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0日消息,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就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此次调整前,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分别为19%和20%。按照国家规定,这两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5月1日起统一直接降至16%,较大限度减轻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同时,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4月30日。目前,安徽省社保缴费基数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自5月1日起,将改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与降低缴费比例形成叠加效应,保持企业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为保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落实到位,省政府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要求各市建立相应机制。参保单位已按调整前费率缴纳2019年5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的,将重新进行结算;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原办法确定缴费基数,待公布后再按上述规定重新进行结算。同时,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将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保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