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改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是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宣传好、贯彻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和法治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反间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会议还对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这也是加快国家安全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抓紧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制定出台,为全面加强反恐怖主义斗争、较大限度消除恐怖主义威胁提供有力的法律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该立法解释系应最高人民法院之请求而作出,目的是要为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法领域首次作出立法解释,充分展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强化法律解释工作方面的积极态势。(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批准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2014年11月20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日前正式印发,此次修订目录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措施。《目录(2014年本)》的亮点内容概括为六个字:取消、下放、监管。一是“取消”。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对15项内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如钢铁、有色金属、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等。在境外投资领域,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二是“下放”。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内容,并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了中央部门和地方的责任。地方和企业关注度较高的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新建港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新建乙烯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飞机制造等项目,均下放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三是“监管”。进一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目录(2014年本)》明确提出,要同步下放前置审批权限,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抓紧清理、整合和规范各类前置条件及中介服务,着力解决“事项多、效率低”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同步下移监管重心,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同时,要加快建立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后续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文 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2014年11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以维护司法专业,防范金融风险,好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监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化方式,开展执行与协助执行、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信息,办理其他协助事项。《意见》明确,中国银监会督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执行查控工作,及时准确反馈办理结果;鼓励和支持开发批量自动查控功能,实现查询数据的准确和专业。鼓励和支持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备法律手续、保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逐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意见》明确,中国银监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 “总对总”联网,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银监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网络对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二是“点对点”联网,即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网络对接。本地人民法院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本地查控,外地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中转接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已协议通过专线或其他网络建立网络查控机制的,可继续按原有模式建设和运行。《意见》强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监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传输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等采取限制贷款、限制办理信用卡等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14年11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对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选任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另: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4年11月2日通过表决,任命宿迟为首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建已经基本完成,今后所有中级法院将不再受理涉知产权案件,而基层法院对标的较小的涉知识产权类民事案件的受理将不受影响。成立后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法院是北京市高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北上广知产法院案件管辖。2014年11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共八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与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以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关系,为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处理审级关系提供了指引,为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供了好。《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范围:一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规定》细化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的第一审授权确权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不服国务院部门授权确权类裁定或者决定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规定》的较大亮点是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这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尽快修订“四五”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3日召开咨询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最高法将按照全会《决定》部署,尽快修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及时就司法改革涉及的重点问题提出工作方案,支持地方法院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保持改革部署落到实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2014年11月6日消息,为有效遏制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切实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从近期开始至2015年3月结束,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通知》指出,专项行动主要针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一类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较后依法定罪量刑。另一类是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司法拘留惩戒的,由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行为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送交拘留所进行拘留。(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规定》明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规定》指出,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较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规定》明确,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规定》还明确,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执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2014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活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立案、分案、庭审等审判流程信息以及案件流程进展,此外还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关于庭审笔录、庭审录像和电子卷宗的查询服务,同时就各类诉讼文书、通知等实体材料提供电子送达服务。这将使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参与诉讼,而不必尝试通过非正常途径打听案件信息、联系法官。对于社会公众,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开的内容包括法院机构信息,审判人员信息,司法公开指南信息,诉讼指南信息等。最高法坚决贯彻“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指导思想,能公开的一律公开。