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2014年3月20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好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专业的统一。《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意见》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保持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专业,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保持公正、促进息诉。《意见》强调,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意见、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要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意见》强调完善领导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进一步明确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职能定位,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增强政法干警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感,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改变简单以信访数量为主要指标的考评办法,坚决纠正重程序轻解决、重稳控轻化解的倾向,引导政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中自觉预防、主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国务院批复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4年3月4日消息,国务院日前批复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海洋局等9个部门组成,国土资源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协调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的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协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不动产登记的制度体系、技术规范、信息平台建设等重要问题;研究不动产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统筹协调对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意见》提出,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意见》强调,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必须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改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力争实现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更加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等主要目标,有效发挥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意见》针对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重点提出了7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系统梳理相关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审批流程,简化相关证照变更手续。二是改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融资服务,丰富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和支付方式,完善资本市场,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三是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四是完善土地管理和职工安置政策。完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加快办理相关土地转让、变更等手续,做好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对有效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五是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发挥产业政策作用,促进强强联合,鼓励跨国并购,加强重组整合。六是进一步加强服务和管理。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统计监测制度,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七是健全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作用,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任务和责任,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制定具体方案,保持取得实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2014年3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安排马航客机失联事件新情况相关应对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确定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会议提出依靠改革创新,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向,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既有利于拓宽企业和居民投融资渠道、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也对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一要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完善退市制度,促进上市公司提专业益,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二要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发展适合不同投资者群体的多样化债券品种,促进债券跨市场顺畅流转,强化信用监管。三要培育私募市场,对依法合规的私募发行不设行政审批,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四要推进期货市场建设,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逐步发展国债期货,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五要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放宽业务准入,壮大专业机构投资者,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六要扩大资本市场开放,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处置机制,从严查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法院首次发布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2014年3月1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同时公布10起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和举措。白皮书共分公正司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为民,积极回应群众民生关切;服务大局,助推释放社会消费需求;监督指导,大力规范司法裁判标准4个部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十大举措揭晓。2014年3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揭晓“2013年度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十大举措”,依次是“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切实完善防范机制”“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网上查询系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查阅”“依法严惩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依法严惩网络诽谤等犯罪,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试行相对集中管辖,保持行政案件司法公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2014年3月1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10起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这10起典型案例是1、孟健诉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2、赵晓红与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3、王卫文诉孙云才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应按其承诺赔偿。4、吴海林诉朱网奇消费者权益好纠纷案——销售者对保健用品作虚假说明,消费者知假买假后有权向销售者主张“退一赔一”。5、汪毓兰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消费者购物虽未遭受经济损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6、毕永振诉侯广周医疗器械质量纠纷案——销售者以虚假宣传方式售药造成消费者损害,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7、刘中云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消费者取款时银联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卡上存款被取走,由提供银联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8、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保健服务合同纠纷案——保健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应予退还。9、陈曦与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销售的食品包装上表明的质量等级虚假,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10、滕爽诉南京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的,依法予以支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院公布第二批好民生典型案例。2014年3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社会公布第二批共计11起人民法院好民生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土地承包租赁、金融市场规范、监督依法行政、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诸多领域,密切关系百姓生计,实务指导、理论研究乃至法律宣传价值都很高。11起案例分别是:王淑荣与何福云、王喜胜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俞建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鞍山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丹麦供油有限公司与“星耀”(XING YAO)轮船舶所有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案,上海赫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金福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桥中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确认案,郝龙只等15人诉屯留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案,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劳动争议案,涉“密思姆”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王永平污染环境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侵权案和上海周某抢劫案(判后帮教少年犯)。(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3年3月2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改革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切实把涉诉信访问题解决纳入法治轨道。意见提出了“诉访分离”,明确界定了“诉”与“访”的概念。为拓宽受理渠道,实现归口办理,人民法院目前通过信访大厅接待来访、受理申诉来信、网络办理信访三种渠道,保持当事人信访申诉表达畅通无阻。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申诉信访实施分类处理,规范流程办理,加大审查力度,保持办理质效。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的,告知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不符合受理要件的,及时告知补齐材料。对申诉反映的诉求,依法审查甄别,提出处理意见。对审查发现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已经多次审查,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明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已经丧失或者充分行使完毕,并做好释法明理和教育息诉工作。