公司取得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颁发的8份合作协议所涉土地中4幅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证。1999年前后,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集体土地征用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双方的合作开始出现矛盾。自2000年开始,各方当事人分别向上海、河南两地法院提出诉讼,由此产生一系列诉讼案件。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妥善处理历史老案、化解各方当事人纠纷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该10案一并提审,第三巡回法庭于2018年8月2日立案。沪西水产市场系列纠纷案件具有持续时间长、法律关系复杂、协调化解难度大等特点,属于重大跨行政区域案件。原审法院包括上海、河南两省市三级六个法院,各方在上海、河南两地先后提起一审民事诉讼案件22件、行政诉讼案件2件,并在一审基础上形成二审案件12件、再审审查案件8件、执行案件14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10案,涉及3方、共计29位当事人。该案再审期间,合议庭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基础上,确定了统筹考虑、分别处理的审理思路,对上海法院审结的8案合并审理,对河南法院审结的2案分别审理。合议庭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对该系列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卷宗及相关民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的调卷、查阅工作,先后9次合议,6次分赴河南、上海、浙江等地开展集中送达、就地询问、现场勘查、组织调解,3次在南京驻地进行询问、召开庭前会议,同时与河南、上海法院的原审法官座谈了解案件审理、执行中的情况,理清审理思路,把握各方心理,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调解工作,促使各方一致同意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争取一揽子彻底解决该系列纠纷。经过4个月的审理、协调,各方当事人在各项具体和解事项上逐步达成一致。合议庭正式开庭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予以确认,庭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至此,沪西水产市场系列纠纷经过近二十年的纠葛,历经四级法院多年审理,在沪豫两地党政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各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终于得到有效化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5律师制作表情包未通过审核起诉腾讯 最高院认定平台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8年12月15日消息,深圳律师徐某从表情包里看到了“商机”,用所创建的“问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的卡通形象制作了名叫“问问”表情包,含24个表情,因为含有商业营销推广和广告元素,没有通过微信表情开放平台的审核。此后,徐某和腾讯公司开始了长达两年的诉讼,直至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裁定,驳回徐某的再审请求,认定腾讯公司对徐某含有商业推广的表情包投稿审核不予通过,系平台自主经营权的正当行使,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6年,徐某向微信表情开放平台提交“问问”表情包,系徐某创建的“问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的卡通形象。在提交“问问”表情包前,徐某在其他渠道已经大量使用“问律师”卡通形象,并通过多种渠道推广“问律师”。除了包含推广标识,“问问”表情包中的部分表情还包括“问律师强势登场”“记得付律师费哦”等广告语。腾讯公司认为,徐某向微信表情开放平台投稿“问问”表情包并非为了推广表情包,而是为了宣传推广“问律师”互联网线上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该表情包如果入驻微信表情开放平台,会对用户聊天体验造成不良影响。徐某遂以垄断为由将腾讯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腾讯公司构成拒绝交易和限制交易。徐某认为,从市场份额、微信社交平台用户量,以及用户对微信依赖程度,可看出腾讯公司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同时,通过微信表情开放平台推广“问问”形象的需求没有替代可能性的渠道,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应为微信表情开放平台。腾讯公司则认为,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原告徐某在本案中的主要需求是为了推广其经营的“问律师”法律服务,只要能满足这一需求的产品服务均应纳入本案相关市场。案件先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徐某均败诉。徐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认为,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如果高的市场份额源于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尤其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领域那样清晰,更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最高法院认为,从需求替代的角度看,如果表情投稿人可以合理选择其他微信表情推广服务,其他微信表情推广服务应该纳入本案相关服务市场范围。相关服务市场范围显然不限于微信表情推广服务市场,而是涵盖了更大范围的互联网表情推广服务市场。腾讯公司所经营的微信表情开放平台仅是互联网表情推广服务市场的一部分,不能由此就得出其在互联网表情推广服务市场具有垄断性市场份额的结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黄晋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分析思路将为法院未来审理类似案件提供进一步指导和参考。在裁定中,最高法院明确了相关市场的界定目的与方法。界定相关市场的目的是确定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进行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界定相关服务市场的方法,一般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根据需求者对服务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服务之间的替代程度。最高法院认为,微信表情推广平台制定多项管理规则,包括《服务协议》《制作指引》和《审核标准》等,其中有表情不得包含与表情内容不相关的其他信息及任何形式的推广信息。徐某是可以通过制作符合微信表情推广平台投稿条件的其他微信表情,与其他投稿人进行竞争。腾讯公司的涉嫌拒绝交易行为是不会对微信表情投稿人推广其作品的竞争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最高法院同时指出,对于任何平台经营者而言,合理规制平台使用者的行为,防止个别使用者对平台整体具有负外部性的不当行为发生和蔓延,有利于提升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和平台用户的长远利益。因此,平台经营者有权设定合理的平台管理和惩戒规则,以实现良好的平台管理。此外,最高法院还认为,对于此类明显不会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实质影响的合同纠纷,应该优选在合同法框架下解决,而不是直接诉诸反垄断法。(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6、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 已受理一批国际商事纠纷案。2018年12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正式受理一批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亚洲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信泰光学有限公司与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富士胶片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意大利贝思迪大药厂产品责任纠纷案,英属维尔京群岛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维景京华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劲企业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等案件。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泰国华彬国际集团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环球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与许馨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以及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与严斌、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等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7最高检发布四个指导性案例 明确正当防卫的“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4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也入选其中。