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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法律信息(2)

2020/10/12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23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文:学校新招录教职员工需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2020年9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从而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入职查询意见》共五章十八条,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为了将查询的范围覆盖到所有与在校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入职查询意见》规定对三类人员进行查询:1.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入职查询意见》规定,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学校不得录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2020年9月11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市场准入更加便捷,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繁荣发展,营商环境大幅改善。但从全国范围看,“准入不准营”现象依然存在,宽进严管、协同共治能力仍需强化。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需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通知》明确提出4个方面12项改革举措。一是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内或更少,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二是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力度,支持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加强知名企业名称字号保护,建立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三是简化相关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将建筑用钢筋等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化肥产品由目前的后置现场审查调整为告知承诺。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将疫情防控期间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长效化,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一批企业标准排行榜,形成2020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实施智慧监管,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聚焦企业生产经营的堵点痛点,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持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2020年9月6日消息,公安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依托“昆仑2020”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通知指出,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战略资源。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促进野生植物保护,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扎实推进打击整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专项行动。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迅速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等犯罪活动。要深入摸排线索,采取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发动广大群众踊跃举报犯罪线索,特别是网上售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线索。要强化案件侦办,将打击重点对准长期从事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的职业化犯罪团伙,对准幕后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跨区域、系列性案件。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重拳出击、除恶务尽。要加大边境口岸查缉力度,积极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努力彻底阻断走私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制品通道。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主动加强同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要依法及时受理、迅速核查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立案侦办涉嫌犯罪案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修订完善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解决案件移交、检验鉴定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要坚持打击破案和规范执法、惩治犯罪和好合法权益并重,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一线民警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6公安部部署打击整治非法制售警服专项工作。2020年9月16日消息,公安部日前召开视频会议,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底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警服专项工作,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警服行为,切实维护警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警服是人民警察专用的制式服装,是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标志和人民警察形象的重要体现。近年来,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服违法犯罪屡打屡现,严重影响人民警察队伍形象。公安部要求,要全面排查警服生产企业、服装制造企业和服装市场,严防非法制造、贩卖。要深入保安服务、小区门卫、停车收费等领域、行业、场所,全面清查收缴,防止非法穿着、使用。要清理网上非法销售警服信息,依法约谈处罚违规商家和平台。要严打违法犯罪,挂牌督办重大案件,迅速形成高压震慑态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7公安部开展“长江禁渔”行动以来已侦破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三千多起。2020年9月30日消息,公安部日前表示,今年6月公安部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长江禁渔”行动以来,截至目前,全国已侦破非法捕捞刑事案件329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38名,查扣涉案船只1500余艘、非法捕捞器具2.3万余套,查获渔获物7.7万余公斤。从案件侦办情况看,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机关侦破的非法捕捞刑事案件数量已是去年全年侦破案件数的1.5倍。“侦破案件大幅上升,既是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成果,也客观反映了当前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多发高发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而且容易反弹,全面落实禁捕仍需加倍努力。”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说,为了进一步提升打击效能和针对性,公安部对非法捕捞案件明确提出“一案七查”的要求,即嫌疑人身份必查、渔具来源必查、船舶类型必查、动态特征必查、贩销渠道必查、犯罪所得必查、隐案积案必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晓鹏表示,通过对3000多起案件的深入分析,当前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从作案人员看,团伙案件占一定比例,有的已经形成了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的地下产业链;二是从作案时间看,主要是职业化犯罪团伙为了逃避打击,多在夜间作案;三是从作案水域看,涉及面广且分散,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水陆联通平缓地带鱼群相对密集,案件也比较多发;四是从作案手段看,电捕网捕作案多,使用“地笼”“密眼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件多发高发。“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多波次集中打击行动,通过挂牌督办、提级侦办等多种形式,强力推进案件侦办工作。”