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新华网2011年5月20日报道了国内某公司调整16名女职工工作岗位,将其集中调离到公司清扫队工作的事件,阅读新闻后笔者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是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组成部分,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相关规定内容,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主动行使该项权利,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这时候用人单位可以主动对其岗位进行调整,为劳动者安排较为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岗位;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现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可以针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也可以对劳动者的现任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除了这两种情况以外,对劳动者的现任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话,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也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以经营困难、降低成本等为由擅自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职工对该决定不服,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该调整岗位决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双方之间原来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