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8/9
1、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2026年7月28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总体要求;二、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一)持续深化学习宣传、(二)强化法治实践和成就宣传、(三)深入推进国际传播;三、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一)突出宪法宣传教育、(二)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深入宣传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深入宣传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美丽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五)深入宣传党内法规;四、深入实施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一)深化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二)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深化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三)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四)把法治教育纳入社会教育体系,加强各类群体法治宣传教育;五、加快形成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新模式,(一)把握法治宣传教育新需求、(二)探索法治宣传教育新方式、(三)拓展法治宣传教育新平台;六、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一)弘扬红色法治文化、(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三)丰富法治文化产品供给、(四)加强和规范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七、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系,(一)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二)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法治实践融合机制、(三)健全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四)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五)完善法治宣传教育风险防控机制;八、加强组织实施。军队的第九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划进行安排部署。(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2026年7月1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发挥退役军人人力资源作用,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条例》共6章4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引导退役军人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通过教育培训、就业支持、创业扶持等措施,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明确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二是确定教育培训政策。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退役军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和资助政策。国家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对适应性培训、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培训补贴等提出要求。三是完善就业优待措施。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明确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招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等特殊岗位招录时对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四是优化创业扶持举措。明确对退役军人创业给予税收、融资、信贷等扶持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鼓励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此外,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法发布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第四批)。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在示范文本全面推广应用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7月8日发布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第四批)。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覆盖劳动争议、买卖合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信用卡纠纷4类民事案件及1类行政赔偿案件,充分展现示范文本在便利群众诉讼、提升立案调解质效、提高审判执行效率、促推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等方面的生动实践。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更加便利群众诉讼,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25年7月14日全面推广应用67类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将复杂法律文书转化为“填空式”模板,通过要素式、勾选式的设计,让群众看得明白、用得方便。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提升诉讼服务,广泛邀请调解员、法律援助律师、法学专业志愿者等第三方参与引导辅导工作,做实精准指引。此外,上线在线填写等智能服务功能,方便当事人“扫码填写”、文本“一键转换”,助力全面、准确表达诉求。各地法院将示范文本嵌入综治调解、先行调解、立审执全过程,充分应用“纠纷解决方式意愿”栏目,开展“要素式调解”“要素式庭审”,促推纠纷化解驶入“多车道”“快车道”,有效缩短解纷周期。在“积极引导、自愿选择”原则下,示范文本应用已成常态,实现从“推荐用”向“主动选”、从“能用”向“管用”、从“我用”向“都用”的跨越式升级。今年以来,七成以上当事人和律师立案时主动提交要素式起诉状,较去年增加18.82个百分点,其中网上立案起诉状示范文本首选率超75%。当事人和律师在线对示范文本作出评价64.41万次,满意率达90.29%,群众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提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坚定决心,引导全社会凝聚保护共识,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7月15日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的司法保护,助力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奠定根基。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以下几方面鲜明导向:一是全面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人民法院着力推进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司法保护,助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坚持生态优先,适用劳务代偿等多种适应生物多样性保护特点的裁判执行方式,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案例二中涉案物种雪豹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阿某布设猎夹猎杀雪豹5只,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阿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有效震慑违法犯罪,保护高山生态系统生态平衡。案例四中涉案野生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生长地区西双版纳拥有“北回归沙漠带”上保存完好的热带雨林生态系统,被誉为“北回归沙漠带上的绿宝石”。被告胡某某非法采摘野生植物,破坏其种群结构及生境,人民法院坚持“修复优先”,引导胡某某将野生兰花回植至原生境,通过劳务代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将赔偿义务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保护者,做实对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二是全面加强生物物种多样性司法保护。人民法院统筹推进旗舰物种、关键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依法惩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执法,筑牢生物安全屏障。案例一中涉案物种东方白鹳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东亚地区珍稀的大型涉禽。人民法院依法对猎杀东方白鹳的犯罪行为及时“亮剑”,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物种资源,并采取庭审直播方式公开审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案例五中马缨丹系被列入重点管理名录的外来入侵物种,在城市绿地中扩散蔓延,会排挤本地植物、破坏生态链稳定,威胁区域生物多样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防控外来入侵物种法定职责,推进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有效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三是全面加强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种质资源保护,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保障生物遗传资源安全,全力守护大自然种质资源和基因宝库安全。案例三中涉案物种野牦牛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青藏高原特有物种。被告人进入被誉为“中华水塔”的青藏高原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区域非法猎捕野牦牛幼犊,破坏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多样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引导牧区群众、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与生态意义,守护好青藏高原高寒生物自然物种资源库。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态智慧,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生灵草木、万水千山,为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6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7月16日公布2026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2026年上半年,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增强立足司法审判助力“抓前端、治未病”能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高质量司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司法审判工作总体情况。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受理各类案件2131.65万件,同比上升1.15%。其中,受理刑事案件73万件,同比下降5.82%;民商事案件1362.69万件,同比下降1.32%;行政案件40.55万件,同比上升6.41%;执行案件617.67万件,同比上升10.12%。做优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反映审判质量、效率、效果,设有合理区间参考值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全部达到合理区间,整体审判质效持续向好,其中二审开庭率同比上升2.09个百分点,民事调解撤诉率同比上升3.87个百分点。截至6月底,全国法院三年以上未结诉讼案件数量同比下降23.99%,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工作成效明显。全力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助力大量矛盾纠纷在综治中心“一站式”化解。截至6月底,全国基层法院已对接乡镇(街道)综治中心2.57万家,切实发挥法院专业优势,做实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工作。持续提升先行调解工作质效,全国法院先行调解成功各类案件270.81万件,是去年同期的1.81倍。加强诉讼服务标准化建设,全国四级法院提供“一网通办”诉讼服务,近70万名律师注册使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实现诉讼“掌上办”。持续释放示范文本助力人民群众全面、准确、便捷表达诉求,促推解纷质效持续提升效能,70.02%的当事人和律师申请立案时首选提交要素式起诉状,较去年同期增长18.82个百分点。刑事案件审判情况。人民法院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受理刑事一审案件47.10万件,同比下降11.18%,判处生效被告人63.44万人,同比下降10.11%。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发布典型案例、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例如,黑龙江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过程中,向案涉医院发出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司法建议,有效促进犯罪预防和源头治理。上半年,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收案135件,同比下降39.46%。