如果案件具有特殊情形,部分流程信息或实体材料不宜通过平台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考虑到死刑复核案件的特殊性,死刑复核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暂不列入此次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最高法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实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与全国所有高级法院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链接,使全国任一案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能够在同一平台上方便地查询到案件的进展情况。(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公布了四起生产销售假劣药典型案例。《解释》共十七条,主要明确了生产销售假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生产”的含义以及“生产、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并对共犯、罚金刑、单位犯罪、假药劣药的认定等做了规定。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属于《解释》规定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这类情形还包括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以及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等。《解释》还规定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等属情节严重的,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致人重度残疾的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针对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往往通过声称自己“不明知”来逃避打击的情况,《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劣药罪“生产”的含义,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具有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解释》中明确此类行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如明知是假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第四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2014年11月18日第四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跨区域审判工作经验,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专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建设。要坚持公正专业司法,大力实施审判精品战略,依法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好。要始终站在国际商事海事理论前沿,紧密联系我国实际,深入研究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法律问题,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促进相关案件公正审理,不断增强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审判业务精、综合能力强、作风素质硬、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复合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解放军军事法院要求各级军事法院深入做好涉军维权工作 促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2014年11月20日消息,解放军军事法院近日专门召开办公会,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要求各级军事法院要把最高人民法院对军队建设和军法工作的支持转化为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的动力,以深入做好涉军维权工作的实际行动,为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提供有力法治好。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刘季幸强调,各级军事法院要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以新的理念和方式推动涉军维权工作创新发展。要贯彻法治原则,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导开展涉军维权工作,解决部队官兵涉法问题;要加强军地协作,认真履行军事法院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法院的工作,在军地间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要发扬务实作用,加大重大涉法问题清理力度,推动贯彻落实《意见》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2014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通气会,向媒体公布了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在现场通报的案例中,抚养权纠纷占有很大的比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涉及家庭矛盾,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往往出现负面心理状态。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一些法院尝试在此类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聘任观护员进行社会调查,参与庭审调解,开展心理疏导,跟踪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及时干预侵害涉案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据了解,该制度试行后,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较为客观的社会资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案件的客观处理,减少或者避免了诉讼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和损害。在探望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普遍存在的“调查难”、“调解难”和“执行难”的“三难”问题,上海高院通报的一起由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是全国首例运用探望监督人制度的案件。该制度有利于查明案件当事人本人和家庭的真实情况,保持探望权人依法、合理履行探望权,从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场通报的14起案件中,刑事案件占了9起,其中5起判处缓刑。在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过程中,一些法院采取了禁止令、轻罪档案封存、外地户籍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等措施,加强社区矫正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实施“禁止令”以来,全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还没有一起因违反禁止令而被撤销缓刑的。在通报的案件中,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校园枪击案”曾广受媒体关注,引发了社会对校园周边安全问题的思考。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分析,学校办学理念存在偏差,片面追求升学率,不注重对学生的法治观、道德观、价值观进行培养,以及一些学校周边环境恶劣,网吧、KTV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诱使不少学生在耳濡目染中沉迷于网络游戏乃至色情场所,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法:处理“民转刑”案件应严格依法依规。2014年11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方面负责人日前就人民日报此前刊发的一起案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根据案件性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界限是比较清楚的。但有些情况下,民事、刑事案件交叉在一起,甚至会出现案件被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又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鉴于实践中时常出现公安机关借打击经济犯罪之名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公安部多次就此问题发布通知。1989年发布《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发布《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再次强调,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1995年又发布《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在这些文件中,公安部再三强调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最高法: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召开全国工商联及非公企业界代表座谈会,就人民法院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好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周强要求,要坚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要依法惩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要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要依法好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积极参与企业兼并重组,统一法律适用规则;要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不断提高审判执行效率;要依法慎重对非公经济企业采取诉讼保全、扣押财产等措施,较大限度减少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就业的不利影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最高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实现首例异地扣划。2014年11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法官成功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所回馈的信息,对一被执行人外地银行账户进行司法扣划。这是全国首例利用此系统成功采取的异地银行扣划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力推进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目前已与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国家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公安部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和20家全国性银行实现了专线连接,并与20家银行中的5家实现了网络查控,其他15家也基本完成了软件开发,将于今年12月中旬全部上线。