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15
2021年6月10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在整合此前多种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银保监会日前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会出台《办法》形成的监管制度,构建了一套覆盖大病保险承办全流程、全环节的监管体系,包括事前的经营条件管理,事中的投标管理、服务规范、财务管理、清算管理、风险调节管理,事后的市场退出管理等各项制度。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是将2013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和2016年印发的大病保险五项制度进行整合后形成的。银保监会所说的大病保险五项制度,指的是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服务制度、风险调节制度及大病保险市场退出制度。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好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好的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依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多达11项,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上一年度末和较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类别均不低于B类;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建有健康保险事业部,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办法》对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地市级机构开展大病保险业务亦有相应要求:上级公司符合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条件;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配备熟悉当地基本医保政策,且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服务队伍,可以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等。银保监会依据这些条件公布总公司名单;各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总公司名单,发布省级机构或地市级机构名单。原则上,保险公司总公司是以省级机构总公司授权的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人参加大病保险投标,且应具有在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提供便捷专业服务的能力。按照《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组成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在这种情况下,联合体各方均应在大病保险名单之内。中标的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业务转包给别的保险公司。《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在宣传大病保险时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减少或夸大保险责任,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明保持险公司与政府开展大病保险项目清算的要求,鼓励按完整协议期进行清算。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认真测算价格,理性参与大病保险投标,做好承办工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三农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09018925号-1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