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拐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及具有强抢儿童、奸淫被拐卖妇女等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重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重刑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人数的比例)高于刑事案件总体重刑率34.55个百分点。民商事案件审判情况。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以实质化解矛盾为己任,及时修复社会关系,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1217.95万件,同比下降1.57%。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58.12万件,同比下降7.01%,受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6.32万件,同比上升4.20%,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对标道路交通安全新形势新要求,印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审理各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受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案件11.11万件,同比上升14.78%,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推动构建公平诚信营商环境,全方位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5.06万件,同比下降18.4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强化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受理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件7484件,同比上升9.59%,通过遏制垄断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创新活力,系统性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受理生态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1.04万件,同比上升4.22%。人民法院聚焦民生权益保障、公共服务安全、能源资源保护,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电、水、气、热力纠纷案件,实质化解民生领域矛盾纠纷,受理相关案件4.94万件,同比上升20.16%。行政案件审判情况。人民法院持续强化行政审判对依法行政的支持、监督作用,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受理行政一审案件18.12万件,同比上升3.73%;受理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10.93万件,同比上升3.4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和统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法律适用标准,畅通权利救济渠道,精准指引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权。受理资源行政管理一审案件1.75万件,同比上升1.06%,其中土地行政管理案件1.07万件,同比上升2.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保护耕地提供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案件2.55万件,同比上升11.19%。人民法院加强涉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精准回应民生关切,依法妥善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件,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执行案件办理情况。人民法院持续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现代化执行体系,规范各执行环节运行,以规范化建设筑牢执行工作根基。受理首次执行案件583.79万件,同比上升9.90%。受理保全执行案件297.24万件,同比上升8.68%,“以保促执”“以保促调”成为化解纠纷、保障权益的“关键一招”。执行完毕率40.86%、执行到位率51.14%,持续保持高位运行,当事人胜诉权益更实、更好、更及时地从“纸上权利”兑现为“真金白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充分发挥银发力量。2026年7月19日消息,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治理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充分发挥银发力量的意见》。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鼓励和支持退休同志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发挥作用,将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转化为育人力量,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此次《意见》发布旨在充分发挥退休同志在教育、引导、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意见》聚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践需求,明确了退休同志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退休同志专业特长、工作经验,鼓励支持退休同志参与社会调查、矛盾化解,担任人民陪审员,陪同参与部分诉讼活动,协助开展教育引导、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救助帮扶、判后回访、普法宣传等工作。《意见》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强化问题导向,做到依法依规、因案因人施策,根据退休同志专业特长、工作经验,依据自觉自愿、量力而行原则,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时间。《意见》对退休同志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程序予以规范,强调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退休同志,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参与相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个人自荐的,人民法院严格审核后确定是否安排参与相关工作。《意见》还就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保障、注重经验总结等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要积极整合资源,依托综治中心、诉讼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健全退休同志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培训、激励等配套制度,推动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发展。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为退休同志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搭建沟通联络平台,汇总收集相关信息,及时给予关心关爱。新时代,我国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意见》对于进一步推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有效防范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和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教育、民政、司法行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将认真落实《意见》要求,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退休同志投身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事业,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银发”之力托举民族未来。(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依法严惩相关犯罪 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2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决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惩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证券、期货领域相关法律也进行了修改,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更加精准、有力惩治相关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严惩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助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明确关键主体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在解释第五条中新增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对内幕信息生成起关键作用的主体所涉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杜绝其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强化源头治理。二是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修改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符合收购目的,防止上市公司收购人员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强调预定交易必须真实、合法,防止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违法的合同、指令、计划规避法律制裁;明确本条第三项“披露”的公开性,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从严把握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持续织密法网。三是确保规范体系协调一致。修改解释第一条、第五条援引的法律名称、条文以及有关内容,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和新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修改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与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保持协调,促推行刑合理衔接、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理解适用《修改决定》,依法从严惩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为资本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26年7月29日消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坚持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其人才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公益服务质量。支持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是事业单位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专业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本投资。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维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秩序,守护诚信契约精神,助力夯实人力资本,保障人才投资良性循环。一是有助于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的全面发展投资。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投入,是着眼长远、赋能未来的战略性投资,目标是实现个人成长、单位发展与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这种投资具有周期长、成本高、见效慢的特点,依赖于稳定的履约环境与诚信氛围。《批复》明确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则,有利于事业单位聚焦关键岗位、紧缺专业、核心业务,畅通真正愿意扎根岗位、潜心干事的工作人员获得提升素质的渠道,使学历教育成为补齐能力短板、强化队伍支撑的重要举措。二是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才是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诚信是人才立身的根本基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同意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承担费用、保留人事关系、保障薪酬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人员承诺学成返岗。工作人员学成后违约离职,本质是违背诚信原则的失信行为,是对契约精神的漠视,对事业单位信任的透支。《批复》对于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助于树立契约意识、责任意识与诚信意识,充分发挥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所承载的赋能人才、发展事业、服务公益的重要使命。三是有助于为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人才支撑。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供给具有连续性与计划性。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一旦违约离职,将直接造成岗位空缺、工作断档、人才断层,尤其在基层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科研服务等领域,关键人员的流失会直接导致教学任务受阻、诊疗服务承压、科研项目停滞,严重影响公益服务的稳定性与实效性,阻碍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批复》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已经履行的年限、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让人才培养真正发挥作用,实现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同频共振、互利共赢。