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国务院印发意见完善市场监管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2019年2月16日消息,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信用支持。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意见》提出,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到2019年底,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到2020年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内,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意见》明确了七项重点任务。一是统筹建设监管工作平台。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设本辖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三是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四是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五是科学实施抽查检查。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实现全过程留痕。六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七是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意见》还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好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模式,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首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专门文件。为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办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0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和五个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这是“两高三部”首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专门文件。《纪要》分为三部分,共15条,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单位犯罪认定、犯罪未遂认定、主观过错认定、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以及案件管辖、司法鉴定等近年来地方执法司法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具体问题“把脉会诊”“对症下药”,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纪要》强调,各部门要坚持较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较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纪要》明确了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明确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规定可以按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明确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规定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问题,《纪要》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区、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标准。此外,《纪要》还就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问题作出规定,指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要》强调,各部门要进一步理顺职责,畅通衔接渠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针对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容易存在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管辖原则,并对司法实践中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问题等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纪要》强调,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拟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分析案发前后的社会影响和反映,注意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为贯彻党中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决策,《纪要》规定了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环境污染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纪要》指出,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中,跨省(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2月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三个司法文件。健全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和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之一。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联合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将改革目标确定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系统业务特点和现实情况,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为“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并在2016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之后,明确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化进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系列配套规范文件”。鉴此,在广泛深入调研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三个司法文件。《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共计27条,亮点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针对原案件在人民法院可能经历不同审级,可能处于审判、执行等不同环节这一特殊情况,明确了基于原案件的司法救助案件的立案管辖规则。同时,基于现阶段司法救助资金与法院审级“倒挂”现象较为普遍的现实情况,重申了联动救助原则并明确了其立案管辖规则。二是针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社会知晓度不足,救助申请人法律水平普遍不高,需要更多法律指引和释明的客观情况,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多渠道公开提供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等文书样式,努力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三是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告知提出救助申请和当事人自行提出救助申请两种准入形式,细化了包括立案受理、案件办理、作出决定、申领和发放救助金等环节在内的办案全流程规定,明确了各环节的办理期限。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原案件承办部门、立案部门、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分工,以及司法救助委员会与其办公室之间的权限划分。五是在加强统一和规范的同时,又本着改革精神和务实态度,准许各高院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给地方法院创造性开展工作留有了一定空间。此外,《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作为配套文件,规定了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审查报告、救助决定书、救助金发放表等七个实践中较急需、较常用的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是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及下设办公室的内部工作规则,并不具有对外约束力,仅供各级人民法院参考,供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在完善制度、细化规范的同时,不断加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工作。2016年,办案4.2万件,发放司法救助金9.3亿元;2017年,办案3.73万件,救助涉案困难群众4.85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8.92亿元;2018年,办案4.62万件,救助涉案困难群众5.75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0.75亿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1批指导性案例 服务和好“一带一路”建设。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2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第21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保函欺诈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纠纷等问题。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准据法适用问题,以及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根本违约的认定问题,明确了裁判规则,对类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具有较强指导意义。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执行的原因。本案从海上货物运输实践出发,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平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航运贸易秩序。