李京生表示,针对制销非法渔网具、“三无”船舶等重点难点问题,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攻坚行动,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此外,公安机关还将强化巡查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多轮次同步巡查执法行动,通过在重点水域布建视频监控、开展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加强对涉渔“人、船、货”等重点要素的动态掌握,较大限度挤压违法犯罪空间。公安部已经实体化运行了举报中心,设立了24小时举报热线010—66262044和举报邮箱changjiangjinbu@163.com,并同步在“中国警方在线”微博、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开通了私信举报。同时,公安部已部署沿江公安机关在110报警平台设立了长江禁渔的举报热线。(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司法部推出的“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上线试运行。2020年9月30日消息,为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下,司法部推出的“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日前开始上线试运行。律师只需要在微信小程序中检索“中国律师身份核验”,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律师身份后,即可使用“亮证”和“扫一扫”功能。这是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与信息中心推进律师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依法好律师执业权利。小程序中的律师电子执业证内包括律师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号、年度考核、执业状态、律师照片等,该小程序依托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保持数据的同步更新。同时,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该小程序在线完成对律师身份信息的校验和核查。司法部将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紧密协作,以“律师身份核验”为基础,深入拓展应用场景,为广大律师提供身份信息授权、执业行为确认等更多线上服务,较大程度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未来,律师足不出户进行网上立案、提交证据材料、申请延期开庭、送达诉讼文书等将成为可能。(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9全国农业农村法治工作会议召开。全国农业农村法治工作会议2020年9月15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此次会议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总结交流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成效经验,全面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法治工作。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出席会议并讲话,福建省副省长崔永辉致辞,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会长宋建朝应邀出席。会议指出,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迫切需要,是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业农村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显著,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深入人心,农业农村“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强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刻认识新时代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新时代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总体思路,围绕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专业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好体系、便民的审批服务体系,着力加强农业农村立法、执法、普法、审批工作,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重点抓好宅基地、长江禁捕、动物卫生监督和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强农业农村法治队伍建设,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好。(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0、银保监会:车险综合改革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 交强险总责任限额提至20万元。2020年9月5日消息,机动车辆保险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险种,长期以来是财险领域第一大业务。2019年我国车险承保机动车达2.6亿辆,保费收入8189亿元,占财险保费的63%。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银保监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说,预计改革实施后,短期内可以做到“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好基本上只增不减,服务基本上只优不差”。交强险责任限额大幅提升,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商车险保险责任更加全面,新的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保险责任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删除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商车险产品更为丰富,增加了驾乘人员意外险产品,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内容的车险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安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施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规定,处罚金额由“违法影响范围、违法次数”等裁量因子构成的“公式”计算而来,从而破解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一等问题。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基准规定》共对13类28种环境违法行为设置28张专用裁量表,对其他违法行为设置1张通用表,基本覆盖本省历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基准规定》采用裁量因素百分比模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进行裁量。即针对一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对多个相关裁量因子,如违法持续时间、造成影响的范围、违法次数等,分别按比例(百分比)赋值,再结合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范围计算得出较终罚款金额。相比首次被查处,多次违法、不及时改正、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将会累计相应比例,付出更多违法代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规范裁量权,可以从制度上、根本上、长远上好公平公正地处理处罚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2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出台实施意见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2020年9月26日消息,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近日出台《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强调,全省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始终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加强切实解决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形成强大合力,保持完成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各地要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执行组织好和工作好力度。将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综合考核等考核评价体系及工作督促检查范围。《意见》对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相关执行联动单位完善对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和住房公积金的网络查控措施,完善不动产和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网络查控措施。