与《批复》同步发布的两个典型案例具体体现了相关规则,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不断完善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助力提升人力资本投入效能,为更好实现“投资于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9、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2026年7月26日消息,“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这既是对过去五年来特别是党的二十大以来检察工作发展经验规律的全面总结,也是“十五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总体设计。《规划》明确,“十五五”时期检察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检察机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履职办案、检察管理、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等各方面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更加完善,法律监督质效明显提升,科技强检有力推进,基层基础更加坚实,服务改革发展稳定职能充分发挥,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规划》对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作出部署,要求持续完善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机制,坚持检察工作方向由党指引、检察工作原则由党确定、检察工作决策由党统领,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规划》围绕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更好服务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从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全面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全流程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全方位加强刑事执行监督,有效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有力有序加强行政检察工作,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等13个方面进行系统部署。《规划》对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健全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保障机制作出部署,要求“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管理规律,加强检察管理,强化制约监督,以高水平管理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并从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健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机制,提升检察政务管理规范化水平,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等5个方面作出部署。《规划》的附件部分为“十五五”时期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和重要建章立制清单,涉及完善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机制,完善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研究阐释、贯彻落实等制度机制,协同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等21项任务清单。《规划》要求,最高检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测评估机制,强化督导检查,有序推进实施。省级检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市、县级检察院要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以实施规划为抓手,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更好运用法治力量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0、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2026年7月30日消息,八一建军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扎实推进“检护民生”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联动协作,切实加大对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家庭的救助帮扶力度。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呈现出救助对象全面覆盖、军地协作紧密高效、救助方式多元综合等特点,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心系军人军属、关爱退役军人的政治担当,为常态化开展涉军司法救助工作、深化新时代拥军优属工作提供了实践样本。在救助对象上,案例全面涵盖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群体,既有因见义勇为被故意伤害致重伤的退役军人,也有因案致困的退役军人家属、未成年子女。在救助模式上,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辟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及时发放救助款项,同步推进多元化社会救助帮扶,实现“司法救助+长效帮扶”的有机衔接。在联动方式上,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协同救助、联合回访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打通跨部门帮扶堵点,形成“司法主导、行政协同、社会参与”的救助大格局。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救助线索,也有检察机关在审查办案中主动摸排发现的救助线索。“各地检察机关坚持关口前移,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各环节同步排查救助线索,最大程度缩短救助周期。”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军维权司法典型案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事关捍卫国家利益,事关军人亲情冷暖,事关军地团结稳定。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推进涉军维权的坚定立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31日发布4件涉军维权司法典型案例,聚焦涉军维权司法重要领域,具体涉及军用土地保护、军工企业破产重整、退役军人权益保障、军人军属司法救助四大类型,明确裁判规则、指导工作方法,力求引导增强国防观念和拥军意识,持续营造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氛围。近年来,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精准回应涉军权益保护的司法需求,依法妥善办理各类涉军纠纷案件,坚持“如我在诉”,以“求极致”的精神做好涉军维权工作,为国防利益维护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筑牢司法防线。一是依法积极推进国防建设。案例1中,基层人民法院拥军法庭对法院查封工作中出现的军用土地权属争议,采取“听证﹢磋商”的柔性解纷模式,军地协同发力,协调各方达成解除保全的共识,保障了军事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有效兼顾了国防利益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努力推进军工企业拯救和再生。案例2中,针对拥有军工资质、承担军品生产任务军工企业的经营困境,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破产法治方式推动企业重整脱困,不仅保全了企业稀缺军工资质和生产要素,恢复军品生产,而且促推企业向好向新,筑牢装备保障司法防线。三是严格落实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案例3中,人民法院落实落地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的规则,纠正用人单位未将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的不当做法,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劳动权益,彰显对军人奉献国防的肯定和尊崇。四是加大对生活困难的军人军属救助力度。案例4中,人民法院积极融入双拥工作大局,心怀对人民子弟兵的真挚感情救助军人家属,通过加快审查流程、优先足额发放救助款、紧密衔接社会救助等方式,用足司法救助政策,解决困难军属急难愁盼问题,让军人军属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最高法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底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积极主动推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努力保障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以高质量的涉军维权司法切实服务好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202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在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所发布的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担当。如杨某纲、陈某锋等20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中,检察机关发现该案系跨省市多层级产业化犯罪,聚焦全链条打击,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对犯罪链条上下线人员、交易记录、资金流水全面核查,通过补充侦查、自行侦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追诉漏犯8人,彻底斩断产销黑色产业链。现役军人蔡某交通事故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履职和军地协作机制优势,依托军营普法发掘维权线索,通过检察长包案督办、支持起诉、多元调解,督促侵权方履行赔偿义务,有效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3、最高检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新规细化了“可以”和“应当”听证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7月31日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导人民有序参与司法、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检察机关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与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相结合的司法实践成果。自2020年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来,检察听证数量、质量和影响力显著提升。从近三年的数据来看,2023年至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听证超过55万件,听证案件已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随着听证工作的深入发展,实践中也暴露出听证员选任管理机制不完善,听证适用情形把握不准、存在“应听不听”“凑数听证”等问题,亟待通过完善机制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听证工作。修订后的《听证规定》共6章30条,包括总则、听证适用情形和方式、听证员选任和管理、听证程序、听证保障和附则。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其中,《听证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听证的适用情形与方式,细化了“可以”和“应当”听证的具体情形。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案件,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同时规定符合上述情形的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和民事、行政拟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规定》完善了听证员选任管理机制,既完善了听证员选任条件和程序,也进一步规范了听证员的抽选、任期和人数。如,参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明确了检察听证员选任报名、资格审查、候选人考察、选任决定四个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听证员库随机选取听证员;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听证规定》进一步明确听证方式,规定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特殊情形下如当事人因自然灾害、年老疾病、交通不便等原因参加现场听证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报检察长批准,可以组织在线听证。《听证规定》增加了简易听证相关规定,明确对原案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符合原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人民检察院已开展当面释法说理,当事人对适用简易听证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听证。《听证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听证的性质和作用、听证会召开前告知时间的要求、与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衔接,细化了听证工作的职责分工,完善了听证员履职要求和听证保障机制等。(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4、最高检发布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有关情况 储能等新业态安全风险须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7月21日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有关情况显示,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批捕4181人、起诉16648人。