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就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的认定标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的有限审查原则、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等问题明确了裁判标准,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和指导意义。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解决了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重要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的裁判要点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以及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判断,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对于统一该领域的法律适用标准具有标杆意义。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明确了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一次事故、多次事故的判断标准。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有利于规范海上航行秩序,有效维护养殖户们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明确具体的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于2011年12月发布,至今已发布21批共112件指导性案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措施,不断完善案例指导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适应信息化时代特点和要求,与时俱进运用大数据思维、工具、方法开展平台建设、推进案例研究,为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社会各界查阅、检索、使用案例资源提供便利。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调动全国四级法院法官共同参与和推动指导性案例编选工作,不断在质量数量上取得新突破;在继续加强巩固常规案例编选工作的同时,尝试通过专题案例的发布,更加有针对性的加强相关领域案例指导;改变主要依靠法院系统逐级推荐编选的单一方式,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抓取、分析、编选指导性案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五改革纲要”构建10大体系 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和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白皮书。人民法院将通过构建坚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服务和好大局制度体系、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服务制度体系等10大体系,推动公正专业专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此次发布的《纲要》是未来五年指导人民法院改革规划和实施推进的纲领性文件,旨在统筹推进党中央部署的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深化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将重点完善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人民法院服务和好大局制度体系、健全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服务制度体系、健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制度体系、健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健全顺应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的诉讼制度体系、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制度体系、健全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好制度体系、建设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10大体系涉及人民法院工作机制、诉讼程序、队伍建设、科技创新等各个层面。《纲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普遍关注的司法便民利民、破解人案矛盾、加强审判监督、完善诉讼机制等内容,结合调研成果,广泛吸收意见建议,进一步攻坚克难前沿性、瓶颈性问题。《纲要》首次提出完善“诉源治理”机制,提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首次提出推动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级法院审理;首次提出探索扩大小额诉讼程序和独任制适用范围;首次提出搭建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推动建立域外送达网络平台;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首次提出加强人民法院政务标准化建设等。此外,《纲要》充分吸收基层探索实践,北京法院的集约化送达、上海法院的智能辅助办案、天津法院的审务、政务标准化、浙江法院的“移动微法院”、苏州法院的语音识别智能运用、成都法院的庭审实质化和实习助理、深圳法院的“执转破”工作和购买社会化服务机制等都被《纲要》纳入推广规划。“下一步改革既要持之以恒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持续做好精装修;又要一心一意谋长远、破难题、克难关,不断取得新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将《纲要》确定的65项改革措施分解为160多项改革任务,进行项目式、台账式管理,每项任务都明确牵头单位、责任人员、主要内容、时间节点和成果。“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经济发展有了新理念,需要人民法院切实找准立足点与着力点,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李少平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检细化完善检察建议工作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和检察建议书的制发程序、督促落实机制等进行了细化完善,为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规定》从检察建议功能和作用的角度,对检察建议的性质进行了界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好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并规定,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为了保持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建议时切实把问题搞准确、所提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规定》明确要求,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被建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提出异议;对异议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及时修改检察建议书或者予以撤回,异议不成立的应说明理由。(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7、公安部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公安机关重拳出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公安部2019年2月26日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认为,“套路贷”就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较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通报,“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较大。许多受害人一开始贷款金额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诱之下,很快就背负上巨额债务,有的受害人为此倾家荡产,只能卖房还债,甚至被逼自杀。“套路贷”团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资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表面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年利率24%的借条合同,而实际还款中往往是按照超过2000%收取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犯罪嫌疑人为催收债务,一般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有时还伴有暴力型犯罪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从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统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社会危害大。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严厉打击“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举措,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提高分析研判和发现预警能力,不断提升打击能力水平,并积极会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集中约谈一批网络借贷平台,进一步规范网络借贷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8、全国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覆盖率达99.97%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初步形成。2019年2月26日消息,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会议日前在广州召开,我国已初步建成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各部门参与,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为载体,由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制度日趋完善,全国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总数达到85.3万个,各类法律服务人员达到420万人。