与全国其他3000多家银行,将通过中国银监会金融专网实现网络连接。不久的将来,全国各级法院都可以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的存款以及其他财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11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好和规范,首次明确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2个月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办结,较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对于依法按程序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强化对申诉权的好,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复查规定由原规定的41条增至70条,按照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公正处理的要求,对刑事申诉案件管辖、受理、立案、复查等程序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复查规定对申诉条件作了修改完善,降低了申诉门槛,并对所需的申诉材料进行了逐条列举。同时还加大了公开力度,规定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中止办理的申诉案件,复查规定明确要求应当制作刑事申诉中止审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确实无法通知的,也应当记录在案。复查规定明确列举了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的10种情形,包括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此外,复查规定还加大了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监督力度,明确要求对复查终结的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规定 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2014年11月8日消息,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好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三十四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衔接和配合制约机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作为附件。主要内容有四:一是从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二是严格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三是建立保持人制度。四是依法、科学地划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2014年11月20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首先,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大力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其次,提高医疗执业保险覆盖面。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分担医疗执业风险,促进化解医疗纠纷。第三,支持健康产业科技创新。促进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技术的创新发展,在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支付比例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总结试点经验,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在全国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同时,稳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并完善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意见》要求,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健康保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持续提升专业能力;要精心做好参保群众就诊信息和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等工作,提供即时结算服务,简化理赔手续,保持参保群众及时、方便享受医疗好待遇;开展异地转诊、就医结算服务。同时要加大对商业健康保险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销售、承保、理赔和服务等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等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2014年11月4日消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良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国土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2014年11月29日消息,经过中央编办批复,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日前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支撑工作和国土资源法律事务工作。(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沪港通正式启动 内地人买港股获利免个税。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正式启动。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此次沪港通试点,对内地个人买卖港股差价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来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开放的总体情况等综合因素再统筹研究。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香港市场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人社部、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消息,人社部、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根据《通知》,稳岗补贴政策的适用企业主要有三类。一是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二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三是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如果想要实施稳岗补贴,必须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则应同时具备4项条件,即: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各地区对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好和财政部门确定。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好部门申请稳岗补贴。相关部门审定后,将对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将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由各地人社部门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信部联合发出通知 全面放开网吧审批。2014年11月25日消息,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信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网吧行业管理政策,全面放开网吧审批,并力推网吧行业转型升级。通知明确,取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上网服务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要求,取消对上网服务场所计算机数量的限制。场所较低营业面积调整为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凡是符合以上设立条件的申请,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审批。通知同时明确,调整准入程序,实行先照后证管理。鼓励上网服务场所多元化经营,取消对连锁企业设立的认定,连锁方式、连锁规模由上网服务企业自主决定,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自主经营事项的干预。(信息来源:新华社)
27、国家卫计委回应生育二孩独生子女费疑问。就按政策生育二孩时,此前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是否应当退回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1月27日回应称,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国家卫计委今年年初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对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配套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提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国家卫计委表示,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区)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修订有关规定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对符合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妇不再要求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个别省份由于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尚没有修改,仅在工作层面从宽把握,致使较少数地方出现要求再生育退还独生子女奖励费的事件。(信息来源:新华社)