这4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的问题,要旨在于“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涉及民间矛盾,这起指导性案例针对的是防卫过当问题,明确指出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的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受执法理念和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正当防卫的尺度把握不够统一,立法设计正当防卫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实现。对此,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相对比较完整,只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就可以充分激活实践中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的问题。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就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见义勇为,向社会释放正能量。这4起指导性案例主要明确了正当防卫适用标准,也就是正当防卫中对防卫界限和“度”的把握问题。孙谦认为,正当防卫权利不能滥用,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常见的比如“假想防卫”“挑拨防卫”“事后防卫”等,都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查明细节,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审慎作出认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9最高检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及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积极审慎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25日通报今年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及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第13批指导性案例共包含3起案件,其中,曾云侵权案是首例检察机关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为检察机关开展类似工作提供了实践依据。曾云在微信群公开发表言论,侮辱谢勇烈士名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经诉前程序征求谢勇烈士近亲属意见后,对曾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在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案中,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在甲醇项目试生产期满后未停止生产,造成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值持续超标。当地环保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职到位,致使违法生产行为及颗粒物超标排放持续存在。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在发出检察建议书未实现应有效果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凤翔环保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在湖南省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不依法履职案中,威尼斯城房产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将原定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容积率等作出重大调整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行政部门虽有处罚行为但未能制止违法建设。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根据执法成本较小社会效益较大的原则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房产公司违法建设行为被制止并接受处罚。第13批指导性案例回应了实践中如何判断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如何根据行政成本较小社会效益较大原则提出检察建议、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如何履行诉前程序等疑难问题,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业务工作提供了重要参照。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不仅涵盖检察公益诉讼传统的4大领域,同时呈现了诉前程序、民事、行政、刑附民公益诉讼等不同环节的典型案例。10起典型案件中,有5起是食品药品领域案件,涉及网络餐饮、校园周边食品、转基因食品、虚假药品广告等,反映出检察公益诉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关注民生,立足服务健康中国的战略实施。10起典型案例不仅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落实公益诉讼“一把手工程”、承办并送达检察建议书的案例,也有湖北黄石多个行政机关主动请求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解决地方治理难题的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由被动应付到主动争取支持的思想转变,形成了各方共同保护公益的合力。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加入了网络餐饮、骚扰电话等通过互联网、电信设备侵害公益的热点问题,积极探索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的新路径。针对骚扰电话严重影响公众正常生活,甚至影响急救电话等特种服务电话正常运营的情况,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向市民发放调查问卷确定公益受损情况,对骚扰电话背后利益链调查取证,确认行政机关具有监管职责和监管手段,在征求了专家学者意见并向市委、市人大进行专题报告后,向通信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此后,检察机关再次向公众发出调查问卷,84.8%的受访者表示骚扰电话明显减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公安部出台规定维护民警执法专业。2018年12月29日消息,为好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专业,公安部制定日前《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专业工作规定》,规定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的维护民警执法专业工作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专业新闻发布机制,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建立维护民警执法专业抚慰金制度,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说,全国公安机关将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始终坚持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方针,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每一次执法行动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权益要靠法律好,法律专业要靠人民维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维护民警执法专业既需要全警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理解支持,努力形成人人尊法守法、自觉配合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1退役军人事务部通知要求带着责任和感情扎实做好部分退役军人信访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2018年12月9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带着责任和感情扎实做好退役军人信访工作,切实维护广大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通知指出,要把落实政策作为治本之策,不等不靠、主动作为,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创造性地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坚持重点问题重点解决,对应安置未安置、安置后非个人原因未上岗、安置后下岗失业再就业困难等具体情况,积极拓展就业渠道,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组织专场招聘会、落实企业优惠政策等方式,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统筹协调,科学制定安置计划,拿出高质量安置岗位,保持年度安置任务圆满完成。