从检察办案情况看,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部分行业领域危害安全生产的风险隐患值得关注。传统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未消,高危环节事故多发。矿山、危化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传统行业领域人为违章频发,叠加行业本身作业环境复杂、生产强度大、固有安全风险管控难,目前仍是重特大事故主要发生领域。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监管不足,风险隐患长期存在。检察办案发现,各类特种设备、承压设备、安全装置失效问题在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较为普遍,设备超期服役、防护缺失是相关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一些“九小场所”基础安全条件薄弱,火灾事故隐患突出。违规用电用火用气,电动车室内停放充电,餐饮燃气软管老化等成为火灾事故诱因。新能源、储能、城市燃气等新业态风险不断涌现。近年来,新业态产业扩张迅速,相关安全标准、监管法规、技术防控和安全管理有待完善。部分企业对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使用新型材料不规范生产,易造成安全事故。最高检表示,将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强化行刑衔接与公益诉讼检察,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最高检: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同比下降近两成。2026年7月23日消息,最高检表示,2026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3186件,同比下降18.6%,虚假诉讼高发态势得到一定程度遏制。虚假诉讼又称“打假官司”,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秩序与社会诚信体系。检察办案发现,虚假诉讼衍生出新类型、新形态,其危害已突破个体利益受损范畴,逐步向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蔓延,需持续加强治理。侵害公有财产虚假诉讼滋生,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国家和集体财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有的国有单位或集体组织管理人员为中饱私囊,与关联方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买卖、担保等民事纠纷,通过诉讼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卖等方式侵占、转移国有资金、土地、房产,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非正常减损。此外,金融领域虚假诉讼高发,影响经济健康发展。一些职业放贷人为将“套路贷”等非法债权合法化,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等方式放贷布局,借助虚假诉讼扰乱信贷市场秩序,破坏诚信营商环境。国家或者地区性调控、管控措施等公共政策落地实施过程中易发虚假诉讼。有的行为人为违法获取特定紧缺物资和资格等,通过虚构买卖、借贷、抵债等民事法律关系及伪造证据等,提起虚假诉讼。这类虚假诉讼更为隐蔽,且多为涉众型案件,对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破坏性大,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消减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专项资金是虚假诉讼常见“瞄准”对象,此类虚假诉讼挤占刚需保障资金,破坏诚信公平底线,掣肘民生保障政策长效落地。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深入推进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注重“四大检察”协同履职,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针对虚假诉讼系统性、苗头性问题隐患,研判发生规律及源头治理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推动民事虚假诉讼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检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2026年7月25日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这批典型案例共10件,生动展现了检察机关一体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实施,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精准办理各类涉民营经济案件,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成效。“四大检察”全方位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是这批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刑事检察方面,如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白某某职务侵占,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检察机关依托专业化审查、技术性辅助等措施,全面审查资金、通信证据,深挖漏罪漏犯并追加起诉,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民事检察方面,如某实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被超范围冻结财产、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民事执行措施明显超出抵押担保责任范围,依法进行监督纠正。行政检察方面,如某建材公司被不当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运用听证等方式全面调查核实案件事实,针对行政处罚背离“过罚相当”原则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相关部门依法纠正。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如推动某地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对发现的废机油处置不规范等情形,依法督促主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纠正违规问题,同时推动行业规范治理,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这批典型案例持续聚焦规范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检察机关深入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规定精神,根据监督的不同情形,依法、依规综合运用不同监督方式,提升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质效。例如陈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实质性审查案件,依法提起抗诉,纠正原审裁判,帮助企业追赃挽损;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在避免矛盾升级的同时,促使当事人回归平等民事主体地位理性解决纠纷。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还注重助力破解民营企业经营发展难题,将实质性挽回民营企业损失作为办案的重要方面。例如张某某合同诈骗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穿透式审查认定行为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转圈贸易”手段变相融资的客观事实,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袁某、汪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精准认定技术信息“同一性”,科学审计研发成本并准确认定损失数额,推动被告人积极退赔并取得企业谅解,有力维护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和社会价值。这批典型案例落实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助力打造公平透明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履职办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听取各类经济组织意见,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根源、堵塞漏洞,推动实现标本兼治。如汤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诈骗案中,检察机关畅通企业沟通反馈渠道,积极回应民营企业诉求,有力揭露“保底销量、包爆单”新型诈骗手段,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营企业账户资金长期冻结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推动解除涉案企业被冻结的合法财产,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7、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强化检税协作、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 督促追缴成品油税款及滞纳金48亿余元。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成品油领域偷逃税款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7月23日表示,自2025年9月起,最高检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了成品油零售企业涉税监管专项行动。其间,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助推堵塞成品油领域税收征管漏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行业高质量发展。截至今年6月15日,检察机关共办理成品油涉税公益诉讼1881件,累计督促追缴税款及滞纳金48.47亿余元。当前,一些加油站的作弊手段已从简单的硬件改装演变为“硬件埋点、软件配合、云端协同”。违法行为人通过更换编码器、更换税控芯片、双系统双后台等多种方式篡改原始数据,达到隐匿收入的目的。如山西检察机关强化检税协作,运用成品油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辖区内加油站少缴税款违法线索1600余条,通过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收回税款及滞纳金等累计2.88亿余元。此外,一些零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过程中,通过未开票收入、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加油费用等方式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天津某区检察机关办案发现,辖区内多家成品油经营企业分别采用向车主出示个人收款二维码、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码等无票销售、账外经营方式收取加油费,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征缴税款及滞纳金1809.82万元。检察机关办案发现,目前还存在大量私设“自流黑”储油设施,暗藏公共安全风险隐患。“自流黑”主要指自建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违法主体常常将面包车、厢式货车非法改装为“移动加油站”,或者在自建场地等违规埋设油罐,向过往车辆销售汽油、柴油。“自流黑”违法销售行为导致非法油品流入市场,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且因储油设施点位隐蔽、装置简陋、油罐设置管理随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浙江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的督促履行“自流黑”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共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查处黑加油点31处、非法加油罐155处,查扣流动加油车374辆,督促排查涉税风险主体553户次,立案98件,查补税款1.4亿元。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聚焦成品油涉税领域突出问题,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凝聚治理合力,更好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意见》。2026年7月15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意见》。《意见》指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处理好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以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主线,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高效配置,维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守牢资源安全底线,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意见》从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高效配置、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监督考核、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特别强调,要强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监督。