28、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2014年11月4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将加大对损害竞争和消费者及其他汽车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信用监管,通过依法公开汽车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等信用信息,减少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好消费者的知情权,使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支持消协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汽车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监督评议,调处消费纠纷,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不断提升维权成效。(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2014年11月24日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制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规范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规范要求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国家安监总局还下发通知要求,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保持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国家海洋局印发《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2014年11月4日消息,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等12类活动,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可提出索赔。办法是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二款“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规定的细化,是国家海洋局指导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办法适用于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不同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私益索赔,也不影响其他部门依法提出的其他索赔要求。办法共包含十六条,重点围绕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索赔内容、索赔主体、索赔途径、保全措施、信息公开、赔偿金用途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1、中国证监会发布第二次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第二次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取代2007年4月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国务院2012年发布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后,同年底据此作过一次修订。此次修订是在第一次修订后进行的重大修订。(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2、中国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新规及配套规则。2014年11月22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并实施《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一同发布实施的还有配套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和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规定》及配套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证券法、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行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将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范围;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对信息披露及尽职调查提出明确要求,强化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规定》同时明确,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具专业意见的服务机构,如审计、评估机构等,应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规定》及配套规则发布实施后,证券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等将及时制定、出台相关自律管理规则。(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3、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正式发布艺术品行业规范。2014年11月2日消息,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制定的艺术品拍卖《从业人员职业守则》《标的审定规范》《标的保存管理规范》行业规范日前对外发布,三项规范首次将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法律规范体系延伸细化至重要人员操守、审件、保管等具体业务环节,以推动艺术品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操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香港设立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2014年11月19日在香港正式成立,这是海仲委一个在内地以外的仲裁中心。海仲委是我国一一家专业海事仲裁机构,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是海仲委仲裁服务进一步国际化的重要举措。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受理并管理的仲裁案件,将同时适用香港仲裁条例和海仲委仲裁规则。中心将香港仲裁制度的优势与海仲委半个多世纪积累的仲裁经验有效结合起来,并兼顾海事海商争议解决的特点,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具有独特优势的海事仲裁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海仲委新仲裁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25日消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惟一的专业海事仲裁机构;新仲裁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海仲委现行仲裁规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与2004版仲裁规则相比较可以看出,新版仲裁规则吸收了许多近年来国际商事、海事仲裁中的成熟做法,进一步完善了仲裁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现行规则进行变更,也可以约定适用其他规则,有充分的自由度和灵活度;2、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语言,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语言时,较方便当事人的语言可能被确定为仲裁语言;3、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也可以约定适用于实体争议的法律;4、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之外指定仲裁员;5、根据案件进行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6、明确区分仲裁地和开庭地点。同时规定在适用法允许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地及开庭地;7、增加追加当事人、合并审理、合并开庭、紧急仲裁员、中止程序的规定,以满足程序进行的需要;8、审理方式更加灵活专业。当事人有权约定审理方式,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规则给予仲裁庭决定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的权力。仲裁庭有权在必要时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或制作审理范围书等。仲裁庭行使上述权力的前提是不违反当事人约定及仲裁规则对仲裁庭的强制性要求,即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新规则大胆创新,改革现有的仲裁收费制度,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国际通行的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分别计收的收费办法。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已于今年11月19日正式设立,新版仲裁规则增加了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以满足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6、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组织协调国内38家航空运输企业签订《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2014年11月27日消息,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日前组织协调国内38家航空运输企业签订《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约定今后飞行员流出幅度不超过航空公司的1%,以保持飞行员队伍稳定和航班正常运行。根据约定,今后飞行员流入单位可以公开招聘飞行员,也可以接受飞行员的入职申请,但对于还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飞行员,必须与其单位妥善协商。飞行员的流入幅度也要予以调控,除新建公司创办之初外,鼓励企业自行培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安徽省全面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2014年11月3日消息,安徽省民政厅近日分别与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浙商产险安徽分公司签订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合作协议,标志着安徽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正式启动。根据协议,安徽省将由财政出资为省内公办养老机构购买责任保险。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后,住养老人因养老机构过失或意外事故导致伤害,较高将分别获得20万元或10万元的赔偿。保费按照每个养老床位每年40元的标准收取,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养老机构不产生额外费用和负担。此项工作已纳入今年省政府民生工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这是安徽省继政策性农业保险、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又一民生工程项目。项目实施后,全省25万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全部纳入统保范围,并将成为全国一个实现公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100%覆盖的省。(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8、安徽高院信访结案率超97%。2014年11月12日消息,自2010年7月至2014年10月安徽省中、基层法院共向安徽高院申报涉及审判、执行、调解等信访终结案件319件,安徽高院目前已依法办结310件,结案率达97.17%。安徽高院是全国较早确定专门审查机构并出台涉诉信访终结办法的高级人民法院之一。为提高终结案件质量,安徽高院严格按照既定程序、规范进行审查,对所有决定终结的案件,一律调阅原审卷宗、一律约见信访人、一律通过合议庭评议、一律提交审委会讨论,通过“四个一律”,好群众在信访终结中的参与权,化解了一大批信访积案。(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9、安徽省率先设立专门合法性审查机构。