近期,要结合退役军人反映个别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信访突出问题,采取个案督办、带案督查方式,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层层强化主体责任,保持有政策规定的坚决落实到位。通知强调,要大力宣传正面典型,以“较美退役军人”学习宣传活动为载体,有计划有步骤地推选和集中宣传本地区退役军人群体先进典型事迹,引导广大退役军人保持优良作风,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努力营造退役军人珍惜荣誉、奋发图强的浓厚氛围。要强化正面舆论宣传,引导广大退役军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通知明确,要加强退役人员服务管理,坚持党建引领,进一步提高精准化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要深入进行走访慰问,结合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广泛开展大走访送温暖活动,坚持把解决实际问题与开展思想工作相结合,把做个别退役军人疏导工作与做退役军人家属劝解工作相结合,消除思想隔阂,取得理解支持。要开展“一对一”帮扶援助,通过建立帮扶援助机制,用足用好社会好、临时救助、住房医疗政策,对生活有困难的,采取有力兜底措施,好好他们的基本生活。通知要求,要坚持热情文明接待,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注意方式方法,做到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要畅通信访渠道,保持每一个来访退役军人都得到认真及时接待。要认真办理部分退役军人反映的诉求,对合理合法、条件具备的信访事项,推动及时妥善解决;对不合理诉求,加强政策解释宣传。对较少数打着“退役军人”旗号的违法犯罪分子,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处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国家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将被联合惩戒。2018年12月15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表示,我国将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等。根据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等。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好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等。(信息来源:新华社)
3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2018年12月25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专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专业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保持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意见》指出,要确定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机构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保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意见》提出,健全审核工作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长三角高院签署司法协助交流工作协议。第十届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会议2018年11月28日在上海举行。会上,沪苏浙皖四地高院院长签署了《关于全面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助交流工作的协议》。协议围绕强化重大案事件防范处置合作机制建设、深化司法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加强跨区域司法服务协作机制建设、探索创新跨区域司法大数据应用工作机制、建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互动交流机制、建立司法体制改革深度合作工作机制、建立人才培养交流合作机制、加强区域服务好大局经验交流合作机制等提出了8个方面26条任务措施,为推进更高质量平安长三角法治长三角建设,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加优良的司法服务和好。这26条任务措施具体包括加强跨区域重大刑事案件联合防范协作,加强食品药品、环境污染、海事海商、知识产权、金融等案件联动协作,深化落实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监督、警示、惩戒机制,推动信息化查控及协助执行网络的无缝衔接,推动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等。(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5、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省长李国英分别就公益诉讼工作作出批示。2018年12月9日消息,安徽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锦斌,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国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姚玉舟,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虞爱华等省委领导近日先后在有关材料中作出批示,充分肯定该省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对新形势下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殷切期望。今年11月26日,安徽省检察院党组就公益诉讼试点及全面推开以来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呈送了《关于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12月1日,李锦斌在该报告上作出批示指出,试点改革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有力度、有创新、有成效,应予肯定。他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牢记职责使命、忠诚依法履职,聚焦保护公益、把准工作重点,着力在生态环境保护、维护食药安全、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展现新作为、再创新业绩,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作出更大贡献。12月3日,李国英在批示中指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专业专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安徽省开展两年试点及全面推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的实践及其成效表明,实施此项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有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有利于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他要求各级政府都要落实好省政府印发的支持公益诉讼的指导意见,坚持法治思维,树立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把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同日,姚玉舟也作出批示强调,近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强化责任担当,聚焦群众较关心、较关注的公益问题,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成功打造了公益司法保护的“安徽样板”。他希望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不断提升公益诉讼工作水平。12月5日,虞爱华在有关材料上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宣传报道工作。接到上述批示后,安徽省检察院党组专门召开党组会进行传达学习,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具体措施,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加大办案力度,坚持全面履职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稳定数量与提高质量相结合、坚持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相结合,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纵深发展。加强内外联系,完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健全案源好机制,落实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打造过硬队伍,通过配强人员力量、提升业务能力、推动人员交流、善于借用“外脑”,夯实检察公益诉讼素能基础。(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36、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规划。