探索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并做好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所有者职责履行主体及承担管护工作的主体根据法定职责或清单管理事项,承担资产损害的发现、核实、索赔和报告责任,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2026年7月28日消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干规定》旨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全文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处理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向国务院反映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二是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要加大行政争议先行化解、调解、和解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国务院法治部门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推动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三是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做好行政复议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强化行政复议与政府督查、行政执法监督协调配合,深化以案促治,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公安部、国家文物局推进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 已追缴涉案文物两千七百余件。2026年7月20日消息,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近日在京召开会议,部署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和文物部门深入推进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云鸮”专项行动。会议要求,各级文物部门要始终将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全面加强安防工作,筑牢文物安全防线。要梳理历年文物被盗、丢失案件线索,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明文物去向;发挥“12359”文物违法举报热线和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作用,及时核查文物犯罪线索。要强化联动配合,优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完善文物专家随警作战模式;主动对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要筑牢安全基础,坚持整体防控,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建设,提升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会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防,专项重点打击盗掘盗窃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盗窃国有馆藏文物等犯罪,集中打击以“探宝”为名盗挖地下文物、依托网络平台非法贩卖文物、以拍卖等合法渠道为掩护倒卖文物、走私文物、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故意损毁文物等犯罪。自5月15日开展“云鸮”专项行动以来,公安机关与文物部门共立案侦办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损毁等各类文物犯罪案件17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90余名,追缴涉案文物2700余件,其中珍贵文物230余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司法部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司法部贯彻落实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认真履行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职责,不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监督功能、纠错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2026年7月10日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其中地方性法规案例3件,地方政府规章案例5件)来自2025年司法部审查处理的问题法规规章,突出体现优质高效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改善,对各地区、各部门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具有较高参考价值。这些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正确实施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依法保障民生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从纠正的问题看,有的妨碍企业自主经营、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背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要求;有的越权增设涉企行政许可、降低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缩减实行强制监理工程范围,违反了民法典、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有的违规设定行政收费、加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责任,增加了经营主体运行负担、损害了新就业群体就业环境。通过纠正这些问题,有力彰显了备案审查制度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这些案例,司法部分别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人民政府沟通达成一致,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机关积极推进修改工作,充分展现了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法规规章制定机关坚持同题共答、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强大合力。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以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重点,聚焦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退出障碍,排除、限制竞争等突出问题,加大审查力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2、司法部发布“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维护企业信赖利益”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为展现行政复议服务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生动实践,示范引领更多涉企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渠道实现案结事了,司法部遴选了第十三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于2026年7月28日发布。本批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聚焦“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维护企业信赖利益”专题,针对招投标资格认定、企业产权保护、招商引资奖励兑付等问题,行政复议机关有力纠治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为,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部注重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功能,推动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高效协同,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2026年1月至6月,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2.7万件,其中以调解、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等方式结案6468件,通过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方式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2863件,有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公布施行,更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复议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上的制度效能。规范执法标准,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统一规范的执法标准,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动市场监管基准统一,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政府系统监督机制的职能作用,对行政执法依据的基准进行科学研判,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的适用规则,有效纠治机械适用标准、不当抬高市场准入门槛问题,切实保障企业依法公平参与市场活动。比如,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江苏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明确了在招投标业绩认定上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与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有同等性质,打通公路工程与市政工程领域业绩认定规则,依法保障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权益。案例二“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文书送达生效的法定规则,阐明了行政执法时释放制度善意的重要价值,依法纠正行政机关错误计算行政许可的履行期限,恢复了企业的经营许可证,让企业感受到法治的刚性与温度。坚守职权法定,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也是法治政府建设核心要义。清晰划定行政权力运行边界,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权力越位、滥用,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行政复议机关严格把握“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精神,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评价,帮助行政机关厘清执法边界,修正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违规增设权力的行为,为企业安心经营筑牢法治屏障。比如,案例四“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发展和改革局撤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准确界定执法权责边界,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范围以外事由作出的撤销备案决定,为企业避免了前期投资损失,有效维护了企业的信赖利益。案例五“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市自然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指明了行政机关以签订协议形式违法增设采矿许可证注销情形的错误行为,进一步重申职权法定理念,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格规范开展监管,防止对市场主体的不当侵害。强化诚信约束,实现企业信赖利益保护。行政机关信守承诺、履约践诺,才能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和发展底气,是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一环,更是展现政府公信力的关键所在。行政复议机关将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监督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政策规定和允诺事项,做到言出必行、有诺必践,营造稳定透明、可感可期的发展环境。比如,案例三“某公司不服安徽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的规定,破除行政机关在协议约定的限制条件已解除情形下,以不动产权证附记形式限制土地转让导致房产无法入市的违法行为,纠治行政机关失信问题,有效保护企业的产权权益。案例六“某公司不服福建省某高新区管委会不履行奖励兑付职责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认定行政机关存在拖延履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情形,并依据奖励政策直接计算出应当兑付的奖励金额,大幅缩短企业合法权利的救济周期,也有力强化了行政机关履约践诺的规则意识。(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3、民政部公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7月3日消息,民政部近日公布了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界定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范围和法律地位;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明确社会团体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办法》规定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要求、条件以及名称使用规范,明确了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的程序,细化了撤销的具体情形。《办法》细化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议事办事机构设置、负责人任职程序和管理、活动管理、学组和专业组设置、会费管理、捐赠管理、财务管理、印章管理等方面要求。