全国已建成2900多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3.9万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覆盖率分别达到99.97%和96.79%,65万个村(居)配备法律顾问。“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覆盖全国,截至2019年2月18日,中国法律服务网及各省级法律服务平台累计访问1.5亿次,法律咨询总量300万次。会议提出,到2020年,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要全面实现普及化、一体化、精准化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基本建成。(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9、人力资源社会好部等九部门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2019年2月23日消息,人力资源社会好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根据通知,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同时,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好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要加强对妇女就业的培训服务,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要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同时大力开展宣传引导,逐步消除性别偏见,引导全社会尊重爱护妇女,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妇女从事各类工作,引导妇女合法理性好自身权益。(信息来源:新华社)
10、安徽高院出台措施好审判权运行机制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有效提高审判质效。2019年2月20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较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了自动甄别、有限管理、分级监管、差别监管、全面覆盖、全程留痕的院庭长案件监管机制,有效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防范廉政风险。安徽高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按照易操作、易管理、无疏漏的原则,明确“四类案件”的识别主体为立案部门,业务部门承办法官和审判长、院庭长,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管理机构等四类。为避免标注的随意性,提高监管质量,案件标注权限仅赋予立案部门和院庭长。院庭长发现已标注案件不属于个案监督管理范围,有权撤销标注,避免只进不出,造成监管资源浪费。鉴于现行院庭长的监督管理权不直接作用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只能在依法、依规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对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的司法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安徽高院通过限定监管方式,明确院庭长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限制院庭长要求合议庭复议的次数等措施,对院庭长关于“四类案件”的监管方式加以限制。赋予各级监管主体提请监管权限,节约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采用分级监管模式后,大多数案件由庭长监管,只有少数案件需要提交分管副院长、院长监管。根据程序性事项的重要性程度设置不同级别的监管主体,按照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三个级别确定不同的监管范围,根据规定,明确院庭长对程序性事项的监管方式是“审核批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安徽促进诉讼服务中心提档升级出台窗口职责规范和明察暗访规程两个文件。2019年2月20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安徽省法院文明诉讼服务中心窗口职责规范(试行)》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明察暗访规程(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安徽省法院文明诉讼服务中心窗口职责规范(试行)》共46条,包括诉讼服务中心基本规范、诉讼服务大厅基本规范、诉讼服务网基本规范、12368诉讼服务热线基本规范四个部分。在诉讼服务中心上,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功能区划分清晰;确立了公开事项,如公开承诺登记立案、信访办理、材料收转等诉讼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间、期限、要求。在诉讼服务大厅上,制定了安检安保标准,并规定了引导分流、诉前释明、诉前保全、立案受理、诉调对接、司法救助、收费退费等内容。在诉讼服务网上,突出强调便民、快捷,将立案、交费、保全、阅卷、查询、送达等功能整合,并连接安徽法院网、各中基层法院APP、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多种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在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上,明确集中受理、分类处理、及时专业、方便群众的服务原则,规定了案件查询、法律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内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明察暗访规程(试行)》共25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诉讼服务大厅管理、诉讼服务网等方面的工作要求、监督机制和奖惩办法等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安徽高院出台意见构建执行长效机制 巩固“江淮风暴”成果。2019年2月25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巩固“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成果、加强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巩固“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成果,进一步健全执行长效机制,推进执行案件结收比良性平衡,实现年度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不低于90%,年度执行案件结收比不低于95%,具备条件、基础较好的法院力争达到100%。通过强力治标实现有效治本,较终实现由“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跨越。《意见》提出,要借力信息化建设成果,依托执行指挥中心,科学构建执行团队化,采取“1+N”执行团队模式,即执行指挥中心+若干执行团队模式,实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业务性工作与事务性工作分离、同类工作集约化办理、执行团队之间统分结合专业运转。执行指挥中心坚持实体化运行,具备电话有人接、线索能处置、网络能查控、简案能快执、案件能管理、部门能联动、远程能指挥、要情能上报等基本功能。《意见》强调,各中、基层法院要根据本地实际、本院院情,组建执行团队,较大限度提升执行效果。同时必须稳定执行人力配备与资源配套,执行部门员额法官占比不低于审判业务部门。《意见》突出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各级法院建立“执行110”制度,在执行指挥中心安排专人值班,接到举报的执行线索后应立即汇报,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意见》还针对执行规范化、信息化以及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推动将执行联动纳入党委、政府的督察督办事项,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年度考核,将执行联动机制效用较大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安徽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安徽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仪式2019年2月27日在合肥举行。安徽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安徽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实际举措。调解委员会由省工商联依法设立,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指导下,遵照自愿、平等原则,主要对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作为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形式灵活、方便快捷、不伤和气等优势特点。商会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是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重要实践,对于推进中国特色商会建设,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提升商会服务能力,促进商会调解规范化、法治化发展,为非公有制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14、沪皖苏浙婚姻档案可跨地查长三角试点民生档案跨省市查询服务。2019年2月28日消息,根据上海市档案馆近日统一部署,上海市嘉定区档案馆推出的长三角地区民生档案查询服务已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间,这家档案馆推出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的婚姻档案跨省市查询功能。“长三角地区民生档案”查询服务目前可查询长三角区域内(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民生档案,逐步在上海市各级综合档案馆均可以受理。今后,随着长三角三省一市在民生档案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入,人们将可以在工作平台上直接申请,民生档案的查询范围也将扩大,办理时间将会缩短。(信息来源:新华社)
