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4/22
国务院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好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好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好金。(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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