建立健全被执行人及其车辆查扣协助机制。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依法及时收拘,确实解决司法拘留“送拘难”问题。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特别要强化对党员、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督。《意见》提出,不断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责任保险体系、市场退出工作制度机制。《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落实执行工作主体责任,巩固拓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成果。建立健全执行长效机制,夯实执行工作“一把手”工程。通过强力治标实现有效治本,较终实现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跨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北京互联网法院亮相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 “版权链-天平链”协同治理平台正式启动。2020年9月5日,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第14展厅“版权区块链”展区,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北京市版权局局长王野霏与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共同启动“版权链-天平链”协同治理平台。这是北京版权保护中心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同打造的全国一个版权领域行政司法协同治理机制。在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指导下,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北京互联网法院、首都版权协会在今年的服贸会上共同推出“版权区块链”展区,集中展示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产业三大领域的较新应用成果。在展区现场,观众可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虚拟法庭舱”体验作品登记、侵权发现、在线诉讼、立案、审判全流程,感受专业协同的“版权链-天平链”治理模式。围绕权利人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维权困境和司法裁判中的权属认定问题,北京版权保护中心与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托各自的区块链平台“版权链”“天平链”,共同搭建“双标统一”“双链协同”的可信数字版权生态。基于“版权链”和“天平链”“双链协同”机制,北京互联网法院可一键调取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存档的版权登记材料,打通了著作权登记信息与司法审判数据壁垒,保持版权信息真实专业,大大降低了权利人举证和法官验证难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宁夏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较大限度追赃挽损。2020年9月14日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日前制定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较大限度追赃挽损提供指引。宁夏高院在前期调研、审理相关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中发现,宁夏各级公检法机关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一,影响对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精准打击。为此,宁夏高院先后前往全区各中级法院及部分基层法院调研,形成《宁夏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以2014年以来宁夏法院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为视角》的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方征求意见,联合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共同制定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保持该类案件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意见》围绕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单位犯罪的处理、自首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追缴及退赔问题等九个方面作出50条具体规定,要求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应突出对组织、领导、指挥者以及其他发挥较大作用的管理人员、骨干人员的重点打击,要严格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得因信访维稳压力或其他原因人为降低入罪标准,不能仅以行为人非法集资数额多少确定是否构成犯罪,防止扩大打击面。《意见》明确,公安机关立案后,要特别注重对集资款的来源、用途和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退赔能力的调查取证。在此基础上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未经审核不得移送起诉。此外,还对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好、涉案资产的先行处置等作出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重庆五中院通报股东诉讼案件审理情况。2020年9月14日消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该院及所辖法院股东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十起股东诉讼典型案例。自2019年至今年上半年,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股东诉讼案件1192件,审结885件,结案标的额达17.99亿元。其中,受理一审案件1023件,同比增长2.61%;受理二审上诉案件169件,同比增长17.36%。纠纷类型虽以传统的股权转让纠纷为主,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陕西规范农村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理。2020年9月25日消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旨在统一全省法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依法、妥善审理该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指引》共6章35条,从案件受理范围与诉讼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审查、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处理、不同主体的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等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规定。《指引》以陕西法院三年来的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为基础,通过对反映问题较为典型的部分法院走访,与省农业农村厅、省妇联、省卫健委等单位研讨,总结十年来陕西法院此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和有益做法,并借鉴全国法院此类案件裁判的观点以及审判经验后研究制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7安徽省一家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在巢湖法院“开张”。 安徽省一家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2020年9月10日在巢湖市人民法院揭牌运营。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巢湖市委、市政府于2020年4月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好法治巢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审前和解机制,结合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等平台,设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巢湖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工作地点设在巢湖市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作为行政争议诉讼解决的前置程序,与法院行政审判无缝对接。巢湖法院会同巢湖市司法局及相关部门建立行政争议和解员人才库,和解员一般由司法局根据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从行政机关富有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中选任,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退休法律工作者等担任特邀和解员。在巢湖法院联合市司法局出台的《巢湖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实施办法》中,对可以委派和解中心先行和解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等六项。