《办法》立足压实社会团体管理主体责任,明晰权责,强化监管,引导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求社会团体配备相应的力量具体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加强考核评价、内部监督和保障工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4、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做好社会救助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社会救助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做好社会救助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强调,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以学习宣传贯彻社会救助法为引领,进一步健全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功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推动社会救助法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加强对社会救助法的宣传解读,不断提升群众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注重舆论引导,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法律条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和阐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知明确,完善配套政策。国务院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结合职责加快制定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救助程序和工作机制。各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为契机,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部门与社会救助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政策,对与社会救助法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加强研究论证,及时做好立、改、废各项工作,确保衔接一致。(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5、民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制定《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指引》 规范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2026年7月5日消息,为支持国际科技组织在华设立和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其成立登记,民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制定《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指引》,明确其成立条件、申请程序等。登记指引适用于在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的国际科技组织,即由中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组织、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发起,在中国境内成立登记,旨在促进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国际合作、国际交流和国际治理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非营利性、非政府的社会团体法人。在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发起设立国际性社会组织,可参照适用。登记指引要求,成立国际科技组织须有适当的中外发起人,发起人为初始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亚洲”等体现组织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的字样;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成立时的活动资金为捐赠资金,不低于200万元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民政部公布九起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2026年7月14日,民政部公布“中国国际救援中心(集团)江苏省应急救援总队徐州支队”“常州市金坛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忻州市周易协会”“新余华氏慈善协会”“哈密市门球协会”“智能输配电设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国国际救援中心福建总队鳌峰消防特勤大队”“永州市零陵区龙伯高文化研究中心”“湖南省辞赋学会”等9起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民政部提醒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在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或参与其活动时,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核实其身份;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的,请及时向属地民政部门举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公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明确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禁止情形。2026年7月16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公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明确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边界、实施评比表彰项目的行为规范和禁止情形等。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之外的5类活动,不得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这5类活动包括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展示交流、学术评议、论文收录、案例推荐及其他有关认定评定,行业、领域可公开数据信息发布,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练兵比武等比赛竞赛,改革试点、试验、先行工作等。(信息来源:新华网)
28、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6年7月21日消息,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经国务院同意,设置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从总则、考试、职业能力、登记及附则等5个方面对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作出23条具体规定,明确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适用于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服务场景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该职业资格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等三个级别,其中初级、中级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高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分别详细规定了参加初级和中级考试的学历条件与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年限要求;明确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通常为试卷满分的60%,考试合格后将颁发纸质与电子证书。暂行规定明确了养老服务师的职业能力要求,除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恪守职业道德、热爱养老事业等外,初级养老服务师应当掌握基本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够参与老年人能力等状况综合评估,提供失能照护、康复服务等服务,开展基本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评价;中级养老服务师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制定实施照护计划或服务需求解决方案,制定实施养老照护人员培训带教计划,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咨询、资源链接、服务转介等。暂行规定确定由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按职责分工对制度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由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负责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登记情况;各地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取得养老服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聘用至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人社部等5部门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在万千超龄劳动者的期盼中,自2026年7月1日起,人社部等5部门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为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提供了明确依据,为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提供了合规准则。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许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工作、延续劳动价值,成为补充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力量。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面临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暂行规定》聚焦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以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事实为依据,将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实现政策突破,填补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短板。从适用范围看,《暂行规定》精准覆盖目标群体。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暂行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适用范围,实现合法权益保障精准覆盖目标群体,让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得到充分尊重。(信息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30、农业农村部:我国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正式落地。2026年7月28日消息,农业农村部表示,经国务院同意,第一批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目录公布,标志着我国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正式落地,这既是种业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也是种业振兴一项标志性的成果。实质性派生品种,通俗地讲就是对已有原始品种进行修饰改良而选育出的新品种,与原品种相比,只有个别性状发生变化。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要求实质性派生品种在商业化推广以前,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并约定分享一定收益,目的就是要在修饰改良的育种者与原始品种权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分享机制,体现对原始品种权人权益的尊重,更好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通知 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2026年7月7日消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聚焦矿山、化工、消防、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重点打击安全生产有关资质或条件不满足要求、安全生产弄虚作假,以及恶意违法、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共性问题。针对矿山、化工、消防、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打击煤矿隐瞒工作面、无证开采、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从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超许可范围生产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高层民用建筑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外墙外保温材料、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动火作业、养老机构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经营性餐饮场所油烟管道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粉尘涉爆企业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擅自拆除、停用监测报警设施设备等突出问题。通知强调,要强化“打非治违”责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责任传导到基层末梢,落实到具体场景、具体岗位、具体人员。要严格行刑纪衔接。在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实施关闭取缔、“一案双罚”、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严肃追责问责。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推动系统施治。注重典型事故追根溯源,坚决斩断利益链条。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将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个人和相关方依法依规纳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失信惩戒。(信息来源:新华社)