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018年12月7日正式公布五年立法规划。其中,已明确的120件立法项目中,新制定42件、修改77件、废止1件,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多个方面。立法规划将立法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条件比较成熟、本届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69件。第二类包括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51件。第三类是立法条件尚不是具备,需要有关方面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从已明确的前两类立法项目内容来看,经济领域立法42件,包括促进乡村振兴条例、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条例等;政治类18件,包括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军民融合发展条例等;文化领域10件,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好条例、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等;社会类30件,包括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养老服务条例等;生态文明建设方面20件,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安徽省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助力立法决策,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安徽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健全民主立法机制,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好人民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参与立法工作。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和法定立法程序,保持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注意与部门规章相衔接、本省法规之间相协调,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反映安徽实际、体现全省人民意志。(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7安徽省高院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2018年12月19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安徽省高级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积极整合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调解、协调和依法裁判、司法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从实质上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意见》对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若干配套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对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小额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等案件,经起诉人同意,法院可以在立案前直接进行调解、协调;对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等多阶段行政行为的案件,法院要立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引导当事人起诉较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行政行为。《意见》指出,行政案件调解、协调不成的,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与解决行政争议并重的原则及时作出裁判,防止久拖不决。对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案件,需要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明确指出被诉行政行为所有违法之处,同时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行政机关应当如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予以指引;对行政补偿案件中,被诉补偿决定违法需撤销的,可以探索在依法评估、鉴定的基础上,直接就补偿争议作出裁判,明确补偿方式、补偿数额等事项,不再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种方式,同时可以与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群团组织等形成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共建、信息共享,不断丰富行政审判的权利救济功能,提升行政审判效果。(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8、12348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正式开通运行 为全国第二家省级统一提供咨询服务的热线平台。12348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2018年12月20日正式开通运行。这是目前全国第二家省级统一提供咨询服务的热线平台,标志着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的实体、网络和热线三大平台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设省级12348热线平台,是安徽省落实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发挥司法行政专业优势,增强服务群众能力,推进智慧司法的重要举措。热线平台将向社会提供及时、精准、普惠、优良的公共法律咨询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热线平台具有四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服务时间全程化。热线平台设立45个话务坐席,面向公众提供7×24小时、全年无休的专业人员电话咨询服务。预计可以满足年度20万通咨询电话的服务总量。二是运营模式创新化。热线平台采取“政府采购、服务外包、多方参与、三方制约”的全新运营模式,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保持平台发展的持久创新活力。三是服务质量标准化。通过购买具有专业经验的社会机构进行管理,有效好高接通率、高满意度、低投诉率的服务质量。四是运营手段数据化。热线平台能够实现服务数据的采集、归类与分析,形成数据运用机制,为党委和政府的舆情分析和重大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9安徽省一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设立。2018年12月25日消息,安徽省一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近日登记设立,标志着安徽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迈出坚实一步。环境损害鉴定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各类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安徽省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关责任追究的司法鉴定问题,有利于提升对各类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效率,对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进行全面追究。(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0安徽省立法规范引导慈善事业 慈善文化建设纳入文明城市考评体系。2018年12月26日消息,《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日前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慈善法》施行后,安徽省制定的首部专门规范慈善事业的法规。该《办法》共37条,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慈善组织设立和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等作出明确规定。自《慈善法》公布施行以来,安徽省重新认定登记的慈善组织达140家,全省慈善组织按年度接受捐款近5亿元。随着慈善事业规模扩大和慈善组织建设快速发展,慈善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安徽省出台地方法规,对《慈善法》相关规定加以细化,着力解决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行业自律、好支持机制等问题,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依法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慈善组织,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办法》规范了慈善组织行为。