2014年11月12日消息,经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常委会审定,安徽省编办日前正式批复同意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增设合法性审查处,主要职责是,承担省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承办市级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含较大市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办理省政府规章上报备案,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杰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我省在全国率先设立专门机构,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为法治安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好”。(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0、安徽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加挂食药监牌。2014年11月12日消息,合肥市庐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揭牌,由此拉开安徽全省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的序幕。2014年1月,安徽全省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完成,县一级实行市场监管领域的大部门制,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合并,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有工商所的基础上组建了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2014年10月16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各市在机构改革中要充分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重要性,保持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牌子。(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1、安徽省司法厅与安徽省保监局联合出台意见 规范全省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2014年11月10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与安徽省保监局近日联合出台意见,规范全省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安徽省司法厅与安徽省保监局要求,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好鉴定执业活动有序开展;加强协作与监管,促进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对规范涉保司法鉴定的执业行为各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加强涉保司法鉴定的监督和管理制定了具体措施。(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2、长三角法院联动破解执行难。2014年11月17日消息, 江苏高院、浙江高院、上海高院、安徽高院日前在上海共同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建立起四地法院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根据《合作协议》,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将四家法院间执行联动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全面共享,共享信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财产信息,主要是银行、工商、房产、证券、车辆、银联信息等;当事人信息,主要是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社保、民政、户籍等基本信息以及机场、高铁乘行信息等;关联案件信息,主要是与执行标的、执行当事人相关联的所有案件信息等;执行威慑信息,主要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高令、限制出境信息等。按照实施细则,2014年年底前,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将先行共享已建立的“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2015年3月底前逐步将共享内容拓展至已建立“点对点”的工商、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以及当事人信息、关联案件信息、执行威慑信息等。长三角地区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将把中国经济较具活力的江浙沪皖地区联接起来,通过及时、有力的执行,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专业,为区域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好。(信息来源:新华日报)
43、全国一个专门以侦查逻辑理论指导办案实践为研究方向的学术性团体——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在安徽省检察院成立。2014年1月22日消息,全国一个专门以侦查逻辑理论指导办案实践为研究方向的学术性团体——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日前在安徽省检察院成立,从而填补了国内此类研究机构的空白。研究会将以当代侦查逻辑理论与侦查办案实践为主攻方向,致力于推动侦查逻辑学发展,研究解决侦查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实现侦查逻辑办案研究系统化、规范化,推动研究成果与司法实务的紧密结合,促进实务部门和理论部门良性循环,促进研究会为办案实践服务,为理论研究服务。(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44、安徽省出台新规破解“保全难” 由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2014年11月22日消息,安徽省高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安徽省高院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制度,以及遴选确定在安徽省高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名录。为充分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安徽省高院制定了《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在担保机构自行申报的基础上,从中择优确定了12家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社会公众可通过安徽法院网公告栏或在省高院诉讼服务中心查阅相关名录。安徽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表示,针对“保全难”等民事诉讼中的瓶颈问题,安徽省高院积极探索,出台相关制度规定,建立融资担保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诉讼困难的重要举措。(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5、安徽省三级法院综合诉讼服务在线平台正式投入运行。2014年11月25日消息,安徽省三级法院集便民服务与司法公开于一体的综合诉讼服务在线平台近日正式投入运行,并对公众开放,实现了生效裁判文书、审判流程信息、执行信息全公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形成提升审判质效水平的倒逼机制,提升司法能力,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结合在全省法院开展的审判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专项活动,着力打造文书上网、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公开三大板块统一平台,同步整合诉讼指导、案件查询、网上信访、网上立案、信息公开、网上庭审直播以及网上缴纳、退还诉讼费等功能,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方便法官查询关联案件信息,方便审判管理部门对集成数据进行态势分析,方便领导科学决策,实现各类案件信息一次录入、多种用途、信息共用、资源共享。安徽法院通过综合诉讼服务与司法公开在线平台,实现了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审判流程信息和执行信息全面公开,充分好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6、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医学会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稿进行座谈。2014年11月26日消息,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倡议下,安徽省医学会日前组织在肥的9家省直医院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同志,就《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稿和部分法官进行座谈。座谈中双方共达成五项共识:一、3年来,《意见》对于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讨论的修订稿较之前,法条更加严谨,语言更加简练,内容涵盖更广,充分体现了对被侵权人保护范围的加大和保护水平的提高;二、对涉及医学专业的法条,建议修订稿应尽量使用医学术语,使之更趋于规范;三、对于个别模棱两可的词句,如“派遣”和“外请专家”等应进一步明确界定;四、应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保持一致,把“鉴定结论”统一为“鉴定意见”;五、对于争议较大的法条可暂且搁置,择机继续进行讨论。医院代表还提出了这些建议:一、如果患者提出的案由既包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又包含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者存在竞合情况下,法官是否应向其告知只能择一起诉;二、多点执业的医生发生医疗纠纷,以谁作为当事人,是否对此予以细化;三、是否只要发生医疗纠纷就必须封存病历,能否对发生的纠纷程度加以严格限制;四、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病历要及时归档,因此,病历的封存是否应当有明确的时间限定,以便适时启封;五、医患双方共同提起由医学会作出了鉴定意见,若鉴定后患方不服向法院起诉,并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继续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能否驳回患方的申请,采纳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六、若鉴定意见为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其对应比例为40%至10%,那么法官的判决能否超过此比例。(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47、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运行。2014年11月10日消息,为更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日前正式运行,至此合肥驻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全覆盖。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服务窗口设在合肥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由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在每周一、三、五上午轮流值班,其主要职责是向困难当事人发放宣传手册、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以及进行法律援助申请初审等。法律援助工作站进驻法院,是实现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一站式对接”的崭新工作机制。