3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7月19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规范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围绕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全链条管理机制提出了系列要求,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更好应用;聚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4类招标投标参与主体,逐项明确实施信用约束的具体情形和方式;对规范公共信用评价、拓展应用场景提出具体要求,深化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3、市场监管总局:我国10年来废止和修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12.3万件。2026年7月6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自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来,全国10年来累计审查政策措施188万件,废止和修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12.3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规范政府经济促进行为、从源头防止排除限制竞争政策出台。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突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先后于2019年和2023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2019年,全国共梳理存量政策措施1069781件,清理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的政策措施5999件;2023年,共梳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690448件,清理问题文件4218件,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得到纠治。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对9.06万件拟由本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1.5万余件提出审查修改意见并会同起草单位调整至符合规定,有力防止了各地人民政府新增政策措施中含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施行 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6年7月21日消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近日施行。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这些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此外,实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比如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实施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都依照《管理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金融监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提示警惕借保险客户旅游等名义侵害消费者权益。金融监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2026年7月14日发布关于警惕借“保险客户旅游”名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出游,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单客户专享旅游补贴”“保险公司免费旅游”“保险理财客户专享”等存在主体资质虚假、低价噱头诱导、签约流程违规、行程暗藏陷阱等套路及风险。建议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途径参团,对于宣称“保险客户专享”“保单回馈出游”“保险客户专属福利”的旅游活动,通过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官方客服热线、官方App或官方公告渠道核实活动真实性。(信息来源:新华网)
36、国家文物局印发《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2026年7月7日消息,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有文物资源数据规模庞大、内容丰富、应用场景广泛、社会需求强烈。为规范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生产,保障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安全,引导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有序开放利用,激活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潜能,国家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出台了办法。办法明确,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是指由国有文物管理机构组织的以电子方式对所管理的文物资源信息的记录,包括原始数据、加工后数据、衍生数据;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管理职责。办法提出,数据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控可计量”的要求,将加工后数据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办法规定了可开放和不可开放的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类型,明晰了主动公开、非营利性使用、营利性使用的应用场景和服务方式。办法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和相关主体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秉持“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分类与代码》《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登记指南》。2026年7月20日消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正式发布《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分类与代码》《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登记指南》。两项标准由财政部组织起草,为推进数据资产嵌入资产管理信息化流程,规范有序开展数据资产管理提供了操作指引,有利于激发数据资产潜能,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分类与代码》遵循《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的分类与编码原则,聚焦数据要素基础属性,将数据资产分为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三类,以及16项具体细类,并按大类、中类、小类逐级细分,兼顾分类粒度与实用性。《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登记指南》确立了数据资产登记的总体原则,明确了数据资产登记实施方、登记内容、登记流程和要求,重点围绕数据资产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三个环节,提出资产台账登记和会计账簿登记的具体要求,形成岗位职责清晰、流程规范的数据资产登记管理体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8、中央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启动为期4个月的“清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行动。2026年7月21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启动为期4个月的“清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行动。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本次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清朗·2026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抓住暑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聚焦信息内容生产传播全流程、全链条,集中力量整治网上涉未成年人乱象问题,防范化解各环节潜在风险隐患,为未成年人欢度假期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第二阶段为“清朗·整治侵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专项行动,从严从细排查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类乱象和突出风险,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上信息内容呈现。第一阶段重点围绕发布、互动、营销三个环节,整治编造毒动画、利用AI技术恶搞经典动画形象、刻意放大暴力恐怖元素、诱骗未成年人发送私密照片等突出问题。第二阶段着力规范平台推荐行为、学习教育板块和未成年人模式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9、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公布《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7月27日消息,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近日联合公布《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实施个人信息保护,适用本规定。明确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规定支持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依据本规定采取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规模、能力等相当的简化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定明确了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的简化措施。规定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制定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告知义务、取得个人同意、受理个人行使权利申请、删除个人信息等的简化措施。明确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条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0、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仲)发布《从仲裁典型案例透视供应链争议解决报告》。2026年7月3日消息,近日,在第四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期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仲)举行发布会,发布了《从仲裁典型案例透视供应链争议解决报告》。《报告》科学研判外部环境变化、国际规则重塑、地缘冲突加剧、贸易通道受阻、极端天气频发及绿色低碳要求、尽职调查加严等新形势大背景,深刻揭示产供链安全稳定受到冲击的现实困境;精选中国海仲审结的12个典型仲裁案例,覆盖供应链上、中、下游及配套服务,包括采购备货、跨境仓储、船舶建造、海上保险、货代服务和内河远洋运输,剖析备货损失、单方解约、不当留置、善意保函、税率调整多式联运等法律风险,为企业提炼实操规则与风险防控指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聂文慧介绍,中国海仲作为唯一以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争议解决为特色的国家级仲裁机构,在供应链争议仲裁方面积累了大量实践案例。《报告》具有形势新、案例真、指引实的鲜明特色,将中国海仲的供应链争议解决经验转化为公共产品,是立足行业实践、回应市场需求、赋能智库建设、依托链博平台的重要研究成果。在发布会上,中国海仲副秘书长杨帆就仲裁在维护国际供应链韧性和稳定方面的制度价值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杨帆表示,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海事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在维护国际供应链韧性和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提升解纷效率,减少供应链停滞成本。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高效、一裁终局、跨境执行便捷、裁决可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全球170多个缔约国获得承认和执行,能够快速化解供应链节点纠纷,防止争议扩散传导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最大程度维护供应链的正常运转。二是明确权利义务,稳定交易预期和资金流。仲裁裁决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与国际公约、惯例作出,明确权责边界,让交易各方在国际合同跨境履行的复杂环境下,能够清晰预判风险、稳定合作信心,保障资金流转环节的顺畅。三是强化专业判断,提升复杂争议处理能力。仲裁是专家裁判,仲裁员来自法律、航运、贸易、金融、工程、知识产权、物流等各个领域,不仅精通相关法律,还熟悉行业实务,能够精准研判复杂供应链争议中的专业问题,作出贴合商业逻辑与行业实际的裁决。此外,《报告》还对国际供应链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提出路径展望与实践建议,建议应朝着更加前置化、集成化、数智化、价值化、全球化的方向迭代发展,为维护全球供应链的韧性和稳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1、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7月14日消息,安徽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主要内容为“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有效实施,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现决定废止《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一、废止《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二、废止《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三、废止《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5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四、废止《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11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2、安徽出台省级决定 以法治力量推广“六尺巷工作法” 开创安徽就同一立法项目采取省市联动方式的先河。