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明确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专业的原则,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并对违法违规开展投资活动设定法律责任。《办法》对加强慈善宣传和弘扬慈善文化举措等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慈善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将其纳入文明城市考评体系。媒体应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弘扬慈善文化,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氛围;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培养慈善相关专业人才。(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1安徽省动产抵押登记可网上办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从2018年12月28日起,安徽省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可以网上办理,实现了在线申请、审核、公示、查询等一网通办。动产抵押登记办理人登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进行身份注册后,自主录入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选择登记机关,提交证明材料,即可完成动产抵押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线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登记。办理人通过系统即可打印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登记书,无须再去登记机关现场领取纸质文书。公众可通过输入抵押人名称或登记编号,在全国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中查询抵押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线上和线下同效,办理人仍可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各类业务。12月28日前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人申请变更、注销、撤销等业务依然通过原有登记方式办理。(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42、安徽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安徽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2018年12月26日合在肥召开。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姚玉舟出席成立大会并讲话。副省长、公安厅长李建中主持成立大会。省高级法院院长董开军、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出席成立大会。姚玉舟指出,自启动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经过几年的实践,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在我省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组建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是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走向深入的重要举措。姚玉舟强调,惩戒委员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惩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落实好中央及省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惩戒工作。要准确把握惩戒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和职责界限,明确主责主业,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要严格履行惩戒委员会制度规范,秉持专业精神,坚持中立立场,保持惩戒决定经得起舆论、法律、历史的检验。要切实加强惩戒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制度,提升能力作风,强化协作配合,提升惩戒工作的专业性和公信力。(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3安徽省高院发布八大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举行全省法院服务好民营经济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服务和好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会上公布了包括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侵害商标权纠纷、破产公司重整、行政强制、借贷纠纷执行等8个典型案例,其中涉民营企业包括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民营企业。涉民营企业的法律案件一般多涉及合同纠纷,当事双方既包括企业之间的产权纠纷,也包括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经济纠纷。比如,在典型案例中就有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望江县档案局的合同纠纷。2013年4月,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葫芦公司)在望江县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望江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采购中中标,并签订相关合同。后宝葫芦公司因望江县档案局未履行合同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望江县档案局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望江县档案局赔偿其损失128万元。基于平等原则,在尊重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望江县档案局作为行政机关,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与宝葫芦公司具有是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束,在其无合理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较终法院依法判令望江县档案局赔偿宝葫芦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司法判决倡导诚信履约的价值导向,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此外,涉民营企业的案例中还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安庆知名小吃“江毛水饺”的商标权纠纷案中就涉及到企业改革、商标转让、品牌影响力等多种因素。(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4安徽发布十项公证举措促进民营企业发展。2018年12月30日消息,为充分发挥公证在服务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安徽省司法厅近日出台《关于公证服务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根据《意见》,安徽省将落实公证减证便民服务、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服务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安徽将严格执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深入推进公证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惠民的通知》和《安徽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安徽省办理公证“较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要求,缩短公证办理时限,较大限度减证便企。安徽将组建公证服务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定期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讲解读、法律服务咨询解答、企业法律实务培训、企业风险防范化解等法律服务。安徽将通过介入民营企业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事项,帮助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办理出资(投资)协议、股权转让等事项,为民营企业物权、债权和股权安全提供法治好,通过为民营企业负责人办理因职务行为所需的财产担保、授权委托等公证事项,好企业家正确履行职务的合法权益。围绕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聚焦知识产权全过程法律保护,创新公证服务产品,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提供证据支持。为民营企业赴境外融资、进行跨境贸易、引资合作办理公司信用、重大事项决议等公证事项,为民营企业参与对外贸易提供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为民营企业办理授信、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公证事项,规范企业融资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为民营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权继承等提供公证业务,促进企业扩展资本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模式达到优化配置。