对经多次说服教育,仍不肯息诉罢访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案件终结的规定,不再登记、通报、办理,并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做好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根据意见规定,按照“属地办理、分级负责”基本原则,申诉信访案件主要依靠属地、属人法院化解。对于当事人而言,不管信访事项是否有理,均应采取合法形式表达。对于以信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人民法院将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惩处,以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设立两个巡回督导合议庭,开展巡回接访。巡回督导合议庭主要督导办理重点疑难案件,此外还将通过暗访接待窗口、走访信访群众、约谈相关领导等方式,查找涉诉信访落后地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督促及时整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2014年3月2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近日出台《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意见明确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8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对打击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了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指导意见规范“另案处理”案件办理与监督。2014年3月1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指导意见指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共同研究办理“另案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商研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国务院法制办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2014年3月26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招标投标法,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规定》设置的强制招标范围、标准限额显得过宽、过低,有些情况下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送审稿明确界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送审稿调整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在《规定》中必须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有六种情形,其中一种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而送审稿删除了“商品住宅”,将必须招标的住房范围限定在“好性安居工程项目”;将第5条第3项“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删除,不再属于原来规定的国家融资项目范围;增加必须招标的项目,即“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送审稿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删除了《规定》中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条款。(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3、国务院法制办就《城镇住房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4年3月31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城镇住房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住房困难的较低生活好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好。意见稿指出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好条件以及违规使用好性住房的,应当腾退好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好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意见稿加大了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好性住房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好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好。(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4、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 3年左右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3月31日消息,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日前召开,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从今年开始通过基础制度建设、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左右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不会影响群众手中现有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效力,这些证书会继续有效;新的统一的不动产权利证书颁发后,不会强制更换新的证书,而是通过产权变动后的变更登记逐步替换、原则上“不变不换”,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商务部:经营者集中未申报处罚公开。2014年3月24日消息,商务部决定将对2014年5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通过商务部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公布举报传真电话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举报。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法》和《规定》施行后,绝大多数经营者能够依法申报,但也有未申报擅自实施的情况。为此商务部于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查处力度。(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6、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无需两地奔波相关程序社保机构办理。2014年3月26日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日前发布的消息,对于人们较关心的办理城乡两地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手续是否会很麻烦的问题,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人社部还将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胡晓义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较大的受益群体是在城乡之间流动的或者是转移的群体,当然也包括农民工及其家属。(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7、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2014年03月26日消息,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并将建立文化金融合作部际会商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2014年3月31日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部署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意见》明确了健全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完善信用评级(评分)和信息发布与应用制度的工作目标,确定了“政府领导,市场参与;人行推动,多方支持;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积极创新,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提出了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健全信息通报与应用制度、推进试验区建设、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发挥宣传引导作用等六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了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和工作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税务总局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限额不满十万元不再实地核查。2014年3月26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专用发票审批、丢失专用发票处理等手续,并对诚信纳税人发票领用和用量变更给予更多便利。此次发布的公告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通过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采取信息化手段来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既简化了办税手续,又大大提高了办税效率。公告还规定今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较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事前不再实地查验,各省税务机关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2014年3月31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并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规程明确了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的基本方式、基本程序,要求税务机关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3月26日消息,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明确,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2、国家邮政局《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正式施行。2014年3月19日消息,国家邮政局《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日前正式施行,规定指出,既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即为无着快件,快递企业应当安排专门场地对无着快件进行保管,保管期限自登记之日起不少于一年。快递企业对无着快件的保管期限尚未届满,且依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的,用户出具相关交寄证明进行查询并核实的,应当予以投递或退回,资费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执行。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无着快件,快递企业可以依据管理制度进行开拆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国家邮政局发布《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3月31日消息,国家邮政局日前发布《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泄露用户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并从制度上对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流转涉及的各方主体、各环节进行规范,详细规定了寄递详情单和电子信息的安全管理办法。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置,《规定》从纸质载体管理和电子载体管理两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属于从业人员违法泄露寄递用户信息造成损失的,寄递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并向从业人员追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中国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3月18日消息,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的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则等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放宽准入门槛,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这五类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等,同时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办法》扩大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办法》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中国银监会发布实施新修订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3月20日消息,中国银监会日前宣布实施新修订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同时简化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新《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信息来源:新华社)