15、合肥建立司法鉴定“红黑榜”制度。2019年2月25日消息,合肥市司法局日前表示,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该局建立起司法鉴定“红黑榜”制度,指名道姓曝光责任人。合肥市司法鉴定“红榜”发布的是年度司法鉴定机构综合实力考评靠前单位和司法鉴定案卷质量评查优秀单位信息,“黑榜”曝光的是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从1月29日发布的“黑榜”信息来看,除了对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外,涉案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人名字、不规范执业行为和处罚决定都赫然在列,一目了然。合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负责人介绍,“黑榜”信息不仅在合肥市司法局官方网站上发布,还会同时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用信息公开倒逼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规范。建立“红黑榜”制度,是合肥市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监管打出的又一记重拳。近年来,合肥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机构严格准入、严格监管,2018年注销司法鉴定机构3家,注销司法鉴定人63名,并开展了酒精检测鉴定业务“飞行检查”、司法鉴定案卷质量评查、司法鉴定档案管理评查以及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检查等。同时,积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全市15家鉴定机构通过国家级认证认可和省级资质认定;举办三期岗前培训班,对新申请司法鉴定人进行法律知识、程序意识和风险意识培训,促进执业人员以优良服务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6、辽宁高院出台服务好民营经济意见省委办公厅转发各地市委要求认真学习借鉴。2019年2月11日消息,辽宁省委办公厅日前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服务好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各地市委,要求各地认真学习借鉴。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辽宁高院深入开展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大调研,深入民营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了解司法需求,找准助推民营经济发展结合点和着力点,研究制定服务好民营经济发展33条意见。《意见》从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政策、加强民商事审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发挥行政审判功能、构建解决执行难工作长效机制等八个方面,明确了辽宁法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路径,要求全省法院深刻领会服务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为新时代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意见》明确,要加强司法保护、落实平等保护、坚持全面保护、注重实质保护,较大可能减少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干预,坚决防止办完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现象发生,积极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司法政策环境、公平市场环境和公正法治环境。《意见》要求,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加大甄别纠正涉产权、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工作力度,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坚决尽快予以纠正,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财富安全感和创业新动力;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功能,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司法好,探索发挥破产重整方式在民营企业债务负担化解、产业层次提升和民营经济市场空间拓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着力破解知识产权诉讼赔偿低问题;妥善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依法认定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合同效力;大力推进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保持民营企业胜诉权利落实到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上海破产法庭成立。按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积极稳妥地处置“僵尸企业”,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上海法院的专门破产审判机构——上海破产法庭2019年2月1日正式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上海破产法庭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区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除外)、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上海破产法庭将紧紧围绕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促进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困境企业救治的任务,依法开展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的审理工作,加强债权人权益保护,优化市场资源配置,防控化解金融风险,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上发挥积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海南20条意见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019年2月20日消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切实护航民营经济”新闻发布会,公布《海南法院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意见》分为四大部分20条内容,提出要打破思想藩篱,创造性运用司法政策,多措并举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明确要坚持五项司法原则,即坚持慎用刑事手段调处民营企业违规违法问题的司法原则;坚持慎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原则;对于企业之间纠纷的调处,坚持价值引领、注重化解、有利发展的司法原则;对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纠纷的调处,坚持平等保护和调解为主的司法原则;对于企业在创新中涉知识产权的问题,坚持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司法原则。提出将打造为民营企业创办、经营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平台,加快涉企案件的“立、审、执”工作,在攻坚执行难中,充分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好《意见》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全省各级法院院长对本地经济发展要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健全与行业协会、商会的沟通机制,全面了解民营企业诉求,及时制定与时俱进的司法政策,保持服务和好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落到实处。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介绍,下一步海南高院将成立好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报告和典型案例,适时发布《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白皮书》,引导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氛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资第二法庭成立 跨区域管辖扬州泰州和南通部分环资案件。2019年2月20日消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发出通知,将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由该法庭跨区域管辖扬州、泰州(部分)以及南通(不含启东市、如东县)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通过统一司法裁判,切实将环境修复、污染预防落到实处。根据通知精神,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将集中管辖指定区域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该区域其他基层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案件为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含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的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暂不纳入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案件范围。启东市、如东县的环境资源案件则由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管辖。通知要求,相关法院要全面实行网上远程登记立案或异地登记立案后移送管辖法院的立案登记制度,环境资源法庭要建立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的审判工作机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一律到当地开庭。指定管辖的起始时间将另行通知。江苏省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设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该法庭集中管辖无锡部分县市、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常州市部分县市、镇江市部分县市的环境资源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全国一个民企法治体检自测系统在广东省深圳市上线。2019年2月19日,全国一家普惠式、可选择、便捷化“民营企业法治体检自测系统”在广东省深圳市上线。“民营企业法治体检自测系统”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公共性,即由民营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检测系统,免费使用,充分尊重民营企业选择权;二是系统性,即以大数据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系统由诉讼风险分析、法律风险测评、法治体检报告三大模块组成,通过三大系统直击民营企业管理中的潜在风险点,帮助民营企业排查法律风险,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三是便捷性,可以智能检测出民营企业的涉诉风险,并以可视化的方式直观展示测评结果。系统将民营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以表单形式呈现,并经企业自主勾选即可生成测评报告,简单便捷。(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