巩固和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积极探索特定类型纠纷非诉调解和公证程序前置试点工作,为民企办理并购、重组等公证事项,着力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申办抵押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融资类公证事项,可以酌情减收公证费。近年来,安徽省司法厅一直以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为导向,以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普惠、优良、专业的公证法律服务为重点,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45合肥推进政府法治智库规范化建设。2018年12月30日消息,《合肥市政府法治智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出台,旨在构建体系更完善、内容更全面、结构更科学、功能更强大的政府法治智库,不断发挥政府法治外脑在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合肥市政府法治智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将遵循分类组建、统一管理、协调运行的原则,将法治智库分为政府立法和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库、政府权力运行监督专家库等4个子库,并对政府法治智库的工作机制、专家选聘、基本流程以及工作要求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政府法治智库组合,完善合肥市政府法治智库的体系与结构,充分发挥法治智库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近年来,围绕政府法治智库建设,合肥市先后探索建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法治智库子库,在重大涉法事务处理、政府立法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等工作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46浙江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等部门出台纪要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2018年12月2日消息,为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多发、高发势头,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实现民间借贷标本兼治、协同治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纪要》要求,全省法院严格按照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涉诉案件数量、标的额、诉讼行为特征等认定其“职业放贷人”身份;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并从严查处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篡改伪造证据、签署保持书后虚假陈述、指使证人作伪证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加强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纪要》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实施的诈骗、抢劫、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在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纪要》还明确,要建立公检法司和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沟通交流和预警研判。健全金融监管联动机制,依托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探索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7浙江应对虚假诉讼出实招 建立防范和打击长效机制。2018年12月15日消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意见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从虚假诉讼风险防范、识别、内部审查和移送衔接、审判监督和新闻宣传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浙江高院在立案环节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强化风险提示,包括在立案大厅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推送典型案例、告知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在审理环节,法官主动防范虚假诉讼,对于有虚假诉讼合理怀疑的案件主动进行关联案件检索。为形成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浙江高院从加强内部审查管理、畅通外部衔接渠道两个方面进行规定。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承办法官3日内将可以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诉讼事实等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联系,跟踪案件查办进展情况,配合提供案件侦查需要的材料。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未在规定的30日内作出立案、不立案决定的或者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监督意见。同时,浙江高院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成绩与法官审判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法官员额退出、惩戒、激励等机制相衔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要求做到奖惩分明,对于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法官,承担相应的审判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8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张限驾令。2018年12月30日消息,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发出全国首张限驾令。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随着信息化执行越来越普及,限驾令已在丽水全市推广,让欠债不还的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近年来,法院的执行措施日益完善,与各部门的联动也更加紧密。布控,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住高档酒店,限制在银行贷款等措施,不断挤压着“老赖”的生存空间,但限制其驾驶小型汽车,却一直是个空白。2016年3月,云和法院发出全国首张“限驾令”。2017年5月,云和法院开发的限驾令App正式投入使用,进一步方便了执法。2017年8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在全市推广使用限驾令的决定。至此,这一空白被填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就如何规范使用限驾令,云和法院专门出台了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但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等专职驾驶员除外;如果被执行人确实因生活或经营必须驾驶小型汽车,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驾驶。一旦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解除限驾令方面,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可解除限驾令。限驾期间,被执行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人同意,也可以解除限驾令。为了保持限驾令发挥作用,云和法院制定了举报奖励制度,但收效并不显著。为了让限驾令真正落到实处,云和法院开发了限驾令App,利用“互联网+”将数据整合,与交警部门合作,由交警在日常查处违法的执法过程中进行查核,通过手机上安装的App扫描驾驶员的身份证号或驾驶证号,与数据库进行实时比对,找出被限驾的被执行人。一经发现,不论被执行人驾驶谁名下的小汽车,都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方便执法的App也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的信息化应用“小创造、微创新”大赛中荣获“十大微创新项目”,并在第九届长三角地区法院工作会议上,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肯定。2018年年初,丽水中院在此基础上再次创新,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导入交警警务通,民警通过比对驾驶员的身份证或驾驶证,能立即查获被限驾的失信被执行人,更为方便快捷。