26、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正式启动。2014年3月2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三类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办法重点针对易出现利益输送的环节进行了规定。一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较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二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避免利益输送。三是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四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事项不当说情备案规定(试行)》。2014年3月31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施行《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事项不当说情备案规定(试行)》,依据规定不当说情包括: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接触经办人员,涉及说情事项的;当事人通过证监会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转交说情材料,请托或安排会见经办人员的;当事人通过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其他人士转交说情材料,请托或安排会见经办人员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工作公正性、独立性的说情行为。依据规定当上述不当说情发生时,经办人员应立即填写《不当说情备案表》,记录说情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职务、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说情事由、时间、地点等情况。而且,《不当说情备案表》应当报送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登记归档,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并及时报备证监会监察局。证监会监察局可根据需要检查有关不当说情备案情况。(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8、中国证监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首发上市地。2014年3月31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表示,首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沪深市场之间自主选择上市地,不与企业公开发行股数多少挂钩。证监会审核部门将按照沪深交易所均衡的原则开展首发审核工作。企业应当在预先披露材料时确定上市地,并在招股书等申报文件中披露。此前已申报的企业可本着自愿原则,重新确认上市地并更新申报文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安徽省出台《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2014年3月6日消息,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质监局联合发布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自本月起实施。《标准》将物业服务等级分为四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级;其中,A级服务等级较高、D级较低,级别越高服务要求也越高,并有具体“样板”参照。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岗位、服务内容、建筑面积或业主数以及技术装备,配置相应数量的服务人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合同时,可以约定服务等级、收费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等级标准,按约定提供服务。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告知业主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使用停水停电及其他非正当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这是安徽省首部关于住宅区物业服务的具有强制性的地方标准,标准制定走在全国前列。(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0、安徽省高院发布第一批参考性案例。2014年3月10日消息,安徽省高院日前发布第一批参考性案例,供全省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这6个案例是:故意谎称飞机上有危险物品,影响正常的航空秩序和安全的陈跃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排除非法证据的李刚、李飞贩卖毒品案;王宁平诉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潜山县商务局市场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刘东哲、朱翠英诉铜陵市铜官山区玉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诉淮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界定案。(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1、安徽省高院出台《规定》归口管理 “四涉”案件。2014年3月10日消息,为全面掌握涉外、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涉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涉台湾地区案件审判和司法协助案件情况,保持此类案件统一规范、稳妥有序地开展,安徽省高院于近日制定出台《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归口管理的规定(试行)》。《规定》指出,省高院研究室作为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和协调全省法院涉港澳台等工作。省高院相关审判业务庭负责办理涉外司法协助案件。中基层法院必须明确一名院领导主管“四涉”工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四涉”工作,并至少确定一名专办人员具体负责。同时规定,各级法院在办理“四涉”案件时,实行一案两报制度,即应分别在案件受理及裁判文书送达后7日内将案件主体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及裁判文书等层报至省高院涉港澳台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对于涉案人数多、标的数额大、关注度高的重大“四涉”案件,应及时将庭审、应对工作预案及有关材料上报省高院涉港澳台归口管理部门备查。(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2、安徽省一个综合保税区落户合肥。2014年3月27日消息,国务院日前批准同意设立合肥综合保税区,这是安徽省一个综合保税区。合肥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2.6平方公里,东至铜陵北路、南至东方大道、西至新蚌埠路、北至魏武路。综合保税区将实行封闭管理,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综合保税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3、安徽全省法院将加大打击网络电信诈骗力度明知有诈还提供服务将被治罪。2014年3月31日消息,安徽省高院日前表示,全省法院将加大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的力度,对为电信诈骗提供技术等服务的人员将以诈骗罪的共犯予以严厉惩处。(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4、安徽省各级法院将重拳打击涉传销犯罪。2014年3月31日消息,安徽省高院日前发布消息称,安徽省各级法院将重拳打击涉传犯罪。省高院副院长石德和说,对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组织头目和首要分子,以及暴力抗拒执法、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被告人的动机均是为了骗取钱财,为了加大打击力度,全省法院不仅对两类犯罪从严从重判处监禁刑罚,严格控制非监禁刑的适用,而且对传销犯罪均判处罚金刑,同时不断加大对犯罪所得的追缴及财产刑的执行力度。(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全省法院开展“庭审亲历”活动实施方案》。2014年3月31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出台《全省法院开展“庭审亲历”活动实施方案》,《方案》决定从2014年起在全省法院开展“庭审亲历”活动。《方案》要求自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全省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每月至少集体现场旁听一件拟报审委会讨论案件庭审情况,或者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全年总计不少于10件。其中年案件受理数5000件以上的法院,应不少于15件。各地法院可结合实际,通过集中收看庭审影像资料等方式,增加“庭审亲历”案件数量。“庭审亲历”的案件包括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辖区内具有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同类案件审判意义的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等级高的案件和其他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安徽省出台全国首部“治超”地方法规。2014年3月31日消息,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为“治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当地政府对治超工作负总责,并从源头治理、路面治理、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7、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2014年3月31日消息,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日前通过《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规定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违规者将被追责,工作人员包括幼儿园负责人、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为好幼儿安全,《条例》要求工作人员需“持证上岗”,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家及省规定的职业资格或岗位任职资格。(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8、合肥中院试水陪审员参与庭审。2014年3月1日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人民陪审员首次坐在了中院的审判席上。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群众在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其职责包括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案件调解、案件评议等。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可以进一步拓宽民意沟通表达渠道。合肥中院2014年将会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纳入常态化审判职能管理范畴,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9、合肥高新法院建立道路交通案诉前送达地址确认机制。2014年3月23日消息,为解决道路交通案件送达难问题,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调查研究,向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发出司法建议书。双方经多次联系协商于2013年7月联合制作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在高新区率先建立道路交通案诉前送达地址确认机制。该机制利用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行政处理前置的优势,在处理交通事故阶段,由交警敦促事故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其所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效力可延续至诉讼阶段。一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便可根据事故当事人所填写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避免因送达不顺利造成审理周期过长、当事人诉累增加、受害者权益难实现等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0、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2014年3月15日消息,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从司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对民间融资合法性的保护。纪要明确对条例规定的应予备案的民间融资行为,如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3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等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在民事立案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备案材料,必要时引导当事人补办备案手续,未依法登记的移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查处。对于经依法办理备案且履行公证手续的民间借贷合同,还可直接赋予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准予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情况还成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重要依据。纪要还明确将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发布的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温州指数),作为确定合理民间借贷利率的自由裁量参考依据;对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以自有资金进行临时调剂发生的借贷行为,可作有效合同处理。(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