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栏目
2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2026/9/28

2026年9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工作,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14日在贵阳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出席并主持会议。会议强调,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聚焦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精神与制度要求,忠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扛起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要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初心使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入践行生态环境法典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的立法目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问题,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会议要求,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要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国家更加安全、社会更加有序、治理更加有效、人民更加满意上持续用力,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安全也是硬道理的理念,坚持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高度重视粮食、能源、水、战略性矿产资源、生物等领域安全,以刑事法治助推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生态安全防护体系建设。要坚持防范化解生态环境安全风险,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生态环境潜在安全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切实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会议要求,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宽”和“严”的辩证关系,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准确把握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牢牢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依法严惩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针对重点对象的环境资源犯罪;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的环境资源犯罪;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主观恶性深、构成累犯以及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人。要准确把握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准确区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仅构成行政违法,还是同时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环境资源犯罪,或者行为人有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要依法体现从宽。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尊重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依法寻找最佳处理方案。要全面落实“严格依法办理、裁判标准统一、宽严理据充分”的要求,努力实现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做实最佳生态效果。会议要求,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要坚持协同共治,积极促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因地制宜加强区域流域司法协作,努力在司法政策统一、裁判规则统一、机制标准衔接、跨域执行协同等方面取得更大实效。要强化与公安、检察、行政等部门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配合取证、程序衔接等方面协同配合,共同提升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和整体保护水平。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加快实现法律责任的统筹适用。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生态文化,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素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环境资源犯罪。会议针对当前审理刑法第二编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审判实际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并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于2026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529次会议通过,分为“一般规定”“关于污染环境犯罪”“关于破坏矿产资源犯罪”“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四个部分共30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