在丽水两级法院开展“春雷行动”期间,法院和交警部门联合行动,首次使用交警警务通查找被限驾人员。(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9河南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30条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好民营企业发展。2018年12月10日消息,为了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服务好民营企业发展职能作用,切实为全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好民营企业发展的30条意见》,要求全省法院、检察院增强服务好民营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和检察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做到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审慎处理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意见》指出,要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相关人员范围;传唤、拘传、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涉案民营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严禁利用司法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意见》强调,要依法处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案件。畅通申诉受理渠道,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错案件,坚决予以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0、河南出台意见加强金融审判工作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018年12月15日消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加强金融审判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试行)》,要求全省法院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金融工作的决策要求,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助力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河南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意见》涉及四个方面共32项具体措施。《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积极推进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扎实推进金融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有效提升金融案件审判效率。切实加强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对金融案件要优先查询、优先冻结和优先执行。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对金融债权实现的促进作用,不断完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依法维护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序推进金融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全力好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好金融债权实现效果、效率。《意见》提出,要探索延伸司法功能,促进全省金融平稳健康发展。注重发挥司法建议对金融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积极向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建言献策;全面推进对金融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加强执行部门与金融机构在失信惩戒、拍卖贷等领域的深度合作。着力提升金融审判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大数据系统,不断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管理和分析研判。定期对重大敏感金融案件进行排查,切实加强金融案件风险评估。充分发挥金融审判工作的社会导向作用,支持全省征信体系建设与完善,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1海口海事法院承认概括性授权委托。2018年12月6日消息,海口海事法院海事庭近日在审理一宗涉外执行异议案件中,首次承认外国当事人出具的概括性授权委托书效力,使此案迅速审结,外方当事人权利得到及时保护。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向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般采取一案一委托的方式,多次诉讼需多次委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其在域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耗时短则数周,长则数月,对诉讼进程产生较大阻碍。为破解这一难题,海口海事法院首次在涉外诉讼中引入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委托书,即外国当事人可以将其一定时期内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一次性授予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办理一次公证认证手续即可。代理人持委托书在有效期内,代表外国当事人进行诉讼,无需重复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大大节省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涉外诉讼中承认概括性授权委托书效力,是海口海事法院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服务和好海南自由贸易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中的重要举措。今后,海口海事法院将不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概括性授权委托书的制作,适时发布推荐文本,为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更为优良、专业、便捷的海事司法服务。(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2广东检察严把适用非法经营罪界限。2018年12月19日消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涉嫌行贿犯罪的,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要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要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意见要求,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妨碍侦查行为的民营企业负责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可以不批准逮捕。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作出不起诉决定。意见规定,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做到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注意保护民营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3湖北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2018年12月26日消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出台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共二十条,主要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主体、受案范围、立案受理及诉讼规则、沟通协调监督机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等方面的内容。《意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依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而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磋商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和不能达成赔偿磋商协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受案范围应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三部分规定的情形,即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国家重要江河湖泊二级以上水功能区,生态红线保护区和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并尽可能地邀请环境资源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