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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穿透式实质审查“撕开”租赁合同的外衣 无资质类金融业务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2026/10/21

2026年10月21日消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赋强公证)是高效化解民商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制度抓手。但赋强公证并非无边界适用,对于规避监管、违规开展类金融业务的公证文书,法院应当依法守住执行底线。日前,固镇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强制执行案件中,坚持穿透式实质审查(穿透表象追溯实质,查清真实法律关系),依法对违规融资租赁类公证执行证书裁定不予执行,有效规范公证执行秩序、防范隐性金融风险。2024年4月,某通讯设备公司与严某签订《租赁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严某出租二手苹果手机,租期十个月,严某分期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可出资买断设备所有权。合同明确约定,若严某逾期付租即构成违约,可由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某仅交纳首期租金,后续款项迟迟未付。2024年8月,公证处依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核定严某拖欠的租金、赔偿金及逾期利息,该通讯设备公司随后向固镇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固镇县法院立案后,并未机械依据公证文书推进执行,而是严格落实实质性审查标准,对公证文书效力、基础法律关系、申请执行人经营资质开展全方位核查。经查,该通讯设备公司仅具备通讯设备销售、普通设备租赁等经营资质,未取得融资租赁金融特许资质,不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的目的不是“临时用一下设备”,而是最终要获得设备的所有权或长期占有使用)的法定资格。执行法官摒弃“唯合同名称、唯公证形式”的机械审查思维,通过穿透式实质审查精准识破交易本质。从形式上看,本案是普通设备租赁且债务人自愿接受执行,看似符合赋强公证执行条件,但通过对交易细节核查发现,案涉租金标准远超二手设备正常使用价值,且合同核心约定为期满买断所有权,并无普通租赁到期返还原物的特征,本质上是名为租赁、实为融资租赁的类金融交易。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赋强公证文书是否属于法定可强制执行的合法债权文书。司法实践中,赋强公证制度有着严格的法定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普通民商事债权债务关系,禁止为无资质类金融业务、规避金融监管的违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司法解释及公证监管等相关规定,无资质主体开展的类金融业务,不在赋强公证的法定范围内,公证机构不得对此类合同出具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对应的公证文书自然不具备司法强制执行效力。综上,固镇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裁定对案涉公证执行证书不予执行,并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通过普通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化解纠纷。(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