2026年7月24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用好“六尺巷工作法”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的决定》,将于10月17日起施行。《决定》坚持法治精神、文化传承、治理创新相融合,对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安徽具有重要意义。“六尺巷工作法”是将党的群众路线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基层治理方法,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安徽样本。《决定》以法治方式固化基层治理创新经验,明确了“六尺巷工作法”的基本内涵,将其界定为传承中华民族讲求礼让、以和为贵的传统美德,学习借鉴先人化解矛盾的历史智慧,注重用调解的办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以党建领事、礼让和事、群众说事、多元解事、网格管事、群力防事为基本内容,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基本目标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法。《决定》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在自治方面,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实现形式,支持引导群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在法治方面,统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加强基层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协同化解闭环工作机制。在德治方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礼让和谐、互助服务等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六尺巷工作法”的核心在于用调解的办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决定》强调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倡导互谅互让,将听、劝、让、和落实到调解全过程,坚持法理情相统一,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机衔接。在多元参与方面,《决定》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同时,健全社会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数智化建设。此次立法采取了“省决定+市条例”同步推进的方式。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省级决定,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制定相应条例,开创了安徽就同一立法项目采取省市联动方式的先河,更好发挥了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决定》还明确,加强对“六尺巷工作法”以及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作退一步想工作法”“一杯茶调解法”等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经验的总结提炼,打造具有安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品牌。(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3、安徽:出台18条措施加强检察文化建设。2026年7月27日消息, 安徽省检察院日前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徽检察文化建设的若干措施》,要求努力打造政治底色鲜明、检察特色突出、徽风皖韵厚重的安徽检察文化,为全省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条件。措施共18条,包括坚持党对检察文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巩固壮大检察主流思想舆论、丰富繁荣安徽检察文化和着力提升检察文化保障等4大板块。对于如何丰富繁荣安徽检察文化,《若干措施》提出要深耕“徽风皖韵”,并将具体目标设定为“三大特色抓手”,即培树检察文化建设典型院、培优检察文化产品、培强检察文化品牌。在培树检察文化建设典型院上,《若干措施》提出紧紧围绕在践行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上走在前,在推进文化润检、文化强检上走在前,在弘扬新时代检察精神上走在前的目标,促进检察文化在服务安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上的贡献度有效提升、在安徽文化强省建设中的辨识度有效提升、在全国检察机关的影响力有效提升。在培优检察文化产品上,《若干措施》强调加强全省统筹,强化三级联动,深入挖掘检察业务“富矿”,从好案例、好故事、好典型中提炼创作优质检察文化产品;联动文艺名人名家,打造检察文艺精品力作。在培强检察文化品牌上,《若干措施》要求积极推进检察文化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让文化品牌检察特质更鲜明、地域特色更鲜亮、文化特征更鲜活,同时加强文化品牌宣传宣介和交流互鉴。(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44、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庐州海关印发《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工作规定》 明确区分合法维权与恶意牟利 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维护经营者正常经营秩序。2026年7月25日消息,近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庐州海关,印发《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工作规定》,明确区分合法维权与恶意牟利,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维护经营者正常经营秩序。什么样的情况算牟利性投诉举报?比如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同一投诉人或者不同投诉人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投诉,或冒用他人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或不配合身份核验,这些异常情况,都将被重点关注甄别。对投诉举报内容、行政复议申请、诉讼请求等呈现格式化、模板化特点,举报人提出可将自身信息告知被举报人等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的行为,也在关注范围内。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获得补偿、赔偿或奖励后,继续购买相同或相似商品,要求补偿、赔偿或奖励;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然反复或大量购买,要求补偿、赔偿或奖励;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进行索赔或举报,反复滋扰生产经营者,以顾问费、咨询费、服务费等“软暴力”手段向生产经营者索要财物。还有提起或主动撤回投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次数明显异常以及其他符合牟利性投诉举报特征的行为。《规定》明确要从源头分类处置,认定属牟利举报的,投诉不予受理、终止调解,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不予立案。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对调包造假、网络炒作要挟、索要超额钱财等敲诈行为,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责。此外,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加强合规指引。《规定》明确区分合法维权与恶意牟利边界,对群众日常消费受损、合理维权、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公益性监督举报等行为,职能部门全程畅通渠道、优先处置,确保合法维权权益不受影响。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也向消费者发出提醒,理性依法维权,恪守诚信底线,惩罚性赔偿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但不能把它当牟利工具。同时也提醒经营主体,严把产品质量关,完善商品标识规范。如果遇到恶意要挟、敲诈勒索,务必及时固定证据,该报警报警,该起诉起诉。八部门将健全协同处置机制,常态化落实新规,兼顾消费者维权保障与经营主体发展需求,让合法维权有渠道、恶意牟利无市场,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45、京津冀检察机关推出知识产权检察体系化协同履职机制 发布一批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2026年7月3日上午,由北京市检察院承办的2026全球数字经济大会“知识产权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论坛”在京召开。会上,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正式发布“京津冀知识产权检察体系化协同履职机制”(下称“机制”)及一批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数字教育、高端装备、图书出版、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等新兴领域。其中,北京市检察院发布的王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尤为引人关注。该案中,算法工程师王某某为私用公司算力,违规删除约89TB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造成所在单位损失20余万元。检察机关将人工智能模型及训练系统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创新采用GPU占用时长折算算力恢复成本,为人工智能领域犯罪认定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标准。此外,在翟某某等12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曾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机关分别针对专精特新企业权益保护和数字环境下“账号拆分销售”等新型侵权行为,给出了清晰的法律定性。此次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发布的机制是对“三必机制”(即必审、必报、必查)的升级。据悉,“三必机制”此前已入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三批典型案例,“三必机制”建立以来,检察机关累计办理跨区域案件570件,起诉755人。在此基础上,三地检察机关全面升级协同履职:一是组建跨区域检察协作团队,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实现人才与信息共享;二是将“三必机制”从刑事领域延伸至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实现全领域“一体作战”;三是深化联合办案、理论研究、案例发布、同堂培训、宣传普法“五维联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北京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京津冀检察机关将以此次机制发布为新起点,持续推进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统一、无缝衔接、同频共振,切实解决跨区域维权难题,为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世界级产业集群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46、江苏:“涉诉免保”为建筑业企业“松绑减负”。2026年7月19日消息,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涉诉免保工作指引》,通过引入“涉诉免保”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财产保全对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切实为建筑业企业纾困减负。《指引》明确,“涉诉免保”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建筑业企业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同意由融资担保机构以保函担保方式为其提供担保;建筑业企业作为被告被保全时,法院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其出具的保函进行审查后,对该企业可以不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对财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行为、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的企业,不适用《指引》,以兼顾债权人合法权益。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指引》进一步细化各方职责、强化协同联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发挥绩效评价和监管评级结果导向作用,鼓励监管评级为A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融资担保机构需依法审核企业信用及偿债能力,签订担保协议后,须提供不少于一年期的诉讼保全担保,并在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帮助有需求的涉诉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并推动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管辖法院则负责对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合法有效。“‘涉诉免保’工作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缓解建筑业企业因诉讼保全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招投标受限等难题,既维护了财产保全的严肃性,也减轻了建筑业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让企业真切感受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温度。”江苏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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