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伟律师参加2012年4月9日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情:去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湖北武昌公安分局徐家棚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秦园路某快捷酒店有人持枪抢劫。民警赶到酒店,服务台收银员介绍,一青年男子戴着头盔,右手拿着一把手枪,进门后径直走来,威逼她将钱拿出来。见里面没有钱,说了句“不好意思”,快速逃离。徐家棚派出所民警调取案发周边视频监控录像,该嫌疑人相貌特征十分清晰,所持手枪类似“六四”手枪。根据监控录像锁定男子行动轨迹。后民警在溜冰城发现一唱歌男子与嫌疑人十分相像,经线索提供者指认,正是该嫌疑人。民警当即将男子抓获。周某认为自己没有抢到钱,而且也当场向受到惊吓的对方道了歉,应该不构成抢劫罪。听众朋友,您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吗?
请崔伟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条款结合此案加以评析。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对于这个案例我想从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听众朋友们的分析是正确的,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周某的行为是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这方面就不细说了。第二,六安的一位听众朋友提到了未遂的问题,周某的犯罪状态就是未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发布了司法解释,鉴于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所以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结合这个案件来看,周某的行为是是抢劫罪的未遂状态。第三关于周某所持有“手枪”的问题,如果周某使用的枪支属于《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范围,那么周某的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的“持枪抢劫的”加重情节,如果不是管制枪支,那么周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一般情节。第四关于量刑,《刑法》规定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如果周某使用的枪支属于管制枪支,应在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范围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不属于管制枪支,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基本刑范围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