工作站的设立,将法院工作与法援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对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的案件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一律简化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直接予以办理,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避免了困难当事人因申请法律援助而需在法院与法律援助中心之间往返奔波,节约了当事人的宝贵时间。(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8、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针对被执行人的悬赏执行公告。2014年11月11日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根据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悬赏执行”申请,就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翁奉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发出“悬赏执行公告”,该案由合肥中院于2012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340万,如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法院将依申请人承诺,在实际执行到位时,较高支付34万元赏金给举报人。这是合肥中院首次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主要是希望借助社会力量,解决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不明的难题。(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49、温州中院公布《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并公布打击逃废债十个典型案例。2014年11月11日消息,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并公布打击逃废债十个典型案例。《纪要》明确规定对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立案时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对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要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遇到不配合、不协助等实际困难,不利于破产案件顺利进行,《纪要》创新性提出,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出具调查函、调查令,解决管理人履职难题。同时,对于在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中业绩突出的管理人,相关法院在以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加分。对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的破产案件,温州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对相关企业主要责任人采取传唤、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企业高管等因逃废债涉嫌犯罪且与破产案件的审理有牵连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纪要》的出台将有效防止假借破产逃废、悬空债务,好债权公平有序受偿,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信用温州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订《委托调解涉及互联网纠纷案件协议书》引入行业协会辅助解决纠纷。2014年11月12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订《委托调解涉及互联网纠纷案件协议书》,引入行业协会辅助解决纠纷。广东三级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至少一方当事人为互联网单位或案件争议的内容涉及互联网,且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委托调解的,都可以引入中国互联网协会参与调解。根据协议,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建立调解员名单库,案件委托调解后,各方当事人从名单库中共同选定或者由该中心指定调解员。按规定,后者必须在互联网技术或法律领域具有经验,且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关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6日发布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起履行法定职责。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集中管辖原由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6日起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2014年11月5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当事人已经提交起诉、上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2、内蒙古劳动争议案诉裁调对接。2014年11月10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组织召开全区劳动争议案件诉裁调对接机制联席会议,区高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好厅、区总工会联合会签了《关于开展劳动争议诉裁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开展劳动争议诉裁调对接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工作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为了积极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倡导诉前化解矛盾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把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分流到工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工会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审查确认申请,或者在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为了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由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门、工会组织提供专门场所,人民法院组建劳动争议巡回法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3、上海浦东设立独立知识产权局 为全国一家单独设立的知识产权局。2014年11月17日消息,集专利、商标、版权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能于一身,全国一家单独设立的知识产权局在上海浦东新区成立,并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运行。此次新设立的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作为独立的区政府职能部门,一方面将归并整合新区层面的专利、商标相关职能,另一方面将承接上海市相关部门下放的部分专利、版权管理和执法事权,实现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集中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4、全国一家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在广州成立。2014年11月23日消息,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全国一个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日前正式挂牌,同时通过管理人向协会捐助为主要来源的“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也同步启用。该协会是由广州中院在册的15家机构管理人与9家个人管理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开始于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后,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将选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在破产程序中全面负责各项破产事务,协调破产企业的职工、股东、债权人、债务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财产保管、职工安置、债权审核、债务追收、资产处置、财产分配等各项法律及非法律的破产事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入编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中摇珠产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5、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规范保理合同案件审理。2014年11月30日消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旨在正确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保理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保理业健康发展,服务和好金融改革创新,防范应收账款融资风险。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天津市作为商务部确定的第一批商业保理试点城市,诉讼至法院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为了统一裁判标准和司法尺度,解决审判难题,天津高院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和审议了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并形成基本共识:一是鼓励交易、规范发展,积极引导金融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二是重视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坚持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较大限度地尊重合同约定;三是在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合理借鉴行业惯例和国际惯例。《纪要》重点明确了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9个基本问题,包括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保理合同的效力、案由的确定、管辖的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法律适用问题、权利冲突的解决、登记公示和查询的效力以及适用范围。《纪要》立足于司法审判角度对登记公示和查询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避免保理业务交易纠纷和应收账款融资风险。同时将涉及保理的案件案由统一确定为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为今后分析此类案件的司法统计数据、了解审判动态、总经审判经验提供了方便,也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解决了立案方面的一些困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