同时规定和解中心可以自行受理调处行政争议,但应当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在和解中心,行政争议在立案的前后,法院都可以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对可以进行和解的行政案件,由法院先行登记“诉前调行”字案号,再委派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开展调解。经审前和解中心调解成功的行政案件,可应当事人请求作出撤诉裁定书或行政调解书或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调解不成的案件,法院将快速转立案,由专业行政审判庭开展案件审理。依据巢湖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的意见》要求,和解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巢湖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近年来注重行政争议的化解,其中2018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42件,达成和解13件,2019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10件,达成和解31件。2019年,在一起涉百余人房屋征收集体行政诉讼案件中,经审前和解,促使30余人与政府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今年疫情期间,应某镇政府的请求,会同市司法局进行征收纠纷调解,促使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和解中心的成立,旨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进法治巢湖建设。巢湖法院将同步建立健全与和解中心配套衔接的新型审判机制,创新监督方式,防止程序空转,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好。(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8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市首例出具书证提出命令并适用不遵守命令法律后果的案件。姚先生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生聘请担任某公司总经理,后因陈先生未足额支付劳务费和提成,姚先生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姚先生无法获得关键书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书证提出命令的制度,裁定陈先生限期向法院提交证据中应包含的财务资料,这是北京市首例出具书证提出命令并适用不遵守命令法律后果的案件。2017年5月27日,姚先生与陈先生签订《合作协议》,受聘为北京某建筑材料公司和上海某贸易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运营。协议中载明姚先生的薪资包括基本工资、提成以及社会福利待遇,基本工资为每月1.5万元,陈先生按国家规定为姚先生缴纳五险一金,并根据公司年销售总额向姚先生支付提成。然而,据姚先生诉称,事后陈先生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也未足额支付劳务费和提成,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故以违反劳务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12月7日解除,并要求陈先生向其支付劳务费4万余元、未发放的提成15万元、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两万余元及差旅费1万余元。庭审中,陈先生辩称,姚先生担任两个公司的总经理后,公司销售业绩很差,亏损严重,而且从2018年8月开始,姚先生就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务,《合作协议》因无法继续履行已于2018年8月解除,姚先生无权主张此后的劳务费,更无权主张业绩提成。陈先生还提出,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义务,姚先生因为对法律的错误认知才约定了代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但事实上根本无法实现。对于业绩差的说法,姚先生称,估算其任职期间两公司的销售额至少有1000万元,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较低比例1.5%计算,姚先生应获得的提成数额应该是15万元。为确认提成数额,姚先生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陈先生提供两家公司在其任职期间产品销售的财务数据和销售记录。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吴玲对上述申请事项审查后认为,姚先生申请的书证明确、具体,对于待证事实(提供劳务期间的销售业绩)具有积极的证明作用,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销售提成的有无及数额)亦有实质性影响,而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上述书证应当存在并处于陈先生控制之下,姚先生在客观上确实无法自行取得,故姚先生该项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书证提出命令”的出具条件。据此,朝阳法院裁定陈先生限期向法院提交上述财务资料,并就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律后果即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进行了多次释明。然而,截至该案审理终结,陈先生并未向法院提交上述财务资料。据此,朝阳法院综合案情后,一审判令陈先生向姚先生支付劳务费3万余元、销售提成15万元。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的劳务内容是姚先生担任陈先生名下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运营,就管理公司所要达到的效果或业绩标准,双方在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仅约定由陈先生“每年年终进行考核”。姚先生在2018年12月7日之前就向陈先生表示过要“离职”,事实上在此以后姚先生也未再向陈先生提供劳务,关于《合作协议》的解除时间,应以2018年12月7日为准。《合作协议》第三条“薪资待遇”条款中明确约定包含“基本工资”和提成,并约定了提成的计算方式以产品的销售总额为基数,分档按不同的比例提成,双方并未约定获得提成需要达到一定的销售数额。陈先生应当按照约定,根据产品的销售额向姚先生支付提成。虽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姚先生对销售总额负有举证义务。但结合客观情况,提供劳务者个人并不当然掌握所服务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此即“证据偏在”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仍旧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很可能会影响事实查明的准确性和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正是为破解此种困境而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根据“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后果”的规定,法院经审理认定姚先生主张的提供劳务期间产品销售总额系1000万元为真实。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9上海浦东发布全国一个法治化营商环境白皮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20年9月25日发布《浦东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白皮书(2013-2020年)》,总结了2013年以来浦东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经验和做法,记录了多项上海乃至全国首创工作。这是全国一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题型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在健全法治建设工作体系,营造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方面,浦东新区在上海率先建立了法治建设责任制,率先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机制,明确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路径。在强化接轨国际的制度供给,营造自由开放的营商环境方面,浦东新区首创“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设立全国第一个特殊综合保税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和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首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首创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在优化规范政务服务,营造便捷专业的营商环境方面,浦东新区在上海首创企业登记远程身份核验,率先实施“单窗通办”,率先试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和“先照后证”改革,率先开展“一业一证”改革,首创“只说Yes不说No”,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专员机制和“找茬”机制。在创新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方面,浦东新区设立全国第一个集专利、商标、版权、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执法职能于一体的知识产权局,建立相关快速审查、确权、维权机制,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